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一,化名黄铭,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二,化名李鹏飞,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化名刘俊华,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勇,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四,化名李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五,化名郑海文,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明敏,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六,化名刘琛,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七,化名周煜,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优飞,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八,化名龚志远,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刘政权,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白九,化名白路安,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十,化名谭晓颖,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十一,化名黄天雄,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十二,化名杨家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十三,化名陈一凡,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十四,化名李孟,男,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十五,化名李烨,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覃十六,化名覃诗洋,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十七,化名王思瑶,女,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十八,化名高美玲,女,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十九,化名刘来德,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何十二、郑五、吴六、杜七、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王十七、梁十八、刘十九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湘05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一、刘二、张三、李四、郑五、吴六、杜七、龚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旭、检察官助理雷玉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一、刘二、李四、吴六,上诉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彭勇,上诉人郑五及其辩护人夏明敏,上诉人杜七及其辩护人张优飞,上诉人龚八及其辩护人郑贴侨、刘政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何十二、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xx、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龚八、郑五、黎十五、王十七、梁十八等人自2018年到2022年被骗经洗脑后加入以首要分子大老总宋师道、老总黄婉淑、蓝浩明、张智勋(四人皆为谐音,均未查明身份)组织领导的、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涉网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分工和目的明确,采取固定的犯罪模式,在永州、邵阳地区共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15次,抢劫财物共计463436.55元,非法拘禁15人次。其中白九、黄一、谭十为主参与抢劫14次,涉案金额327109.12元,为主非法拘禁15人次;任十一为主参与抢劫7次,涉案金额9.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10人次;何十二参与为主抢劫3次,涉案金额5.2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7人次;刘二参与为主抢劫4次,涉案金额23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9人次;张三参与为主抢劫4次,涉案金额1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李四参与为主抢劫4次,涉案金额12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吴六参与为主抢劫2次,涉案金额6.8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杜七参与为主抢劫2次,涉案金额7.6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郑五参与抢劫3次,其中为主2次,涉案金额19万余元,非法拘禁6人次;陈十三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7.7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9人次;刘十九参与抢劫3次,涉案金额5.9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徐十四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8.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覃十六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2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6人次;黎十五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8.7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7人次;龚八参与抢劫6次,涉案金额12万余元,非法拘禁7人次;梁十八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15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6人次;王十七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7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王x于2022年10月1日被骗到邵阳后,由梁十八、刘二骗到领导牙精艺(在逃)的窝点控制,将一台苹果xsmax手机、一台荣耀50手机、一台荣耀6X手机等物品收走。在考察期里,窝点领导与刘二、郑五在梁十八、覃十六等人的配合下,通过威胁等手段,逼迫王x交出手机支付和银行卡密码,随后将王x微信、银行卡及支付宝里的钱以购买产品的名义转走,共计133785元。尔后继续对王x在各窝点中轮流拘禁,被各窝点领导、徐十四、吴六、何十二、刘十九、黎十五、张三、杜七、任十一、陈十三、龚八等人看守并洗脑,逼迫其加入该犯罪集团,直至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王x现金、手机共计损失136327.43元,其中价值1052.67元的荣耀6X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2.被害人李xx于2022年10月5日被骗到永州后,被王莅(在逃)、张三骗到领导谭十窝点控制,随身苹果13手机等物品被收走,窝点领导白九、黄一、谭十和张三、任十一在龚八等人的配合下,通过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李xx交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将其微信、银行卡里钱转走,同时逼迫李xx骗取亲友转账,共计21900元,手机被黄一卖掉。尔后继续对李xx在永州、邵阳的窝点轮流拘禁,被窝点领导、龚八、刘二、吴六、李四、杜七、陈十三等人看守并洗脑,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李xx现金、手机损失共计25837.33元。
3.被害人黄xx于2022年12月12日被骗到邵阳后,被梁十八、何十二骗到领导卢达利和程正光(均在逃)的窝点控制,将随身一台小米11手机收走,各窝点领导、何十二、任十一在龚八、刘十九、黎十五、梁十八等人配合下,通过威胁、殴打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并逼迫黄xx骗取家人转款,共将其微信和家人转款6900元抢走,尔后由窝点领导、吴六、李四、刘二、张三、郑五、陈十三、王十七、徐十四等人继续对黄xx在各窝点轮流拘禁看守并洗脑,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黄xx现金、手机损失共计8011.33元。
