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事件常见于互联网各个角落,大多都造成被拆迁人很大的经济损失。除了上述经济损失外,精神方面的损失也是巨大的。那么房子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圣运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您解答类似的专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受损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征地拆迁纠纷案件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将导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可能:
一、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物品损害的案件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2012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此案刘先生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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