
2022年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在前述《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之上,本次中国银保监会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所涉关联交易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涉及关联交易的监管。
本次《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特别提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行为:关注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对于险资股权投资,将产生重要影响,以下我们从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两个维度提出一些初步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尽职调查中应深入核查关联方
1、直接股权投资项目
(1)核查广度
《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或其他通道,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不得通过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在某些项目中,通过对被投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筛查,可能得出被投企业与保险机构并非关联方的结论。但是,不排除被投企业可能将自保险机构融资所得资金用于为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提供融资。在此情况之下,实际上相关融资资金最终仍用于保险机构关联方,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认定该次投资属于关联交易。
因此,在项目尽调过程中,有必要对被投企业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方的相关背景情况予以重点关注,识别和筛查该等当事方中是否存在保险机构的关联方。同时,对被投企业的融资资金用途及该等资金用途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的背景情况也应予以重点关注,关注投资资金的最终流向是否是保险机构的关联方。
(2)核查深度
《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在某些项目中,不排除存在保险机构的关联方基于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安排隐藏在幕后。因此,在项目尽调过程中,建议本着穿透原则,进行深入核查,包括需要特别关注被投企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是否存在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方式隐瞒保险机构的关联方。
2、间接股权投资项目
(1)如果被投基金是单一项目基金,则建议比照以上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核查要求,对被投基金所投资项目是否涉及保险机构关联方进行穿透、深入地核查。以往有的项目中依赖于被投基金GP和管理人就被投基金所投资项目不涉及保险机构关联方而做出的承诺,这种做法可能无法充分满足《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的核查要求。
(2)如果被投基金是盲池基金,则根据保险机构入伙(入股)被投基金的时间点,相应地开展核查:如果保险机构在被投基金初始募集阶段入伙(入股)被投基金,则建议深入了解被投基金已经储备的拟投项目(如有),并对该等拟投项目是否涉及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进行核查;如果保险机构在被投基金后续募集阶段入伙(入股)被投基金,则建议对被投基金全部已投项目是否涉及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进行核查。
二、交易文件中严格落实关联交易相关条款
1、直接股权投资项目
(1)尽职调查中的核查程序可能无法充分识别关联关系(尤其是,《险资运用关联交易通知》禁止保险机构通过相关通道、嵌套方式等为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但相关交易相对方是否为关联方指定方,其实并不容易核查),为此,建议在交易文件中要求被投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做出陈述与保证,保证其与保险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也未通过相关手段(例如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方式)隐瞒或者掩盖其与保险机构的关联关系,其并非受保险机构关联方指定而开展与保险机构的相关交易;
(2)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保险机构的投资资金的具体用途,且要求被投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明确承诺,不可将保险机构的投资资金用于向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提供借款、提供担保或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进行融资;
(3)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被投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者承诺,则需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乃至触发保险机构的股权回购。
2、间接股权投资项目
(1)被投基金及其GP和管理人就其自身做出与保险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陈述与保证、承诺;
(2)被投基金及其GP和管理人就被投基金已投项目和拟投项目做出与保险机构不存在有关关联关系的相关陈述与保证、承诺;
(3)被投基金及其GP和管理人承诺,在保险机构对被投基金投资后,被投基金新开展每个投资项目之前,需要配合保险机构履行关联方筛查、识别程序;
(4)被投基金对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进行投资,则就该等情况对保险机构适用投资排除,或者明确禁止被投基金对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进行投资;
(5)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被投基金及其GP和管理人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者承诺,则需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乃至触发保险机构自被投基金退出。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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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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