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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之债(什么是特定之债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5/21 阅读量:72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什么是特定之债(什么是特定之债的特征)

一、什么是特定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特定之债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相同点和区别都不少 你可以到http://wenku.baidu.com/view/94eaaa114431b90d6c85c7f5.html这个网址去看看 里面很详细的~

都一样,都是债。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个,没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如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很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因为你已经给它具体化了。不知道解释的清楚不?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或称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登记生效主义。不管是创立、变更还是消灭,都要登记。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才能生效。你说的特定物之债的所有权转移可以约定实现,并不适用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虽然房子很“特定”。这里指的特定物是指动产中有特定指向于某一物,而排除它物替代可能的“特定物”,是与“种类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举个例子吧!古董、字画等有“个性”的物是“特定物”;大米、一次性筷子等就算换了你也不知道,或不在意的就是“种类物”。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所以应该是特定之债吧

二、什么是特定之债的特征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特定之债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相同点和区别都不少 你可以到http://wenku.baidu.com/view/94eaaa114431b90d6c85c7f5.html这个网址去看看 里面很详细的~

都一样,都是债。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个,没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如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很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因为你已经给它具体化了。不知道解释的清楚不?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此)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或称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登记生效主义。不管是创立、变更还是消灭,都要登记。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才能生效。你说的特定物之债的所有权转移可以约定实现,并不适用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虽然房子很“特定”。这里指的特定物是指动产中有特定指向于某一物,而排除它物替代可能的“特定物”,是与“种类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举个例子吧!古董、字画等有“个性”的物是“特定物”;大米、一次性筷子等就算换了你也不知道,或不在意的就是“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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