4.被害人周xx于2022年12月20日被骗到邵阳后,被梁十八、刘二骗进领导牙精艺窝点控制,将随身荣耀VIVOIQ00Neo6、OPPOA32三部手机等物品收走。各窝点领导、刘二、郑五、任十一在龚八、刘十九、梁十八等人的配合下,对周xx通过威胁、恐吓、殴打、体罚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及银行卡密码,并强迫其向亲友借款共计10325元转走并取现抢走,尔后由各窝点领导、张三、李四、吴六、杜七、王十七等人继续对周xx在各窝点之间轮流拘禁并洗脑,直到2023年2月21日被解救,周xx现金、手机损失共计12170.33元。
5.被害人李海x于2022年12月24日被骗到邵阳后,被韦玲霞、韦贤翠(均在逃)骗进领导王均(在逃)窝点控制,将其一部OPPOFindX3手机等物品收走,各窝点领导、韦贤翠、杜七在韦玲霞、黎十五等人的配合下,对李海x实施殴打、威胁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逼迫李海x向朋友借款、在京东、美团、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刷脸贷款,将其微信、借款共计35086元转走并取现抢走,尔后被窝点领导、张三、刘二、任十一、吴六、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梁十八等人继续拘禁并洗脑,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李海x现金、手机损失共计36071.67元。
6.被害人黄x章于2022年12月29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秦礼、黄开新(均在逃)骗进领导黄一窝点控制,将一台苹果11手机、一台荣耀70手机及一台康佳平板电脑等物品收走,各窝点领导、黄开新、李四在覃十六、龚八、陈十三、徐十四等人配合下,对黄x章采取威胁、恐吓、开水烫等手段,逼迫黄x章交出手机支付、微信及银行卡密码,并逼迫黄x章找朋友借款、在美团、分期乐app上贷款,将黄x章微信、银行卡及贷款共32705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任十一、何十二、杜七、刘十九等人继续在各窝点之间轮流拘禁并洗脑,直到2023年2月26日被解救。黄x章现金、平板电脑、手机损失共计35724.33元,其中价值1536.33元的荣耀70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7.被害人王x杰于2023年1月1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十七、张三骗进领导谭十窝点控制,将一台苹果13手机、一台荣耀X30手机等物品收走,各窝点领导、杨帅(在逃)、张三、杜七在王十七、覃十六、陈峰(在逃)等人配合下,采取威胁、恐吓、体罚和殴打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强迫王x杰骗家人转钱、用支付宝贷款,将王x杰微信、银行卡及贷款共计36367.13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刘江龙、刘十九等人继续控制拘禁在窝点之间进行洗脑,直到2月26日被解救,王x杰现金、手机损失共计41031.13元,其中价值621.33元的荣耀X30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8.被害人黄x高于2023年1月1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莅、吴六骗进领导牙精艺窝点控制,将一台VIVOIQ00Neo5活力版手机收走,各窝点领导、吴六、刘二在刘十九、王莅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恐吓、侮辱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强迫黄x高骗取家人转账、通过支付宝贷款、京东白条购买茅台酒,将黄x高微信、银行卡、贷款等共计38495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李四、杜七、覃十六、黎十五等人继续控制拘禁在此窝点。同年1月22日,团伙成员带黄x高外出聚会,在回窝点的路上,黄x高看见警车后求救逃脱控制。
黄x高现金、手机损失共计39411元。
9.被害人郭x鸿于2023年1月14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十七、杨帅骗进领导黄一窝点控制,将一台红米K50手机收走,窝点领导、杨帅、任十一、李四在王十七、陈十三、徐十四、龚八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密码,逼迫郭x鸿向家人要钱,后将郭x鸿微信中670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何十二、李四、郑五、龚八等人继续拘禁在此窝点。同年2月8日晚上,贺x被骗进此窝点后,被程正光、苏冬贵(在逃)等人殴打时,贺x激烈反抗,引起邻居报警,于2月9日凌晨2时许被解救。郭x鸿现金、手机损失共计2192.67元,价值1522.67元的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10.被害人唐x永于2023年1月28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莅、张三骗进领导王均窝点控制,将一台OPPOA93手机、一台苹果11手机、一台华为nova6手机、一台荣耀10lite手机收走,各窝点领导、张三、任十一、吴六在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王莅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及银行卡密码,将唐x永微信、银行卡及支付宝基金卖出共25579元转走取现。尔后被窝点领导及杜七、张三、徐十四等继续拘禁在窝点之间,直到2月20日被解救。唐x永现金、手机损失共计28910.33元,价值共计3331.33元的手机于解救后全部返还。
11.被害人彭x民于2023年1月29日被骗到邵阳后,被韦玲霞、黄开新骗进领导卢达利窝点控制,将一台联想R7000P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14pro手机、一台小米10手机、一副苹果AIRPODSPRO耳机收走,各窝点领导、黄开新、李四等人在龚八、韦玲霞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问出手机微信支付、银行卡密码,逼迫向父母要钱,将彭x民微信、银行卡及父母转账共25540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刘二、吴六、郑五、王十七等人继续拘禁在此窝点,直到2月21日被解救。彭x民现金、手机、电脑、耳机损失共计38828元,价值共计13288元的手机、电脑、耳机于解救后全部返还。
12.被害人黄x华于2023年2月1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十七、李四骗进领导黄一窝点控制,将一台苹果12手机收走,各窝点领导、李四、何十二、刘二在郑五、王十七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强迫黄x华在网络上贷款,将黄x华银行卡、网络贷款共41946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李四、刘二、刘十九等人继续拘禁。因怀疑其母亲已报警,2月15日黄一给黄x华买了邵阳至南宁的高铁票,将其送到车站送走。黄x华现金、手机损失共计44545.33元。
13.被害人高飞x于2023年2月8日被骗到邵阳后,被王十七、任十一骗进领导王均窝点控制,将一台小米10S手机收走,各窝点领导、任十一、张三在王十七、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等人配合下,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问出手机支付、银行卡密码,将高飞x微信、支付宝中13300元转走取出,尔后被窝点领导、何十二、覃十六、梁十八等人继续拘禁在此窝点,直到2月21日被解救。高飞x现金、手机损失共计14375.67元。
14.被害人贺x于2023年2月8日晚被骗到邵阳后,被余冰儿(在逃)、杨帅骗进领导程正光窝点,在程正光等人对其实施殴打时,因贺x激烈反抗,引起邻居报警,于2月9日凌晨被解救。
15.被害人杨x强于2023年2月19日被骗到邵阳后,被梁十八、何十二骗进领导王均窝点,在窝点领导、何十二、任十一、覃十六、黎十五、陈十三、徐十四、梁十八等人逼问出手机支付及银行卡密码后,在未将钱转走取出前,于2月20日被解救。案发后,陈十三退赔1万元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x、李xx等人的陈述,证人唐文琳、王永杰等人的证言,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价格认定书,照片,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何十二、郑x松、吴六、杜七、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王十七、梁十八、刘十九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上述成员在“大老总”及“老总”的组织指挥下,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予严惩。