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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修丢”了文件,谁埋单(电脑资料灭失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3/5/17 阅读量:108


2021年10月中旬

岳某因电脑速度慢

到某电子商行进行维修

店里工作人员王某

检查后告知加装固态硬盘

重装系统软件

就可以解决问题

随后岳某支付

维修费用350元

后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

导致电脑原有资料被覆盖

虽经数据恢复

仍有200多张照片

10份电子保险单

2次家事电子版礼单等

多项重要数据丢失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岳某将电子商行诉至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诉请恢复电脑丢失的数据

如恢复不了

赔偿资料损失费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电子商行辩称

岳某到店里要求电脑提速

加装固态硬盘并

重装系统软件

系岳某自己选择的方案

数据丢失后

我们已尽大努力帮其恢复

努力将损失减小到小

全过程已尽到

应尽的责任

数据丢失我们表示惋惜

但不应该让我们赔偿

数据无法恢复

后法院依照岳某的申请

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

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

载明“该检材已经多次恢复操作

无法对原始数据恢复”

岳某和电子商行

对此均无异议

依法裁判定分

法院审理认为

电脑数据作为

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

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电子商行

工作人员应是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告知岳某

加装硬盘、重装系统

可能会存在资料丢失风险

提醒岳某拷贝数据

或帮助其拷贝数据

但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

未尽到审慎注意和提醒义务

造成岳某电脑内资料丢失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岳某主张的

资料损失费5万元

鉴于鉴定机构

以本案超出其技术条件

或者鉴定能力为由退案

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无法得出鉴定意见

且岳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其因资料丢失产生的确切损失

岳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故对岳某要求电子商行

赔付其资料损失费

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岳某主张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因电子商行在维修中

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造成岳某电脑中

照片等资料丢失

必然给岳某的工作生活

带来诸多不便

也会对岳某的精神

带来一定损害

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侵害自然人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

判决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请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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