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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有什么规定(民法典六百六十四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7 10:06:37 阅读量:433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民法典》第663条的必要补充,受赠人因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赠与人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行使。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不包括意外事件和正当防卫等非违法行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失行为能力”主要指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当然,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赠与人对赠与合同和法定撤销权尚有判断、辨别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 663 条和第664 条的规定,赠与人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比较上述两个期间可以看出,赠与人本人的权利除斥期间较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要长,这是为敦促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及时行使权利,更快地维护合同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之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人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之所以将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使得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因为赠

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例如,在孙某诉李某山、陈阿婆、孙某红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死者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受赠人,应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履行赠与合同,虽然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但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受赠人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当然,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受赠人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方式就行救济。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范围

本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法定撤销事由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否行使法定撤销权呢?我们认为,需要结合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法定的撤销事由的时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的意愿等因素来判定。

首先,根据法定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即使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行为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

其次,如果法定撤销事由出现时间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且赠与人已经知悉撤销事由的存在,明确表示对受赠人表示谅解的,应认定其放弃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不得行使。

后,如果法定撤销事由出现时间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或者虽然法定撤销事由的出现时间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但赠与人不知道撤销事由存在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特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有一种以赠与人死亡作为赠与合同生效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死因赠与。根据《民法典》第 159 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系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赠与合同不生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需行使撤销权。

在持续性赠与合同中,当事人还可能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继续履行,赠与人死亡的,从遗产中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死亡的,由受赠人的继承人继续接受赠与财产。该约定中的赠与人死亡,不应涵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否则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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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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