判决:一、被告人白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黄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谭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任十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刘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张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李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何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被告人郑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吴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杜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二、被告人龚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陈十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徐十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黎十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覃十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王十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八、被告人梁十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九、被告人刘十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被告人陈十三向公安机关退缴的10000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郭x鸿67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x章4302元,返还给被害人唐x永3219元,返还给被害人高飞x1809元;二十一、责令被告人刘二、郑五、覃十六、梁十八向被害人王x退赔共计人民币136227.43元;二十二、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张三、龚八向被害人李xx退赔共计人民币25837.33元;二十三、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何十二、刘十九、龚八、黎十五、梁十八向被害人黄xx退赔共计人民币8011.33元;二十四、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郑五、刘十九、龚八、梁十八向被害人周xx退赔共计人民币12170.33元;二十五、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杜七、黎十五向被害人李海x退赔共计人民币36071.67元;二十六、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李四、陈十三、龚八、徐十四、覃十六向被害人黄x章退赔共计人民币29886元;二十七、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张三、杜七、覃十六、王十七向被害人王x杰退赔共计人民币40409.8
元;二十八、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刘二、吴增林、刘十九向被害人黄x高退赔共计人民币39411元;二十九、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李四、龚八向被害人彭x民退赔共计人民币25540元;三十、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张三、吴六、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向被害人唐x永退赔共计人民币22360元;三十一、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刘二、何十二、李四、郑五、王十七向被害人黄x华退赔共计人民币44545.33元;三十二、责令被告人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张三、陈十三、徐意金、黎十五、王十七向被害人高飞x退赔共计人民币12566.67元。
上诉人黄一上诉提出:他系被骗至该犯罪集团后经长期威胁、恐吓才走上犯罪道路;被逮捕当天被民警刑讯逼供;在一审指证了李xx参与犯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宽大处理。
上诉人刘二上诉提出:他被骗后经威胁、恐吓被迫加入犯罪集团;在抢劫黄x高、黄x华的犯罪中没有全程参与,不应承担退赔责任;在抢劫王x、周xx的犯罪中,牙精艺等主犯在逃,退赔时应扣除在逃人员应承担的数额。
上诉人张三上诉提出:他被骗后经殴打、恐吓才留在犯罪集团;在侦查阶段被民警刑讯逼供;在抢劫李xx、高飞x的犯罪中不是主犯;一审指证了李xx参与犯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以担任大师傅或黑脸大师傅为由认定主犯,没有充分考虑各原审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失公平,张三在抢劫李将来、王x杰、唐x永、高飞x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首要分子在逃且未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原判认定19名原审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白九等11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证据不足,认定19名原审被告人分别为首要分子、主要分子、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量刑时充分考虑张三系被骗加入犯罪集团,各被害人均不是其联络骗到涉案地区的等情况。
上诉人李四上诉提出,他被骗至该犯罪集团后经洗脑被迫加入,在集团中所起作用较小,在抢劫郭x鸿的犯罪中不是主犯,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郑五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郑五在抢劫王x、周xx的犯罪中不是主犯;在黄x华被骗到犯罪窝点的次日离开,没有参与抢劫黄x华,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吴六上诉提出,在抢劫唐x永的犯罪中不是主犯,对于他离开犯罪窝点后的大额转账不应负责。
上诉人杜七上诉提出:他最初是被骗来的被害人,一直被威胁和监督;在抢劫李海x的犯罪中,没有殴打、逼问密码、转账的行为;在抢劫王x杰的犯罪中,王x杰被殴打是他调过去之前发生的事。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杜七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杜七参与殴打2名被害人,参与看管8名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杜七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诉人龚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龚八参与抢劫李xx、黄xx、周xx、黄x章、郭x鸿和非法拘禁王x、李xx、黄xx、周xx、黄x章、郭x鸿的证据不足;认定龚八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错误,应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龚八是2022年8月13日被骗至该犯罪集团的,参与时间最短,原判认定他为积极参与者错误。其辩护人还辩护提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出庭检察人员提出,原判认定白九等19名原审被告人加入的犯罪集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法律规定,但仅以各原审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担任的角色认定主从不妥,建议二审法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赔情况等依法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上诉人黄一、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七、龚八、郑五和原审被告人白九、谭十、任十一、何十二、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黎十五、王十七、梁十八以及王均 (化名苏辰,在逃)、牙精艺(化名周振,在逃)、程正光(化名程强,在逃)、卢达利(化名尤敏,在逃)、韦贤翠(化名韦向辉,在逃)、黄开新(化名黄青山,在逃)、杨帅(化名杨成林,在逃)、苏冬贵(化名苏景阳,在逃)、李金盛(化名莫神,在逃)、韦玲霞(化名林依苒,在逃)、王莅(化名王雨柔,在逃)、余冰儿(化名余芷涵,在逃)、秦礼(化名杨琴,在逃)等人,分别在2018年到2022年期间先后被骗并经洗脑后加入宋师道、黄婉淑、蓝浩明、张智勋(皆为谐音,未查明真实身份)等人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在湖南省永州市和邵阳市租房设立多个犯罪窝点,每个窝点均配备有“领导”“大师傅“二师傅”“姑娘“业务员”等。“领导”为窝点的领导,负责管理所在窝点全部人员和安排全部事宜。“领导”以上依次为“杆哥”“老总”大老总”,其中“杆哥”为地区领导,管理整个地区所有窝点的“领导”,“大老总”为最高领导。该犯罪集团采取固定的犯罪模式,窝点所有成员包括“领导”在内平时均要在网上冒充年轻未婚女性骗取不特定对象感情,并诱骗对方来窝点所在地见面。在被害人答应见面后,“杆哥”召集各窝点“领导”开会研究,确定被害人进哪个窝点,分别由谁担任被害人“大师傅”、“黑脸大师傅”,由哪位“姑娘”充当网恋对象去接被害人到窝点等等。在被害人到达永州或邵阳后,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与被害人见面,一起逛街、聊天等,套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并想办法借用被害人的手机消耗电量。