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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十篇[医疗纠纷的调解]

发布时间:2023/12/5 阅读量:47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1

      病员发,39岁,身高1.63米,体重60公斤,平素身体状况良好,1993年被医院诊断胆结石,1995年12月因患感冒引发胆囊炎。1996年1月2日入某医院肝胆科拟行手术治疗。住院后经全面体检,证明病中营养善良好,无心脏及脑血管等疾病,可以施行手术。

      1月18日在静脉麻醉下采用腹腔镜行胆囊结石取出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创口愈合良好,病员从上手术台到手术结束仅用一个多小时,从病员但囊中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的结石。但病员术后却昏迷不醒,到10月28日病员死亡。

      病员家属一再向医院询问情况,要求院方采取有效的措施,院方始终不对病员家属做任何情况的说明和解释,至3月7日即病员手术一个半月后,在病员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将病中转到脑神经外科做高压氧治疗,但病员仍然没有苏醒的亦象,而且四肢已日渐萎缩。体重从入院时的60公斤迅速降到30公斤。病员家属多次要求院方解释病员为何长期昏迷不醒的原因,但医院答复说目前情况不明,正在采取措施观察治疗,以这是医疗技术问题等借口搪塞病员家属,甚至以如果再追究原因医院将拒绝继续治疗相威胁,迟迟不给病员家属以明确的答复,在治疗上也不积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半年。眼看病员情况一天天的恶化,病员家属无奈,只好求助于律师寻求法律解决。

      1996年6月律师受理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不顾天热路远,立即前往医院代表病员家属同院方进行交涉,了解病员情况。但院方代表认为此事纯属技术问题,用一些医学术语来强词敷衍,不愿意对事件作出明确答复,也拿出不确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任由事态随意发展。律师针对医院的答复和病人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此事进行分析,为确保病员在争议期间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查找原因,寻找受善的解决办法的意见,得到医院的同意。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多次同医院交涉,陈述利害。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事实面前,医院终于对病员因手术造成的长期昏迷不醒做出结论:即病员手术过程中有两个静脉管,一个是抗菌素,一个是麻醉管,术后因医生的疏忽错误地将抗菌素管误以为是麻醉管拔除,而造成病人因静脉滴注的麻醉管未能及时拔除,使病员继续被麻醉导致了病人因麻醉过量引起严重脑损伤而呈植物人状,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一个充满旺盛生命力的人永远不能苏醒了。此事故被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主动提出赔偿病员家属人民币10万元。但病员家属并不满意,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在调解过程中病员死亡,最终医院同病员家属达成由医院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2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化解、应对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制件;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

  (五)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六)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七)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必要时,派人现场指导,稳妥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者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调解与理赔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一)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

  (二)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后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的事实,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且有正当理由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医疗责任的,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赔人员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理赔。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和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

  (二)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三)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四)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规则的,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驻津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3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在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医疗纠纷呈现复杂的特点,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仍然不能很好的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使一些恶性事件见诸报端。

  (一)当事人和解形式,患者于医院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简单快捷。但因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解释缺乏信任,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引导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属于医疗机构的上级领导部门,由其主持调解,有“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戒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只能针对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而现实中这类争议仅占医疗纠纷中的很少一部分。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并不通过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名存实亡。

  (三)民事诉讼是最近几年来被社会公认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官具有较高的中立性,程序讲究严格的理性,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仍然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另一方面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强,而法官又缺乏医学知识,致使判断困难,使得案件审理复杂。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了维权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了协商场所,把矛盾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自上海首先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制度后,初见成效,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目前,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418个、人民调解工作室102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2802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基本覆盖了地市以上行政区域。从2010年到20__年9月,共化解医疗纠纷22.8万件,其中仅20__年1至9月就化解医疗纠纷44484件,成功率在86%以上,普遍做到了有案必调、案结事了,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但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才问题与资金问题、法律性质不明确等等。

  (一)《条例》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设计的缺陷。作为维护医疗秩序、缓解医患矛盾为重要宗旨的《条例》,虽然关注并确立了调解制度,认识到调解对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但似乎又存在某种顾虑,实施后争议重重,与侵权责任法冲突明显,各方认可度不高。因其极端的倾向性,对医疗机构给予了太多的保护,患者一方完全丧失了对它的信赖。在实施数年后,医疗纠纷反而逐年增多、医患矛盾则愈演愈烈。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疗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__年有五千多件,20__年有八千多件,20__年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发生医疗纠纷7万件左右,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实践证明,《条例》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成为造就众多“医闹”的元凶。

