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面对患重病的妻子,丈夫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赵先生患有先天视力残疾,颜女士曾因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经婚前治疗后,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需要定期服药。双方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颜女士如实告知了赵先生自己的患病史,赵先生同意后双方谈婚论嫁,2004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初期生活清苦但感情较好。
后遇祖宅拆迁,赵先生经营的按摩店生意越来越好,然而伴随家庭资产的增加,没有为双方带来幸福生活,反而在双方之间产生嫌隙。颜女士在生活琐事的搓磨、生活环境的变化以及未及时服药等多重因素下,致精神分裂症症状加重,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2010年颜女士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2020年8月,赵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与颜女士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求。2022年4月,赵先生诉至高港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颜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3月,赵先生再次起诉离婚,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颜女士目前已经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独自生活,仅在有人照顾提醒的情况下能够自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照顾问题,但赵先生离婚态度坚决且仅同意给付颜女士少量经济补偿,赵先生与颜女士的法定监护人就颜女士的生活照料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先生和颜女士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生育有一子,结婚至今已共同携手度过了二十载春秋,应当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现颜女士婚后因病致残,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提醒,精神上也更需要他人的抚慰特别是赵先生的关心和爱护。赵先生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
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颜女士的法定监护人亦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最终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对工作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对男方是否愿意与女方结婚有重大影响。但女方婚前已经向男方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双方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且在与男方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本案女方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方要求宣告其与女方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
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好调和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为宜。对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弱势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