充当网恋对象表哥的被害人“大师傅”找借口出现后,配合“姑娘”以住宿或充电为名将被害人骗到犯罪窝点。到达窝点后,事先安排在客厅的窝点成员将门反锁,“大师傅”或“姑娘”等人找借口将被害人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并要被害人到房间睡觉,窝点所有成员负责看守。如果被害人不配合或反抗,则由窝点“领导”“大师傅”“黑脸大师傅”等人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控制起来。次日开始进入为期五天左右的“考察期”,各窝点“领导”根据“杆哥”安排,每天下午轮流到被害人所在的窝点“坐寝”即对被害人谈话、上课、言语威胁、洗脑教育等,对不配合的被害人恐吓、威胁、体罚、殴打等,并根据已经获取的被害人个人或家庭的信息,从各个方面贬低、辱骂被害人,找各种理由教训、体罚被害人,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和服从心理,然后以购买产品为由逼问被害人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如被害人不愿意或反抗,“大师傅”和“黑脸大师傅”会配合窝点“领导”一起威胁、恐吓、殴打被害人。窝点“领导”还根据考察期的表现,指定与被害人关系好的窝点成员担任被害人的“二师傅”,协助“大师傅”管理被害人。“二师傅”唱白脸配合安抚被害人的情绪,劝说被害人屈服或加入组织。窝点所有成员均要看守被害人,防止被害人逃跑或做出过激行为,除指定的“大师傅”“二师傅”外,窝点其他“大师傅”“二师傅”也可以管理被害人,其他成员也会与被害人聊天、劝说被害人加入组织等。被害人被迫说出密码后,“领导”“大师傅”会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账到银行卡,或逼迫被害人以各种借口骗亲友转钱后再转账到银行卡,或逼迫被害人刷脸认证在网上贷款再转账到银行卡,再由窝点“领导”取现交给“杆哥”,“杆哥”再往上交。在上述过程中,“杆哥”会召集各窝点“领导”多次开会研究,一般在“考察期”内根据被害人的表现开会确定每天具体由哪位“领导”去“坐寝”,“考察期”结束后,针对被害人的性格、表现开会决定
被害人是否适合留下来等。尔后对留下的被害人继续拘禁,进行洗脑培训、灌输犯罪思想和作案方法,逼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如此周而复始地实施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的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2021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湖南永州设有3个犯罪窝点,在湖南邵阳设有2个犯罪窝点。白九系永州地区的“杆哥”,黄一、谭十、王均分别为永州窝点的“领导”,成员有任十一、张三、杜七、李四、龚八、陈十三、王十七等人。牙精艺、卢达利和程正光分别为邵阳窝点的“领导”,成员有刘二、李四、何十二、吴六、刘十九、郑五、梁十八等人。同年12月上旬,在上级安排下,永州的成员在白九、黄一、谭十的带领下分批来到邵阳,与邵阳的两个窝点合并,共在邵阳设立了5个犯罪窝点。白九为邵阳地区的“杆哥”,黄一、谭十、牙精艺、王均、卢达利、程正光分别为5个窝点的“领导”。任十一、何十二、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七、郑五、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龚八、黎十五、梁十八、王十七为各窝点的“大师傅”“二师傅”“业务员”“姑娘”等。白九等19名原审被告人在永州、邵阳地区共实施抢劫犯罪15次,抢劫财物共计463436.55元,非法拘禁13人次。其中白九、黄一、谭十为主抢劫14次,抢劫金额32万余元,为主非法拘禁13人次;任十一为主抢劫7次,抢劫金额9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9人次;刘二为主抢劫4次,抢劫金额23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9人次;张三为主抢劫4次,抢劫金额1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李四为主抢劫2次、为从抢劫2次,抢劫金额12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何十二为主抢劫2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金额5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6人次;郑五为主抢劫2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金额19万余元,非法拘禁6人次;吴六为主抢劫1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金额6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杜七为主抢劫1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金额7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龚八为从抢劫6次,抢劫金额12万余元,非法拘禁7人次;陈十三为从抢劫5次,抢劫金额8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徐十四为从抢劫5次,抢劫金额8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7人次;黎十五为从抢劫5次,抢劫金额8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6人次;覃十六为从抢劫4次,抢劫金额21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5人次;王十七为从抢劫4次,抢劫金额10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7人次;梁十八为从抢劫4次,抢劫金额15万余元,参与非法拘禁5人次;刘十九为从抢劫3次,抢劫金额5万余元,
参与非法拘禁8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2年10月1日,被害人王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梁十八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刘二骗到“领导”牙精艺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3部手机(苹果xsmax、荣耀50、荣耀6X各1部)被收走,其中1部手机由刘二保管。次日开始,牙精艺等窝点“领导”轮流给王x上课洗脑,和刘二、“黑脸大师傅”郑五辱骂、体罚、威胁、恐吓王x,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覃十六、梁十八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王x的情绪,劝说其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王x。王x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后,牙精艺、刘二操作王x的手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将王x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中的钱共计133785元转走。期间,王x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何十二、郑五、吴六、杜七、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梁十八、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王x。王x被抢人民币133785元和价值2542.34元的手机3部,其中价值1052.67元的荣耀6X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2、2022年10月5日,被害人李xx被骗来永州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莅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张三骗到“领导”谭十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苹果13手机被收走由张三保管。次日开始,“杆哥”白九和窝点“领导”黄一、谭十、王均等人轮流给李xx上课洗脑,和张三、“二师傅”任十一辱骂、体罚、威胁、恐吓、殴打李xx,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李xx以开店为由骗亲友转款,龚八等人看守李xx。李将来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以及向亲友借款,张三操作李xx的手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将李xx微信里的钱和亲友转款共21900元转走,由黄一取现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李xx的苹果13手机后被黄一卖掉。期间,李xx被先后拘禁在谭十、黄一管理的窝点,后被转移到邵阳的窝点,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七、龚八、陈十三等人参与拘禁李xx。李xx被抢现金21900元和价值
3973.33元的苹果13手机1部。
