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2469号第32类“凯撒皮尔森KAISER PIERSEN”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凯撒皮尔森KAISERPIERSEN”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格瓦斯(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杏仁乳(饮料);汽水;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裁定结果:
经审理证明,“皮尔森”是捷克城市名称,被异议商标包含外国地名“皮尔森”,而被异议人所在地为“北京”,并非来自“皮尔森”,且异议人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皮尔森”是一种啤酒业界通用的工艺名称,在此情况下,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所标示商品的产地、种类和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中所含的地名是否与申请人的所在地是否一致,该地名是否具有地名之外的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有所关联。
本案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皮尔森”不仅指代的是捷克的“皮尔森”城市,同时也是一种啤酒业界通用的工艺名称。虽然被异议商标“凯撒皮尔森KAISERPIERSEN”整体与地名有一定区别,但是由于被异议人的所在地为北京,并非来自“皮尔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所标示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再者,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皮尔森”是一种啤酒业界通用的工艺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所标示商品的种类和工艺产生误认。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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