  (二)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公正性受质疑,并且时间过长。在1987年6月29日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的年代,由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患者经常把卫生局告上法庭。2002年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医疗事故鉴定者的改变实际上“换汤不换药”,由所谓的“老子给儿子做鉴定”变成“叔叔给侄子做鉴定”。患者再也无法状告卫生局了,事实上,即便状告医学会,医学会同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通常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但鉴定专家一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而不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对此,医方给出的理由通常是“保护专家人身安全”。同时,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过长,一件案件的鉴定时间少则50-60天,长则3-4个月,如果申请人不认可鉴定结果又要申请再次鉴定,鉴定时间更长。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指导和管理有待加强。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面临法律定位不够明确、社会知晓度不高、处置能力待提高、经费运转困难等困境,这些都制约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挥。

  1、医疗纠纷调解社会知晓度低、内容匮乏。各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关于医调委的宣传内容中,多涉及医调委成立时间、地点、运营成效等,而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调解流程、调解的实效性反映以及调解员的个人工作详情却很少涉及。这样

  阻碍了医调委与民众的沟通,医调委也不能很好的发生实际作用。2、医调委的处置能力有待提高。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目前为止,在全国各地的医调委中,调解员队伍,特别是专业调解员队伍中,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由于报酬低,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调解水平提高有限。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如何在法律层面规范受理范围、责任认定、赔偿数额标准等。在实践中,大多数调解案例的患方不主张采取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事故过错不明,责任不清,在这种前提下,调解人员主要依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加上医院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产生统一尺度和标准,存在事实上的模糊空间,调解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方面管理的难度较大。

  (五)调解经费严重不足。医疗纠纷调解经费困难,很难满足当前调解工作需要。关于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各级都下发了文件,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各地对于医调委的经费获得没有统一标准,许多落后地区财政紧张难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费用,落实工作难度很大。

  (一)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衔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和理赔人员依法理赔意识、维护公平正义。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__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医调委应加强与以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的和理赔人员的沟通,最大限度的兼顾各参与方的诉求和利益,以期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和保险理赔问题。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重视总结提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易引发医患纠纷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调解组织,多举措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是拓宽调解员选举渠道。医调委至少包含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专业方面的人才,所以应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以聘用一些具备该方面知识的人才,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队伍。二是制定和完善调解员薪酬补偿办法,落实调解员报酬,可以根据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三是要鼓励督促调解员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及医学知识,增长专业调解知识;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水平。

  (三)深化认识,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调解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医调委办公场地要独立,确保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1、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制度,确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受理范围》、《受理制度》、《回避制度》、《医疗纠纷调解纪律》、《调解员工作纪律》和一整套工作流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应在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下体现医疗纠纷的特色,也可以根据地方经济状况,以赔偿金额来确定受案范围。统一规范了调解文书;严格档案管理,促进了整个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医疗纠纷调解应该要遵循自愿原则、依法原则、公平原则。

  3、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一是把住受理立案关,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给当事人一个表达诉求的平台,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引导患者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二是把住评析鉴定关。专家评析意见是医疗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为此,需要建立专家库;三是把住赔偿标准关,针对患方的受损程度,依法、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找准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合点,促成和解。

  4、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报导,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群众知晓度。

  5、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长效运行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医疗机构与、医调委、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衔接互动。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会等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实施科学的指导,使医调委规范调解。

  (四)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多元渠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离不开政府的认可、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经费来源渠道,这是实现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性质决定其解决工作经费的方式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也可以利用民间渠道和社会支持募集经费,例如医调委可以通过吸纳社会捐款、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筹集资金。