3、2022年12月12日,被害人黄x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梁十八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何十二骗到“领导”卢达利和程正光共同管理的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小米11手机被收走由何十二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牙精艺、王均等窝点“领导”轮流给黄xx上课洗脑,采取扇耳光、猛戳太阳穴、用脚踢、泼水、把头按进水里、蹲马步等方式殴打、体罚黄xx,何十二和“黑脸大师傅”任十一配合“领导”殴打、体罚,一起威胁、恐吓黄xx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黄xx以在外租房名义骗家人转款。刘十九、黎十五、龚八、梁十八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黄xx的情绪,劝说其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黄xx。黄xx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以及骗家人转款,何十二操作黄xx的手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将黄xx微信中的钱和家人转款共6900元转走。该款后被现金由白九上交。期间,黄xx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何十二、郑五、吴六、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梁十八、王十七、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黄xx。黄xx共被抢人民币6900元和价值人民币1111.33元的小米11手机1部。
4、2022年12月20日,被害人周x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梁十八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刘二骗到“领导”牙精艺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3部手机(荣耀、VIVOIQ00Neo6、OPPOA32各1部)被收走,其中1部手机由刘二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牙精艺、王均等窝点“领导”轮流给周xx上课洗脑,采取打耳光、泼水、用脚踢和踩、按到水里淹、脱光衣服吹冷风等方式殴打、体罚、恐吓、威胁周xx,刘二和“黑脸大师傅”郑五(后换成任十一)配合“领导”体罚、殴打周xx,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周xx以做生意为名向家里要钱和找朋友借钱。刘十九、龚八、梁十八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周xx的情绪,劝说其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周xx。周xx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并被迫向家人要钱和向朋友借钱,刘二、牙精艺操作周xx的手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将周xx微信中的钱和家人转款、朋友借款共10325元转走,牙精艺取现后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期间,周xx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023年2月21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郑五、李四、吴六、杜七、龚八、王十七、梁十八、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周xx。周xx共被抢人民币10325元和价值1845.33元的手机3台。
5、2022年12月24日,被害人李海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韦玲霞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韦贤翠骗到“领导”王均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OPPOFindX3手机被收走。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牙精艺、王均等窝点“领导”轮流给李海x上课洗脑,威胁、恐吓、殴打李海x,“黑脸大师傅”杜七配合“领导”威胁、恐吓李海x,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李海x向亲友借款和在网上贷款。黎十五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李海x的情绪,套取李海x的真实想法,并看守李海x。李海x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并被迫向亲友借款和配合在网上贷款,王均等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将李海x银行卡、支付宝中的钱和朋友借款、网上贷款共35086元转走取出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期间,李海x一直被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023年2月20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吴六、杜七、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梁十八、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李海x。李海x共被抢人民币35086元和价值人民币985.67元的手机1部。
6、2022年12月29日,被害人黄x章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秦礼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黄开新骗进“领导”黄一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苹果11手机、1部荣耀70手机及1台康佳平板电脑被收走。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等窝点“领导”给黄x章上课洗脑,恐吓、威胁、用开水烫黄x章,“黑脸大师傅”李四恐吓、威胁和配合“领导”用开水烫黄x章,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覃十六担任黄x章的“二师傅”,在“大师傅”的指使下,逼迫黄x章向亲友借钱和在网上贷款。陈十三、徐十四、龚八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劝说黄x章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黄x章。黄x章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并被迫向朋友借钱和配合在网上贷款,黄开新、覃十六分别将黄x章微信里的钱和朋友借款、网上贷款共32705元转到银行卡,由黄一取现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期间,黄x章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26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李四、何十二、杜七、龚八、陈十三、徐十四、覃十六、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黄x章。黄x章被抢人民币32705元和共价值人民币3019.33元的手机2部以及平板电脑1台,其中价值1536.33元的荣耀70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7、2023年1月1日,被害人王x杰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十七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张三骗进“领导”谭十管理的犯罪窝点。因王x杰要求离开,张三等人殴打、恐吓王x杰,后将王x杰强行控制在窝点,并将王x杰的1部苹果13手机和1部荣耀X30手机抢走,其中1部手机由张三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等窝点“领导”轮流给王x杰上课洗脑,殴打、体罚、恐吓、威胁王x杰,张三等人配合窝点“领导”泼水、恐吓王x杰,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王x杰在网上贷款。覃十六等人看守王x杰。王x杰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以及配合在网上贷款,张三操作王x杰的手机,以购买产品为名将王x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的钱以及网上贷款转走。1月28日左右,张三被安排去当被害人唐x永的“大师傅”,杜七接替张三担任王x杰的“大师傅”。后杜七逼迫王x杰以租房为名骗家人转款,钱到微信后由杜七操作王x杰的手机转账到谭十指定的银行卡。谭十将上述款项共36367.13元取现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期间,王x杰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26日被解救。黄一、谭十、刘二、张三、杜七、覃十六、王十七、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王x杰。王x杰被抢人民币36367.13元和价值4664元的手机2部,其中价值621.33元的荣耀X30手机于解救后返还。
