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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无效决定评析 专利权已终止案件在无效阶段提出放弃专利权的处理[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量:42


  【弁言小序】

  请求人向因欠费终止失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书面意见,要求“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已终止失效的专利再次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进行规范,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要求“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诉求无法实现。针对这种情况,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予以公告,对已终止失效的专利实现“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理念阐述】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如果在提出该声明时专利权已因未缴费等原因而终止,并因此无法通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则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演绎】

  涉案专利权由于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已经终止。请求人向该处于终止状态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其签章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明确表示“自申请日起放弃”涉案专利权。依据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其专利权的只能在专利权终止前被受理并予以公告,由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终止状态,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向专利权人发出放弃专利权声明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理由是涉案专利专利权因欠费终止失效。虽然专利权人提出了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但该声明尚未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予以公告,专利权人的诉求无法实现。

  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是,对于专利权人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主张,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尽管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终止状态,但其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法对涉案专利进行审理。对于涉案专利应当如何处理,合议组作出了如下考量:

      

  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无法通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另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3节的具体规定,“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两点:一,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主动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二,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的终止日为放弃专利权声明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自该终止日起不再存续,但从申请日至该终止日期间,专利权依然存在并有效。

  其次,对于因各种原因,如未缴费已经终止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将会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视为未提出。

  可见,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进行规范,对于已经终止的专利权亦不存在通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公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围绕一项在申请日至终止日之间有效的专利权依然可能存在纠纷,如果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公示社会公众,依然存在由社会公众针对这一期间有效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可能性。涉案专利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应当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其具有法律正当性。

  专利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权进行自由处置,这也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2.2节规定“当事人处置原则”的基本法理。专利权人自由处置其权利,当然包括放弃全部专利权和放弃部分专利权的情形,也包括“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即专利法确立了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可以使一项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并向公众公告。

  进一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的规定,专利权人通过缩小其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方式放弃部分专利权的,视为专利权人放弃的那部分专利权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这部分专利权无效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基于当事人处置原则直接宣告该部分专利权无效,从而在事实上实现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部分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虽然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中未就专利权人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全部专利权”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专利权人的这一声明无法通过其他更经济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情况下,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比照该节规定,基于当事人处置原则,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具体理由是:一,“放弃全部专利权”与“放弃部分专利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6.2节的规定,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将对无效决定进行登记和公告。对于专利权人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通过作出审查决定这一方式,可以实现向社会公众公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发挥无效宣告程序“定纷止争”的功能,并借此弥补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的暂时缺失;三,这一做法既尊重了专利权人的自愿,也不会损害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利益,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合法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均具有合理性。(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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