  (五)建立统一、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制,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建立责任机制,实现权责统一。在当前鉴定制度“二元化”的情形下,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如重复鉴定,加重医患双方的负担,延长诉讼时间,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4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服务质量;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能够发生于医疗期间的每一个环节,属于医疗活动中的医患矛盾[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则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减少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降低医院的声誉度。如何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及防范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则是当前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及难点,也是当前我国公共卫生的普遍问题[2]。积极探究医疗纠纷的发生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研究回顾性分析了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我院120例医疗纠纷资料,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了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我院120例医疗纠纷资料,其中男76例,女46例;医保35例,公费33例,自费52例。医疗纠纷涉及的医务人员:副高及其以上的职称84例,中级职称20例,初级职称16例。医疗纠纷涉及到的科室分布:外科医疗纠纷45例,内科医疗纠纷32例,妇产科医疗纠纷18例,儿科医疗纠纷16例,急诊科医疗纠纷为9例。

  1.2研究方法

  运用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的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进行分析,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2结果

  2.1不同医院因素所致医疗纠纷分析

  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为26例,占21.7%;病例书写引发的医疗纠纷为14例,占11.7%;违反诊疗常规引发的医疗纠纷为19例,占15.8%;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纠纷为42例,占35.0%;医德医风引发的医疗纠纷为8例,占6.7%;病历书写引发的医疗纠纷为11例,占9.2%。

  2.2不同患者因素所致医疗纠纷分析

  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引发的医疗纠纷为31例,占25.8%;患者对医院收费不满意引发的医疗纠纷为10例,占8.3%;患者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引发的医疗纠纷为12例,占10.0%;患者对医院管理不满意引发的医疗纠纷为58例,占48.3%;患者不良动机引发的医疗纠纷为6例,占5.0%;患者责任转嫁引发的医疗纠纷为3例,占2.5%。

  2.3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及途径

  108例患者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占90.0%;7例患者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占5.8%;5例患者运用鉴定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占4.2%。

  3讨论

  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医患关系[3-4]。我们应该认真查找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只有弄清楚医疗纠纷的影响因素则肯定可以有效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本研究显示,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纠纷比重最高,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次之。由此可见,医护人员应该注意服务态度的提升,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提升医疗质量;同时患者对医院管理不满意引发的医疗纠纷占比较高,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引发的医疗纠纷占比次之,说明患者对医院管理工作的不认可及对医疗工作的不够了解也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的非医源性因素。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本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患者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少部分患者采用行政调解及运用鉴定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说明由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够完善,医患彼此大部分愿意采用协商的方法进行调解及处理医疗纠纷。但是,在协商过程中,医院应该注意讲究协商的技巧性,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各种医疗纠纷。研究结果提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1)努力提升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医院要不断加强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改变其服务理念,提升其业务技能,促进其改善服务态度[5];(2)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医院应该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健全各种医疗规章制度,构建现代医院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切实把好医疗质量关,对于一些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给予重点监测[6];(3)实事求是对待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则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医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源,如果是自身因素引发医疗纠纷,则要诚恳对待,并尽职尽责做好医疗纠纷的善后工作;假如不是医院的责任,则应该坚持原则,通过积极沟通、讲事实、摆道理,发挥主渠道的积极作用,杜绝消极舆论的发生[7];(4)可引入人民调解的机制:可以运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以预防及解决各类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要确保公信力,树立权威性及专业性,应该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医疗单位良好秩序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5)可以适当借鉴国外一些医疗纠纷的处置经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其医患处理机制目前比较完善,美国则建立了医疗立法体制,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英国则建立了三级投诉为主,以法院裁决为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经验给我国带来了许多启示;(6)不断加强医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法制教育:患者及其家属的医学科普知识、医疗知识及法制知识的掌握高低对于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8-9]。因此,应该加强上述知识的培训及教育,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医疗知识、医院管理工作,崇尚科学,从而切实提升全民素质及科学素质。同时,要人们学会如何去看医生,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等。综述所述,医疗服务质量及态度是医疗纠纷的主要诱因。我们应该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采取有效的对策,以缓解各种医患矛盾,从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田浩,伍敏,肖庆,等.注重预防妥善处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21(2):47-49.

  [2]朱旦花.PICU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探讨[J].医疗装备,2013,26(4):57-58.

  [3]冯利华.探讨检验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3,10(7):898-899.

  [4]王凡,李晓鸽.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J].中国医学创新,2011,8(1):120-121.

  [5]侯伟.护理安全管理分析与防范措施的探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3(24):327.

  [6]田超,韩长竹,龙一鸣.医疗纠纷及投诉档案管理创新[J].疾病监测与控制,2015,9(4):288.