8、2023年1月1日,被害人黄x高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莅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吴六骗进“领导”牙精艺管理的犯罪窝点。进入窝点后,刘十九即将门反锁,黄x高见状要求离开,被吴六和“黑脸大师傅”刘二等人强行拖进卧室睡觉,随身携带的1部VIVOIQ00Neo5活力版手机被收走由吴六保管。次日开始,“杆哥”白九和牙精艺、黄一、谭十等窝点“领导”轮流给黄x高上课洗脑,采取将头按进水里、扇耳光、浇热水、逼迫舔痰等方式殴打、威胁、恐吓、侮辱黄x高,吴六、刘二等人配合“领导”威胁、恐吓黄x高,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黄x高以在外租房名义骗家人转款和开通支付宝的借呗借钱。黄x高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以及骗家人转款后,银行卡、微信中的钱和家人转款共被转走36096元。该款后取现由白九上交。黄x高还被使用京东白条购买茅台酒用去2399元。期间,黄x高一直被拘禁在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1月22日被带出参加集团聚会时趁机向民警求救逃脱。黄一、谭十、刘二、李四、吴六、杜七、黎十五、覃十六、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黄x高。黄x高被抢人民币38495元和价值人民币916元的手机1部。
9、2023年1月14日,被害人郭x鸿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十七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杨帅骗进“领导”黄一管理的犯罪窝点。郭x鸿感觉不对要求离开,被李四、徐十四等人拉住往卧室拖。黄一持皮带抽打郭x鸿,杨帅和“黑脸大师傅”任十一等人威胁、恐吓郭x鸿,将郭x鸿强行控制在窝点,并抢走郭x鸿1部红米K50手机。次日开始,黄一、谭x奇、牙精艺等窝点“领导”轮流给郭x鸿上课洗脑,威胁、恐吓、辱骂、体罚、殴打郭x鸿,杨帅、任十一等人配合“领导”威胁、恐吓、殴打,一起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逼迫郭x鸿以租房为由向家人要钱。王十七、徐十四、陈十三、龚八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郭x鸿的情绪,劝说郭x鸿屈服和加入组织,同时看守郭x鸿。郭x鸿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以及向家人要钱,后其微信中的670元被转走。该款后取现由白九上交。期间,郭x鸿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9日凌晨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何十二、李四、郑五、龚八、陈十三、徐十四、王十七等人参与拘禁郭x鸿。郭x鸿被抢人民币670元和价值人民币1522.67元的
手机1部。
10、2023年1月28日,被害人唐x永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莅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张三骗到“领导”王均管理的犯罪窝点。唐x永因感觉不对欲拿手机欲报警,被张三、吴六等人按倒在地控制起来,徐十四、黎十五等人站在旁边,唐x永随身携带的4部手机(OPPOA93、苹果11、华为nova6、荣耀10lite各1部)被抢走,其中1部手机由张三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王均等窝点“领导”轮流给唐x永上课洗脑,采取将头按进水里、用热水泼、扇耳光、用脚踢、蹲马步等方式威胁、恐吓唐x永,张三和“黑脸大师傅”任十一采取扇耳光、用手指猛戳脑门和胸口、用冷水泼等方式威胁、恐吓唐x永,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徐十四、黎十五、陈十三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唐x永的情绪,劝说其屈服和加入组织,同时看守唐x永。唐x永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后,张三操作唐x永的手机,以购买产品为名将唐x永的微信、银行卡中25579元转走。该款后取现由白九上交。期间,唐x永一直被轮流拘禁在各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20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张三、吴六、杜七、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等人参与拘禁唐x永。唐x永共被抢人民币25579元和价值人民币3331.33元的手机4部,4部手机于解救后全部返还。
11、2023年1月29日,被害人彭x民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韦玲霞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黄开新骗到卢达利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苹果14pro手机、1部小米10手机、1台联想R7000P笔记本电脑、1副苹果AIRPODSPRO耳机被收走。次日开始,黄一、谭十、卢达利等窝点“领导”轮流给彭x民上课洗脑,采取戳胸口、掐脖子、用水泼等方式威胁、恐吓彭海明,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二师傅”龚八唱白脸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彭海明的情绪,劝说其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彭海明。彭x民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以及向父母要钱后,其微信、银行卡共被转走人民币23540元。黄开新被调离该窝点后,李四接任彭海明的“大师傅”,逼迫彭x民向家人借钱。彭x民被迫向家人借了2300元,其中2000元被提现到银行卡后转走。上述25540元后取现由白九上交。期间,彭x民一直被拘禁在该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21日被解救。黄一、谭十、刘二、李四、吴六、郑五、龚八、王十七等人参与拘禁彭海明。彭x民被抢人民币25540元和价值共计人民币13288元的手机2部、电脑1台、耳机1副,手机、电脑、耳机于解救后全部返还。
12、2023年2月1日,被害人黄x华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十七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李四骗进“领导”黄一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苹果12手机被收走由李四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等窝点“领导”轮流给黄x华上课洗脑,采取扇耳光、捶胸口、按在地上用脚踩等方式殴打、威胁、恐吓黄x华,李四和“黑脸大师傅”刘二采取将头按进水里等方式威胁、恐吓黄x华,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王十七、郑五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黄x华的情绪,套取黄x华真实想法,并看守黄x华,期间黄x华多次暗示其家人报警,王十七得知后报告李四,李四和刘二将黄x华的头按进水里进行惩罚。2月5日左右,李四被调离该窝点,何十二接任黄x华的“大师傅”。黄一在何十二的配合下逼迫黄x华在美团贷款20200元、安逸花贷款11500元。2月8日左右,黄x华偷偷发信息要其母亲报警。后民警不时打电话到黄x华的手机上,黄一殴打黄x华后答应让黄x华回去。2月13日,在黄x华离开前黄一又操作黄x华的手机从京东金条中贷款6500元。同年2月15日,黄x华在黄一的看管下,乘坐邵阳到南宁的高铁返回。除上述贷款外,黄x华的微信、银行卡还被转走3746元。期间,黄x华一直被拘禁在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2月15日离开。黄一、谭十、刘二、何十二、李四、郑五、王十七、刘十九等人参与拘禁黄x华。黄汝华被抢人民币41946元和价值人民币2599.33元的手机1部。
13、2023年2月8日,被害人高飞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王十七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任十一骗进“领导”王均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1部小米10S手机被收走由任十一保管。次日开始,黄一、谭十、王均等窝点“领导”轮流给高飞x上课洗脑,采取将头按进水里、敲脑门、戳胸口、泼冷水等方式恐吓、威胁高飞x,任十一和“黑脸大师傅”张三配合“领导”威胁、恐吓、殴打高飞x,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二师傅”陈十三唱白脸和王十七、徐十四、黎十五等人配合“领导”或“大师傅”安抚高飞x的情绪,劝说高飞x屈服和加入组织,并看守高飞x。高飞x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后,黄一、任十一以购买产品为名将高飞微信、支付宝中13300元转走,由黄一取现交给白九,白九再上交。期间,高飞x一直被拘禁在窝点中,并被劝说和逼迫加入组织,直到同年2月21日被解救,黄一、谭十、任十一、张三、何十二、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王十七、梁十八等人参与拘禁高飞x。高飞x被抢人民币13300元和价值人民币1075.67元的手机1部。
14、2023年2月8日,被害人贺x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余冰儿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杨帅骗进“领导”程正光管理的犯罪窝点。贺x要求离开,被程正光等人按在地上殴打。因贺x激烈反抗,引起邻居报警。次日凌晨贺x被解救。
