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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77条(工商是否可查处专利侵权案例)[专利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 阅读量:56


  专利法第77条?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被告提供完整的货物来自第三方的证据,表示自己具有合法来源,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合法来源是否一定成立呢?根据《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法来源成立的前提是:1、主体只能是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是销售者;2、主观上是善意的,也即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是侵权产品,此处的不应知道是说被告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比如说对进货渠道、进货对象、进货价格、第三方的主体信息、第三方是否拥有专利、第三方的经营资质、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等进行审查;3、来源合法,产品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的,只有这样才构成合法来源。

  

  工商是否可查处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但有些涉及专利的特定情况,例如,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专利法解释二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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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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