  [7]闫保华,杨峰,王学明,等.医患信息交互台在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应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2,28(6):432-433.

  [8]侯丽,王玲,石明丽,等.加强护患沟通优化医疗服务预防医疗纠纷[J].中华全科医学,2010,8(1):73-74,85.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5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原因;处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前行,患者的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体检提高[1]。当前,我国医患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医疗纠纷发生率处于不断上升态势,甚至不少性质恶劣时间常见于报端,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文选取云南省某医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医疗纠纷分布、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对结果进行探讨研究,以期我国为政府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制定科学的干预举措提供理论依据,现将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数据来源:云南省某医院医疗纠纷办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存档医疗纠纷材料。其中,2010年~2013年医疗纠纷共455起,发生频次依次为:88起、103起、121起、143起。医患纠纷科室分布情况为:普外科183起、骨外科87起、妇产科64、心血管内科53起,其他68起。纠纷处理情况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各数据均经该院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相关人员证实,就有统计学意义。

  1.2 研究方法

  回顾统计分析法:对全455份医疗纠纷材料信息进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对纠纷年限发生频次进行统计分析;二,对纠纷科室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三,对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1.3 统计学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 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采用t和x2 检验,以P

  2.结果

  2.1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年际分布

  医疗纠纷事件年际存在上升波动,纠纷发生频次整体呈逐年递增态势发展,从2010年的88起增长到2013年的143起,4年间纠纷频次增长62.5%。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年份 例数 比例(%) 累计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总计 88

  103

  121

  143

  455 19.34

  22.64

  26.59

  31.43

  100 19.34

  41.98

  68.57

  100

  100

  2.2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医疗纠纷情况各科室均有发生,但分布存在明显不均情况。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有30多个。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为:普外科、骨外科、妇产科和心血管科,占总发生数的85.05%。 详细情况如下表2:

  表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科室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普外科 183 40.22

  骨外科 87 19.12

  妇产科 64 14.06

  心血管科 53 11.65

  其他 68 14.95

  总计 455 100

  2.3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分布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为医护技术原因,约占44.62%;医护人员违规约占16.04% ;患者单方认为医疗方过错和无理取闹占14.96%,医护沟通问题占总比例10.11%,医疗费用问题仅占9.45%,详情如下表3。

  表3: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布情况

  纠纷因素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医护技术问题 203 44.62

  医疗费用问题 43 9.45

  医护人员违规 73 16.04

  医护沟通问题 46 10.11

  患者无理取闹 68 14.96

  其他因素 22 4.84

  总计 455 100

  2.4 全455起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

  全455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情况

  纠纷处理方式 处理起数 比例(%)

  医患双方协调解决 415 91.21

  第三方解决 21 4.62

  法律诉讼 17 3.74

  不了了之 2 0.44

  总计 455 100

  3.讨论

  在调查中发现该院医务处遇到投诉事件时,首先是把投诉者安排回科室或门诊办公室进行消化处理,占总数的91.21%。当医患内部协商得不到解决时才诉诸法律,备案进行调查鉴定。也就是说目前采取的是单纯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管理模式,以缓解医患矛盾。但是,这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重点还在纠纷的双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间程序接入,且此种医疗纠纷处理处于自由状态,虽然是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疏于本质的规范。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模式。即以解决医疗纠纷、疏通医患关系为目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叫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具社会和谐性和人文关怀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研究中的全455例医疗纠纷中,约有21例通过第三方沟通达成协议,约占4.62左右,该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医患双方对以上纠纷处理存在较大异议,双方可以尽快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提供有效的医疗损害鉴定,清晰各自责任划分。在双方对纠纷中某些问题存在巨大利益冲突,抑或认知差异矛盾激烈是,寻求行政、法律处理,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法律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面对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我们应正确对待医疗纠纷,建立科学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公平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3]。切实维护好病患及其家属、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冲突得到合理解决,患者早日展开正常生活,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早日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曹杰,方鹏骞,高昭等.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适用优势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 ,(12):72-74.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6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依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保留诉讼权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调解组织及工作职责

  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中立性。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正式成立并设立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承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因医疗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以及存在困难与问题、意见与建议。

