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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有哪些?弄清楚了才能够正确处理自己的公司纠纷(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90


十二、发起人的责任纠纷。

      公司只有经过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才能成立,因此发起人可以说是公司的设立人。

      如果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发起人就称作为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叫做“发起人”。

      只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设立人才称为“发起人”。

      因此,发起人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发起人就要承担责任。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二是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

      在发起人不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应当成立违约责任。

      十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股东设立或者投资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公司的经营收益。

      如果公司盈利并且符合利润的分配条件,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配盈余,这时的纠纷就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十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的利益时,与股东之间产生的纠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章的行为侵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当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此时的纠纷就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十五、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成立后,就有了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财产权。

      公司的的利益有可能被其他人侵害,常见的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一般就是公司内部的人员,具体是指这四类人员: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公司的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四类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此时提起的诉讼就叫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司以外的人因为侵权或者违约侵犯公司的利益,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形确定纠纷的类型。

      十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如果觉得公司股东确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可以请求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此时的纠纷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十七、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关联交易是指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所谓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人员之间并不是不可以进行交易,只是这种交易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如果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公司提起的此类诉讼的案由就是“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十八、公司合并纠纷。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如果公司合并没有依照合并协议进行,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产生纠纷。

      公司合并纠纷的诉讼既可以是合并之前的公司提起,也可能是第三人提起。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并不主张公司合并无效等公司合并纠纷,而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司合并纠纷,而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十九、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就分立事项产生的纠纷,就是公司分立纠纷。

      权利因公司分立受到侵害的一方就可以以“公司分立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十、公司减资纠纷。

      公司减资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的数额进行消减。

      公司减资的原因可能是公司需要调整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别的原因,减资是公司的权利,但是减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的减资行为可能会侵犯了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觉得自己的利益因为公司的减资行为受到影响,则可以到法院以“公司减资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二十一、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其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的增资使公司的规模扩大,责任财产增加,无论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还是交易伙伴而言都是利好的事情。

      因此,公司的增资一般不会与外人产生纠纷。

      但是公司的增资可能会引起股东的股权比例的缩减,以及剥夺公司增资的权利,因此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东的不满,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增资决议无效等其他的纷争,此类纠纷就是“公司增资纠纷”。

      二十二、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通常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僵局,在公司僵局不能解决的时候,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二十三、申请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特别清算中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清算。

      申请公司清算程序是非诉程序。

      二十四、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清算组成员,因此清算责任纠纷的被告是清算组成员,有权提起诉讼的是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提起的纠纷的案由就是“清算责任纠纷”。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未取得或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收购按照收购方式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以及其他方式的收购等。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是指购买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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