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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并签订协议后可以起诉过户房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87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郭某鹏、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2月10日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被告系二原告之子,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

      2000年2月,二原告因生活居住需要及办理贷款所需,便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套,全部手续均以被告之名办理。

      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即借名买房协议。

      上述房屋的首付款、贷款、装修款等均由二原告支付,且二原告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现因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郭某亮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二原告未表明将来如何处分涉案房屋,如果将来被告继承该房屋,现在不办理过户可以避免纳税,因此,我不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丽述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我尚未与被告结婚,只是后来听说过买房的事儿,我也没有出资,为了避免因办理过户产生的麻烦,我也不同意过户。

      ?法院查明1.北京市D公司(卖方甲方)与郭某亮(买方乙方)2000年2月10日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房屋,价款171835元;2.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郭某鹏、周某英与(乙方)郭某亮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出面申请贷款,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一号房屋,面积71.598㎡,总房款171835元;甲方负责支付首付款及各项税款,乙方负责申请贷款10万元,甲方每月及时将月供还款给乙方,乙方负责及时完成月供还款,乙方有义务每月提供部分钱款协助;该房所有权为甲方,该房将来满足过户条件时,乙方应尽快将该房屋过户给甲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购买上述房屋的全部款项均由郭某鹏、周某英支付,郭某鹏、周某英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4.上述房屋于2009年办理了产权登记,现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郭某鹏、周某英具备购房资格;5.郭某亮与刘某丽于200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刘某丽未对购买上述房屋出资;6.郭某鹏、周某英于2020年4月诉至本院,并表示自愿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裁判结果一、郭某鹏、周某英与郭某亮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有效;二、郭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郭某鹏、周某英办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郭某鹏、周某英名下。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郭某亮对其与郭某鹏、周某英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认可,刘某丽亦未提出异议,构成当事人自认,故对《购房补充协议》中所载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法院审查,该《购房补充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法院对郭某鹏、周某英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郭某鹏、周某英要求郭某亮给予办理过户并自行承担过户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足,应当予以支持;郭某亮、刘某丽不同意过户的辩解,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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