  四、调解及理赔

  1.受理、调解。医疗机构或患者应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如需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受理登记,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机构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2.理赔。调解员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解,调解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并作出赔偿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赔偿决定以及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未参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金由医疗机构支付。

  3.争议处理。认为有事实、责任、损失认定错误的可以向调解机构提请重新审议。当事人、保险公司对调解机构作出的保险赔偿决定有异议。

  4.调解未果的处理。经调解机构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及时指导医患双方依法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5.协商解决。如患方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双方当事人在征得调解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规定数额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必须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自行处理者将严肃追究医疗单位领导的责任。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必须服从。

  对不愿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为有效推进我市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要求,市政府成立平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

  2.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全市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于年年底前全部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为保证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并鼓励各民营医院和向社会开放的驻平部队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参加医疗责任险全省统保的具体事宜,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7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认知;态度

  医疗行业是一个风险性比较大的行业,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例非常的多,这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处理好医患关系,与每个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要建立其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首先应该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对象随机选取我院2011年3月~2013年3月临床医务人员392例,根据经历医疗纠纷与否分成观察组(经历医疗纠纷)和对照组(未经历医疗纠纷),各196例。观察组中,男性110例,女性86例;年龄25~54岁,平均(36.5±4.8)岁;文化程度:大专48例,本科及以上148例。对照组中,男性108例,女性88例;年龄22~53岁,平均(35.9±5.1)岁;文化程度:大专51例,本科及以上145例。两组研究对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医务人员调查问卷主要围绕5个方面问题展开:①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对医疗纠纷预防知识、态度及行为的现状;③对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现状的认知情况;④对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认同水平;⑤对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看法。发放调查问卷392份,收回392分,回收率100%。

  1.3统计学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 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连续性变量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对比应用两独立样本计数资料采用χ2值检验,以P

  2 结果

  2.1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 392例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对医疗纠纷相关基础知识认识程度均在90.8%以上,但对于医疗纠纷属医疗责任问题(83.7%)、造成医疗纠纷主体为医方(70.4%)、医疗纠纷能够防范(60.2%)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见表1)。

  2.2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态度认识 观察组医患关系紧张程度显著高于对照组,医务人员受尊重程度显著低于对照组,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导致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3.1.1患者对于医院治疗的期望值过高 相关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患者对医务人员治疗抱过高的期望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医疗过程中不可控制性、不可预测性,治疗结束后,患者及其家属一旦发现没有取得其理想中的治疗效果,容易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

  3.1.2过多采用防御性诊治 由于医疗行业是风险性非常大的行业,其中包含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为了有效的减少治疗风险,防止医务人员担责,很多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治疗的过程中都会应用防御性的治疗方法,医务人员一般会要求患者多做检查,以便于做出正确的诊断,但是由于很多检查结果都会显示正常,这就会让患者误以为是医院为了创收的多收费现象,引发医疗纠纷。

  3.1.3医患之间信任危机 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各种新技术、新药物的应用,导致患者就医产生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情况,而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坚持的是广覆盖、低水平原则,直接造成很大一部分患者难以承担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作为实施治疗的主体,医务人员要直接参与到患者治疗过程中,并且直接关系各种治疗费用的产生,一定程度增加患者对于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在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对治疗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并且不同的患者存在体质、生理特点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于同一疾病,不同患者治疗效果具有较大差异,如果治疗出现某种损害是不可逆的,同时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疾病及相关治疗认识不足,对于医务人员的治疗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现治疗效果偏离其期望值,造成患者对医务人员信任程度下降[1]。

  3.2医务人员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3.2.1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认识现行管理模式中的不足,转变服务理念,本着“一切为患者服务”理念来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医院内部的各项制度,对于风险较大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予以明确的规定,并要加强相关信息的公示,加强各项收费的公开度,这对于减少医患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医务人员作为患者临床治疗直接实施者,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是其为患者实施有效的治疗的最基本的保证,要求医院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大医务人员各项技能的考核力度,保证医务人员具有合格的医疗水平,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中。

  3.2.2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在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整个治疗工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性较高,医疗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医院的正常秩序非常重要。医院应该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不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处理流程、追责方式及赔偿方式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一经出现医疗纠纷,可依据规章制度采取快速、准确的处理,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2]。