15、2023年2月19日,被害人杨x强被骗到邵阳后,被充当网恋对象的“姑娘”梁十八和充当表哥的“大师傅”何十二骗进“领导”王均管理的犯罪窝点控制,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收走。次日,何十二和“黑脸大师傅”任十一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向杨x强逼问手机和银行卡密码,杨x强被迫说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梁十八、覃十六、黎十五、陈十三、徐十四等人看守杨x强。当晚,杨勇强被解救,手机及银行卡的钱还未转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一、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七、龚八、郑五和原审被告人白九、谭十、任十一、何
盛科、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黎十五、王十七、梁十八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采取固定模式,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白九、黄一、谭十、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何十二、郑五、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黎十五、龚八、梁十八、王十七属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情形,吴六、杜七属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上诉人黄一、刘二、张三、李四、吴六、杜七、龚八、郑五和原审被告人白九、谭十、任十一、何十二、陈十三、刘十九、徐十四、覃十六、黎十五、王十七、梁十八在劫取被害人财物之后,为使被害人加入犯罪组织,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抢劫贺x和杨x强的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该两次犯罪中,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较短,抢劫还未得逞,不宜再认定非法拘禁。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陈十三主动退赔一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白九等19名原审被告人参加他人组织领导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要求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胁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的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19名原审被告人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中,白九、黄一、谭十是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任十一、刘二、张三、李四、何十二、郑五、吴六、杜七是窝点“大师傅”,在担任被害人“大师傅”的抢劫犯罪中,伙同“姑娘”将被害人骗进犯罪窝点,对不配合的被害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控制被害人,并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殴打手段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和手机密码,逼迫被害人骗亲友转款或在网上贷款,在被害人被迫说出银行卡和手机密码后操作转账,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担任“黑脸大师傅”的抢劫犯罪中,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被害人,逼问被害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密码,亦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四在抢劫彭海明的犯罪中,何十二在抢劫黄x华的犯罪中,杜七在抢劫王x杰的犯罪中,均系后期接任的“大师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李四在抢劫郭x鸿的犯罪中,吴六抢劫唐x永的犯罪中,均未担任被害人“大师傅”和“黑脸大师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梁十八、王十七为窝点“姑娘”,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刘十九案发时为窝点“二师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对于上述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上述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黄一、刘二、张三、李四、杜七上诉提出其系被骗后经威胁、恐吓加入该犯罪集团的意见。经查,黄一等人被骗后经洗脑加入犯罪集团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且原判已经予以认定。对五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黄一、张三上诉提出在一审指证了李xx参与犯罪和到案后民警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关于李xx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已经发函给侦查机关,但李xx是否涉嫌犯罪均不影响黄一、张三的具体量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审讯二人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邵阳市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黄一、张三入所体检时未诉特殊不适,检查亦未见异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民警在讯问时存在刑逼供行为,且黄一、张三在二审庭审中认可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属实的,黄一、张三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黄一、张三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一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宽大处理的意见。经查,黄一作为窝点“领导”,在“杆哥”的领导下,管理所在窝点的所有成员和安排所有事务,且在每次犯罪中实施体罚、辱骂、殴打等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为主抢劫14次,抢劫数额达32万余元,非法拘禁13人次,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和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黄一的量刑适当,并没有过重。黄一上诉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二上诉提出其在抢劫黄x高、黄x华的犯罪中没有全程参与,不应承担退赔责任;在抢劫王x、周xx的犯罪中,牙精艺等主犯在逃,退赔时应扣除在逃人员应承担的数额的意见。经查,本案每次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参与犯罪的各被告人均应当对被害人被抢的财物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在逃的涉案人员到案后亦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刘二上诉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张三在抢劫李xx、王x杰、唐x永、高飞x的犯罪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在抢劫李xx、王x杰、唐x永的犯罪中,张三担任三被害人的“大师傅”,在抢劫高飞x的犯罪中,担任“黑脸大师傅”,均起了主要作用。张三为主抢劫4次,抢劫数额11万余元,非法拘禁8人次,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张三的量刑适当,并没有过重。张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四上诉提出其在集团中所起作用较小,在抢劫郭x鸿的犯罪中不是主犯,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李四在抢劫郭x鸿和彭海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李四为主抢劫2次,为从抢劫2次,抢劫数额12万余元,属于多次抢劫和数额巨大的情形,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李四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李四上诉提出的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郑五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郑五在抢劫王x、周xx的犯罪中不是主犯,在被害人黄x华到达窝点的次日即离开了,没有参与抢劫黄x华,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郑五在抢劫王x和周xx的犯罪中担任“黑脸大师傅”,后面虽然换成了任十一担任周xx的“黑脸大师傅”,但郑五继续协助任十一的工作,郑五在该两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郑五参与抢劫黄x华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多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郑五自己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在黄x华被带到窝点后,其协助教训、看守黄x华,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郑五参与抢劫黄x华的事实。