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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是所有医疗纠纷打官司比私下协商赔偿多[一般医疗纠纷赔几万]

发布时间:2023/12/8 阅读量:47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30日,患者骆某因腹痛到被告某市第二医院处急诊治疗,经CT检查显示为消化道穿孔,于同日4时51分住院,骆某家属听从被告医生建议同意手术治疗。根据病历记录“术中见腹腔内大量脓液,可见胃内容物溢出,胃底大弯侧可见一2厘米巨大穿孔,考虑胃癌穿孔可能,术中诊断为胃癌伴穿孔,取胃穿孔处胃壁组织,快速病理切片检查结果为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早上8点左右,被告医生在手术室门口告知原告骆某家属经切片检查脉管内有癌栓的情况,并询问是否切除全胃,在征得骆某家属口头同意的情况下行全胃切除术,当日傍晚,被告医生通过与家属谈话的方式让骆某家属在全胃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补签字,骆某于2016年2月6日出院。骆某因在入院记录上看到初步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并补充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在出院记录疗效评价上为消化道穿孔治愈,胃恶性肿瘤好转,在病理报告单上病理诊断为胃壁组织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且出院后不需化疗等后续治疗,故骆某家属心生凝虑,便借到手术蜡块和玻片前往多个医院咨询,均被告知切片中未见胃恶性肿瘤。

  原告骆某认为某市第二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骆某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过错明显,误诊骆某患有胃恶性肿瘤,导致骆某胃全切,构成严重伤残,还因此遭受巨大心理创伤,骆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并与被告医院多次调解,但被告医院除同意赔偿10万元外拒绝其他合法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误诊导致原告全胃切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本案已经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医院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系国家级的司法鉴定中心,而且鉴定时也召开了听证会,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确实存在胃癌,属于胃癌的早期病变,故起诉状中不是胃癌做了癌症手术是不认可的。诊疗经过应以记载为准。被告医院根据鉴定结论中指出的部分,造成原告骆某去省外医院就医,愿意在这部分中进行调解。骆某本身疾病需要的支付我方不予承担赔偿。综上,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医院的行为是符合规范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骆某入院首日,被告医院明确诊断患者为消化道穿孔后,果断采取腹腔镜下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大量脓液,可见胃内容物溢出,胃底大弯侧可见一2厘米巨大穿孔。快速病理切片提示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遂开腹进一步行全胃切除术。因胃溃疡有恶变可能,穿孔时应行包胃大部切除术。上述过程有病理诊断支持,术前充分履行知情同意原则,术式合理,手术过程顺利,骆某安返病房,术后恢复良好,医院诊疗符合临床专科规范,不存在过错;2.被告医院在病理快速冰冻切片报告做出“脉管内癌栓”,因后来冰冻对照中未见到同样病灶,影响进一步明确诊断,存在瑕疵。客观上导致骆某及家属提出质疑并焦虑,且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去省外各大医疗会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法庭酌情考虑;3.被鉴定人骆某因疾病需要行全胃切除,该手术造成的后果不应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全胃缺失对应于四级残疾。

  
法院观点

  本院查明事实,2015年12月30日,原告骆某因腹痛到被告某市第二医院处急诊治疗,医患关系成立。本院受理本案后,应原告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医院在病理切片报告中对出现的低分化腺癌未作适当说明,且冰冻切片中的高度可疑“脉管内癌栓”,被告医院的冰冻对照中又“已切光”导致无法做免疫组化,影响进一步明确诊断存在瑕疵,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予以一并审理。本院确认该瑕疵与原告及其家属的质疑和焦虑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由此造成原告及家属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去其他各大医院咨询、会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医院全额赔偿,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次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诊疗过错的事实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第二医院应赔付给原告骆某人民币2363.21元。

  
笔者提醒

  1.快速病检和常规病检的区别?

  常规病理活检需要大概3-4天的时间,才能出具病理报告结果,有时候出于治疗需要,临床医生在手术过程中需要快速得到病理结果,因而需要提醒病理医师进行紧急会诊,这就叫快速病理检查。因为常用冰冻的方式取代常规组织脱水、浸蜡、固化组织标本的过程,所以又称为快速冰冻病理检查。快速冰冻病理检查是病理科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制片速度快、时间短,通常能在30分钟内做出病理诊断,大概过程如下:1.病变组织切除后,病人躺在手术台上等待,手术医生将手术切除的组织紧急送到病理科室,病理科通过特殊包埋剂,将组织快速冰冻至-20℃左右,待组织硬化后再进行切片染色;2.病理医生显微镜下快速诊断,半个小时内向手术医生提出参考性病理学诊断,手术医生根据病理诊断选择相应的手术方案。比如卵巢的肿瘤,病理科如果报告是卵巢癌,医生则有可能要将卵巢、子宫、双附件全部切除。如果报告是良性,则仅需要切除肿块就可以。冰冻病理诊断因为花费时间短,参与人员少,所以诊断的结果准确性不如常规组织病理诊断,大概在95%左右的准确率。所以冰冻病理诊断报告一定是在手术中紧急应用,而不能够代替常规组织诊断报告。

  2.本案被告医院存在误诊吗?

  本案判决书上因为提供信息有限,不清楚原告是否针对术中的冰冻切片进行再次阅片或会诊,对于一项检查有无误诊,应当对当时的标本、影像、切片、图片等进行重新测量、阅读,如果本案只对术后的蜡块、常规病理切片进行复诊,是无法得出是否误诊的结论的。如果原告有条件将术中快速冰冻切片进行复诊,是否存在误诊则一目了然。但是冰冻切片一般需保存在-70℃的条件下,很少有条件能借出到外院会诊。

  3.原告败诉的原因?

  本案原告本可以在调解中获得10万元补偿,但经过诉讼后只获得了2363.21元赔偿,而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是很有信心获得超过10万元赔偿的。那原告败诉的原因在哪里呢?原告是因为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不理解,他认为只要存在误诊医院就存在过错,同时还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不理解,他不知道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关键在哪里。如果原告在起诉前咨询了一个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他不但不需要费劲精力起诉,还可获得10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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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一般医疗纠纷赔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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