  3.2.3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国家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诉讼、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协商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几种方法[3]。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起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其调解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对于和谐医患关系,妥善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将第三方调解机制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时,能够实现医疗纠纷从院内向院外的转移,有利于医院医疗秩序的维护,并且能够有效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缓解医务人员的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很好的维护患者的个人合法权益,是一种非常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医疗纠纷防范受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患者等多项因素影响,通过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等途径是营造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曲杰,施海滨,刘长军.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进展[J].医药论坛杂志,2011(21).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8

  年至今。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调查发现。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通力协作配合。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9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

  调解医疗纠纷的方法篇10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务部,新疆乌鲁木齐 830063

  [摘要] 目的 分析新疆医科大学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纠纷原因分类、医疗纠纷解决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为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统计描述方法, 分析2009年1月—2014年12月某三甲医院发生的153 例医疗纠纷投诉事件。结果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主要分布在妇产科、门诊部、骨科。妇产科占17.6%、门诊部占14. 3%、骨科占12.4%;医疗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是医患沟通(47.05%),医疗技术(13.07%),服务态度及手术并发症等其他因素(16.98%);医疗纠纷解决表现形式主要是医患协调解决。结论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要加强医患沟通,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书写病历。

  [

  关键词 ] 医疗纠纷;医患沟通;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3(a)-0126-03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 top three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SHI Shuyin ZHAO Haiyan ZHANG Fan

  Depart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medical,83006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in a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disputes the classification, distribution of departments caus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forms and solutions, and provide basis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Methods Using the method of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alysis of 153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complaints in our hospital in 2009 January -2014 year in December occurred.Results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department, outpatient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utpatient department accounted for 17.6%, accounted for 14.3%,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accounted for 12.4%;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ain reason why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47.05%), (13.07%)medical technology, service attitude and complications of other factors (16.98%); forms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the doctor-patient coordination solution. Conclusion The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strictly standardize the medical behavior, strengthen themanagement of hospital complaints, medical record writing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Patient communication; Disputes

  社会的进步推动了法治的健全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也逐渐增强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因而近几年医疗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医生与病人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了一个医师与患者密切相关的术语,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增加,医患矛盾呈现激化的趋势[1]。大量的事实表明,医疗纠纷时间不仅对医患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给医院带来损失,同时也回给患者及家属造成痛苦,所以对医疗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才能够梳理医患关系.确保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为医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意义也很重大。为了解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状况,对某三级医院2009年1月—2014年12月间153 起医疗纠纷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其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增强规避医疗风险意识,更好地维护医患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153例在新疆医科大学某三甲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投诉事件回顾性分析, 从医疗纠纷投诉发生的科室分布,纠纷发生的原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和如何理赔等方面探析医疗纠纷的现状。

  1.2 方法

  运用回顾性调查方法,通过结构相对数表示不同因素所占的百分比例,然后对此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各科室医疗纠纷分布情况分析

  153 起医疗纠纷主要集中在妇产科、门诊部及骨科。妇产科占17.6%,门诊部占14.3%,骨科12.4%。

  外科疾病以手术治疗为主,手术治疗高风险往往不能被患方理解,手术治疗效果为达到预期亦或并发症的出现、病情恶化,一般与患者的体质、原发病或者手术风险因素密切相关,但患方对医学未知性不理解,因高价医疗费用支付导致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容易发生医疗纠纷。门诊部涉及急诊科、影像中心、B超室、预防保健科、核医学科、检验科、肌电图室、病案室、胃镜室、方便门诊等多个科室,且该院因就诊人数较多、患者因就诊流程不清楚,容易导致患者不能及时住院,另外,辅助检查科室患者检查有时排队等待时间过长也是导致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纠纷科室分布见表1。

  2.2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分别对医患沟通、医疗技术、服务态度、手术并发症、病历书写等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统计。因医患沟通引起的医疗纠纷占47.05%,可见医患沟通不到位对于医疗纠纷的产生是有多重要,所以加强医患沟通才能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对于医疗纠纷投诉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医疗技术占13.07%、服务态度及手术并发症占22.87%,可见精湛的医疗技术对病人的康复有着直接作用,优质的服务也对病人康复有益,而服务态度的好坏却直接影响病人的心理。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见表2。