郑五为主抢劫2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金额达19万余元,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郑五量刑适当,并没有过重。郑五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吴六上诉提出在抢劫唐x永的犯罪中不是主犯,对于他离开窝点后的大额转账不应负责的意见。经查,吴六在抢劫唐x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本次犯罪系共同犯罪,吴六虽然后期离开该窝点,但仍应对该次犯罪被害人被抢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吴六为主抢劫1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数额6万余元,结合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判对吴六的量刑偏重,予以适当调整。吴六上诉提出的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杜七上诉提出其在抢劫李海x的犯罪中没有殴打、逼问密码、转账的行为;在抢劫王x杰的犯罪中,王x杰被殴打是在他调到该窝点之前发生的事,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在抢劫李海x的共同犯罪中,杜七担任“黑脸大师傅”,起了主要作用。在抢劫王x杰的共同犯罪中,杜七在后期接任王x杰的“大师傅”,起了次要作用。杜七为主抢劫1次,为从抢劫1次,抢劫数额7万余元。结合查明的事实、相关情节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判对杜七的量刑偏重,予以适当调整。杜七上诉提出的上述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杜七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杜七参与看守8名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杜七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查,杜七参与看守王x、李海x、李xx、周xx、黄x章、王x杰、黄x高、唐x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多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杜七在侦查阶段亦予以了供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杜七参与看守上述8名被害人的事实。杜七于2020年被骗后加入犯罪集团,2022年春天开始担任“二师傅”,后因表现不错被提拔为“大师傅”,其加入犯罪集团后能够使用手机,报告“领导”后可以出入窝点,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杜七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龚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龚八参与抢劫李xx、黄xx、周xx、黄x章、郭x鸿和非法拘禁王x、李xx、黄xx、周xx、黄x章、郭x鸿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多名同案人证实龚八在李xx等5名被害人被骗进窝点控制时,龚八在场,龚八自己亦供述参与看守该5名被害人的事实,因本案系集团犯罪,危害性大于一般共同犯罪。龚八作为犯罪集团的一员,在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时提供帮助,应当认定参与该5次抢劫犯罪。龚八参与看守王x、李xx、黄xx、周xx、黄x章、郭x鸿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多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龚八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龚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采纳。
关于杜七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杜七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以及龚八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龚八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错误,应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犯罪集团的作案模式系以传销为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财为真实目的,各原审被告人是强行劫取而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是在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压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而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杜七、龚八等人在劫取被害人财物之后,为使被害人加入其所在组织,还实施了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杜七、龚八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数罪并罚。杜七和龚八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三、龚八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参与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发展。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原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符合法律规定。张三、龚八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龚八、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刘十九除担任被害人“二师傅”参与的犯罪外,在其余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所起作用较小,原判对该5原审被告人
的量刑偏重,二审适当予以调整。
综上,根据全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3)湘05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项,即对上诉人黄一、刘二、张三、李四、郑五和原审被告人白九、谭十、任十一、何十二、王十七、梁十八的定罪量刑以及各原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退赔部分。
二、维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3)湘05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项中对上诉人吴六、杜七、龚八和原审被告人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刘十九的定罪部分。
三、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3)湘05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项中对上诉人吴六、杜七、龚八和原审被告人陈十三、徐十四、黎十五、覃十六、刘十九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吴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杜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龚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原审被告人陈十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原审被告人徐十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原审被告人黎十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原审被告人覃十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原审被告人刘十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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