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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专利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专利诉讼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 阅读量:48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首先要确认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之后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化学领域的发明创造相对于其它领域具有特殊性,需要借助专业的方法、专业的工具、专业的人员才能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本文主要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化合物、组合物、以及工艺流程时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

  一、 涉及化合物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

   01

  通过CAS号确认

  CAS号(CAS Registry Number或称CAS Number、 CAS Rn、CAS #),又称CAS登录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鉴于CAS号的唯一性,并且绝大多数化合物都有对应的CAS号,在涉及化合物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可以通过CAS号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案例一:

  在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汇康博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73民初190号),法院通过被控侵权产品的CAS号确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结构式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维格列汀,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02

  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运用特定的检测方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

  在涉及化合物的专利诉讼中,因特定的化合物具有特定的理化性质及特定的光谱,一般可以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

  案例二: 

  在拜耳先灵制药股份公司诉南京仕浪药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0)宁知民初字第500号),拜耳先灵制药股份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记载,用红外光谱法(IR)对样品进行检测,并用该公司留存的盐酸莫西沙星标准品作为参照,得到红外光谱谱图,通过表征分析,该公司认为该样品为盐酸莫西沙星。法院结合CAS号确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一化合物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可以通过CAS号或者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能通过被告的自认等方式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

  二、涉及组合物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

   01

  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由于涉及组合物的专利往往包括多种组份和各组份的含量等多个技术特征,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一般需要借助专业的机构进行检测并进行司法鉴定,通过检测或者鉴定意见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

  在三菱化学株式会社诉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01号),法院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的基础上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损失。

   02

  通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原告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但是如果是原告自行送交检测机构检测,原告需要证明检测样品没有被污染的可能性,否则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案例四:

  在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诉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73民初348号),亨斯迈公司主张:其曾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紫外可见光谱方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样品与已知化学结构的参照化合物进行对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法院认为:因亨斯迈公司用于检测的样品未记载在公证书中,亨斯迈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样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性,因此检测报告未被采纳,亨斯迈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03

  检测或者鉴定不能的情形,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鉴于化学领域的复杂性,存在部分技术特征无法通过检测的方式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案例五:

  在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诉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5)沪知民初字第265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由于无法通过检测手段获知真空绝热板“反复压缩强度比”的特征,因此无法对其与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A3是否相同或等同作出评价。最终法院以此判定原告败诉。

  三、涉及工艺流程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

  涉及工艺流程的技术一般为方法专利,被告方也一般是在自己工厂内使用该技术,这种情况下原告比较难以取得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下面先分析几个涉及工艺流程的专利诉讼案例:

  案例六:

  托普索公司诉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604号),本案件使用了如下几种方式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1)通过技术转让合同、环评报告等作为初步侵权的证据;(2)申请法院到被告处进行了现场勘验;(3)申请法院到第三方调取了设计图纸。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

  案例七:

  荷兰解决方案研究有限公司和迈图化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河北四友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04号),本案中原告主张使用涉案专利生产的CarduraE10P产品在初始颜色、热稳定性、颜色稳定性以及纯度等各方面均优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使用涉案专利生产的CarduraE10P属于新产品。法院最终认为使用涉案专利生产的CarduraE10P产品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案例八:

  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发明专利侵权案(案号为:(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1号),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但仍难以证实被告确实使用了其专利方法,考虑到魏星光及瑞普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原均系天使公司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专利方法的完整生产流程,同时瑞普公司虽主张其生产工艺中某些物质的添加方式和含量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但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的可能性较大,在被告未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通过以上案例结合诉讼实践,原告方一般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的技术方案:

  1. 因化学行业生产基本上都涉及环评,原告可以通过环评报告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部分技术方案,并以此作为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2. 化学工程的施工一般会要求第三方设计施工图纸,并且化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有专门的施工方,与专利侵权相关的技术资料可以申请法院到第三方调取;

  3. 在有被告初步侵权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到被告生产现场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4. 通过证明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为新产品,将涉案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

  5. 原告提交所有被告可能侵权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大概率使用了原告的技术,争取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使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在涉及工艺流程等的方法专利诉讼中,一般需要综合运用以上方式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实现原告取得维权胜诉的结果。

  (本文作者:盈科王柱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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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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