  2.3 医疗纠纷解决表现方式分析

  153例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投诉解决表现方式,医患协调解决占79.73%。所以医疗纠纷的解决基本上是通过医患双方一起协商进行的,其他类似调查也有相似结果[2-4]。医疗机构要积极的发挥作用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疗纠纷解决表现方式见表3。

  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分析:从表4中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看出,72.54%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沟通解决,其次是主管部门协调占15.7%,这说明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还是和患者的沟通。第三方协调和司法程序解决占11.7%,但是第三方协调和司法程序解决需要理赔,主要理赔依据是根据术前沟通不足、未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核心制度贯彻未落实、病历书写等情况而定。

  3 建议的防范措施

  3.1加强医患沟通、加强服务意识

  根据本文分析结果,发生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患沟通缺乏,患者缺少对医疗服务内容及方式还有对医疗职业风险性的了解,所以才有医患矛盾以及医疗纠纷的产生。若医生将病情细致地交代,让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此时二者看问题的角度也就达成一致,信任理解得以产生,矛盾自然就会消除[3]。因此,避免医疗纠纷出现的关键点在于对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进行强化,然后运用于临床实践,在事前进行防范,通过医患之间的沟通将医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临床实践中发现,如果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好,那么在工作中有一些差错或过失也回得到病人的谅解,使事态淡化没有进一步的发展。所以医务工作者也要在改善服务质量、态度和方式上努力,将优质的服务态度始终贯穿于工作、事实上,争取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为了一切的病人。

  3.2 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

  规范是医疗行为的准则,制度需要监督实施,対首诊负责制等制度的落实和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避免医疗漏洞,切实加强环节质量管理,重点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还要将职能部门对其监督与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进而将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和责任感提高[4]。

  3.3 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督查力度

  重点管理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并设置医疗护理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使质量管理切实进行。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要增强,明确事故责任的科、人。重点培训医院的核心医疗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病历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内容。回顾分析典型医疗纠纷事件,找出存在的不足并确定整改意见。并且对病历书写加强、进行问题医学培训,切实实施医院各项医疗法律法规[5]。

  3.4 增强科主任管理

  医院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加强科室主任的责任制管理,只有充分调动科主任的积极性才能发挥其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科室主任的考核要纳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情况,同时还要对管理不善科室的处罚力度增加。科主任要全程参与医疗投诉、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如果该科室出现医疗纠纷,该科主任要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3.5 增强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解除纠纷隐患

  建立医患纠纷预警机制是为了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建立调节医患纠纷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程序和防范预案、组间医疗事件咨询小组,如果有重大医疗纠纷出现就启动医疗事件咨询小组,开展医院内部医疗事故鉴定,将责任明确。此外,鼓励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处理相结合,争取化解各类医患纠纷[6]。

  3.6 提高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医院应依据该院相关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赔偿的科室进行处理,处理原则是将责任明确到科、人。使得医院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充分维护医院的相关制度,同时也对未发生纠纷事故的科室起到了警戒的作用。提醒医务人员,精良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更好的保障。

  3.7 从以往纠纷事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医疗纠纷普遍发生于医院各个科室中,但能够在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经验总结,找出不足,吸取教训避免不在有类似错误出现的却不多。所以医疗事故频发的科室,与该科室管理者忽视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性关系密切。医疗机构若能及时对以往纠纷总结,汲取教训,并在全院科室进行案例经验剖析学习,对于减少纠纷发生会有极大的帮助。

  3.8 提高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师的心理疏导

  第一,医院有责任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协助他们正确的对待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做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经过医疗事故的相关解决,使医生增强对职业道德的重新理解,从中得出经验教训,消除负面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病人。 3.9 重视医风医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开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对避免医疗纠纷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医德医风宣传,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使全体医务人员树立起为病人服务的理念。

  [

  参考文献]

  [1]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医患关系处理技巧与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和赔偿标准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

  [2] 彭锦绣,唐乾利,王粤湘,等.从医疗服务态度探讨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4):261-262.

  [3] 杨位轩.医疗纠纷现状及防范对策分析[J].现代医院管理,2012,10(5)41-42.

  [4] 黄海.美国医疗风险管理做法及对我国医院建设的启示[J].医院院长论坛,2013(6):54-58.

  [5] 徐万东.公立医院发展战略初探[J].卫生经济研究,20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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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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