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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

发布时间:2023/5/14 阅读量:80


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

一、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可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256条的规定,从生效之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时法定的标准。以前约定的利息标准就失效了,利息开始按法定标准执行。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分为一般责任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此处的担保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此处应当有二个合同,即一个主合同(借款合同),另一个担保合同(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当然可以向被担保人(债务人)主张了。债务不承认不影响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 简单地说:担保人能要回钱来。

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可追偿一半的份额。《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1、是的。 2、合同相对性是指的履行合同,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上,继承人是完全可以作为原告的。 3、宣告死亡和事实死亡的法律后果完全一致。因此赔偿请求权自然产生。 4、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侵权一致。法律规定只规定了这种情况应予赔偿,没有确定赔偿的范围标准,就应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体现的是没有特殊规定之下的法律适用。 5、既然是适用民法中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扶养费都是有法可依的,当然要赔偿。

你好,通过司法部当年给的答案解析来看,出题人的意思只有乙明确表示不还钱的情况下,甲才不得向乙追偿,题干并未体现出乙明确表示不还钱,是否能追偿不可知,故该选项错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之所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因为其根据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先行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但并非保证人自身欠债权人的债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上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限度内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二、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范围有: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可以直接要求主债务人向你履行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债务;如果主债务人不支付,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按份共同保证中,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所以保证人是按照各自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一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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