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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4/30 阅读量:164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市监罚〔2024〕00072 号 

名称:张家港市恒力特五金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3569078D 

住所:张家港市大新镇平北路205号(大新汽车修理厂内) 

投资人:朱建平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1月6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向本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张公(治)撤案字 〔2023〕557号)及移交物品清单。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负责人朱建平至位于 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路21号的仓库进行现场清点,现场存放标有AZTO2 注册商标标识的7种型号的钳子共计7786把、包装盒10袋、套柄6袋。当事人未能提供 国内ANTON 商标使用授权证明等。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未 经授权生产标有AZTOZ 商标钳子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行 为。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


       现查明:ANTOZ商标注册人为王凤翔(身份证号: 33012719750216452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 刀器;钩刀;钳子;铆钉枪(手工具);玻璃刀(手工具部件);树枝修剪刀;餐具 (刀、叉和匙);园艺工具(手动的);捕鱼鱼叉;电动修指甲工具(截止)。商标 注册证号为8647930,有效期为201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续展至2031年9月20 日。


       当事人称,受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任珍珠(身份证号码:350521196 90523604X)委托,生产加工含aztoz 商标标识的钳子,由任珍珠提供实物样品。当事人提供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的授 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至2026年1月3日。当事人提供菲律宾公司W ARWICK TRADING CORPORATION授权任珍珠为驻义乌办事处总经理的委托书复印件,称任珍珠负责该菲律 宾公司在国内的采购代办出口事宜。当事人提供该菲律宾公司关于“ANTONTOOLS”商标授权当事人生产的委托书复印件,授权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 13日。该菲律宾公司提供專^

在菲律宾的商标注册证书,为图案文字组合商标,含有“ANTON”字样。老的商标注册 证书注册号为4-2011-014077,注册日期为2012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2日,注册类别为8类和9类。 新的注册号为4/2016/00001057,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 注册类别为8类和9类。注册人为YI HUCHEN。2023年12月21日,本局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及" 菲律宾商标注册证、委托商菲律宾WARWICK TRADING CORPORATION公司注册信息的菲律宾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国驻菲律宾使领馆认证。至调查 终结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认证材料。 2024年1月5日,本局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 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2022年的相关授权委托书。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 相关授权材料。


      当事人称,共加工过4批含有aztoz商标的钳子,分别为:2022年11月11日发货的ANTON黄黑色哈莫柄插卡包装95件,2022 年12月25日发货的ANTON桔灰色手柄空泡包装60件,2023年3月11日发货的ANTON桔灰色 手柄空泡55件,2023年4月3日发货的ANTON黄黑色哈莫柄插卡包装110件。1件包含60把 钳子,货值金额分别为37020元、28350元、27240元和49860元。当事人称,ANTON黄黑 色哈莫柄插卡包装款钳子转轴部位标识为气,纸卡上有anton 注册商标;ANTON桔灰色手柄空泡包装款钳子转轴部位标识为ITO!,套柄内侧、纸卡上有aztoz 注册商标。上述4批货物当事人均送货至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17号进门左边一楼通达 物流。 2023年3月 9日,任珍珠与当事人结算货款118300元,包含2022年11月 11日和202 2年12月25日发货的货值金额37020元和28350元。当事人提供2023年3月27日和2023年4 月28日的报关单及相关翻译软件翻译文本。当事人提供2022年12月17日、 2023年1月7 日、 2023年3月27日、 2023年4月28日出口菲律宾的提单。当事人未能提供由具有翻译 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上述报关单和提单的中文译本。上述报关单和 提单内容中并未显示当事人、任珍珠或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且菲律 宾收货人也并非WARWICK TRADING

CORPORATION公司或负责人陈贻护。同时,上述出口单据也并未把当事人生产的所有“ANTON”钳子产品及数量明确罗列。


      2023年7月10日,任珍珠与当事人在微信聊天中下单生产aztoz牌钳子: 7钢20件, 8钢25件, 6钢20件, 6尖15件, 8尖15件, 6斜20件, 8斜15件。 1件 包含60把钳子。当事人提供2023年7月18日与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外销产 品购销合同》(合同号:HW20230718),即:7钢(以下称7寸平嘴钳)1200把,单价7 .2元/把;8钢(以下称8寸平嘴钳) 1500把,单价7.4元/把;6钢(以下称6寸平嘴钳) 1200把,单价6.4元/把;6尖(以下称6寸尖嘴钳) 900把,单价5.5元/把;8尖(以下 称8寸尖嘴钳) 900把,单价6.6元/把;6斜(以下称6寸斜嘴钳) 1200把,单价5.7元/ 把;8斜(以下称8寸斜嘴钳) 900把,单价7元/把。

      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车间现场发现钳头转轴部位标有 的待包装(无包装盒) 6寸平嘴钳1225把、待包装6寸斜嘴钳1270把、待包装8寸平嘴钳 1494把、半成品(无包装盒及套柄) 7寸平嘴钳1200把、半成品6寸尖嘴钳900把、半成 品8寸尖嘴钳900把、半成品8寸斜嘴钳900把,标有azton 商标的包装盒10袋、套柄6袋,共计7889把钳子。当日,aztoz 商标的注册人王凤翔委托郑志刚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经鉴定当事人生产加工的 共计7889把钳子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 未发现当事人网店内有AZTOZ牌钳子销售。


      2023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负责人朱建平至位于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 路21号的仓库进行清点,现场存放标有ism 标识的待包装6寸平嘴钳1195把、待包装6寸斜嘴钳1197把、待包装8寸平嘴钳1494把、 半成品7寸平嘴钳1200把、半成品6寸尖嘴钳900把、半成品8寸尖嘴钳900把、半成品8 寸斜嘴钳900把,7种型号的钳子共计7786把,标有aztoz 商标的包装盒10袋、套柄6袋。当事人未能提供AZTON 商标使用授权证明等。经调查,与2023年8月16日扣押当日相比,上述6寸平嘴钳减少3 0把, 6寸斜嘴钳减少73把,为搬运公司运输不当造成。 2024年1月18日,搬运公司对当 事人作出赔偿。


      2023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义乌市调查。经查,aztoz商标的国内权利人王凤翔与商标菲律宾权利人陈贻护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1年起双方各自在国内及菲律宾进 行商标注册,并由国内权利人王凤翔委托厂家加工后销售给菲律宾权利人陈贻护。从2 022年底开始陈贻护与当事人开展合作。同时,当事人与王凤翔也存在合作关系, 2022 年12月15日当事人为王凤翔开办的义乌市安东五金商行加工一批AZTOZ 牌钳子。 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负责人朱建平曾到王凤翔开设的义乌市店铺进行商谈, 该店铺内有明显的AZTOZ标识。


      2023年12月21日,本局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被扣押产品进行抽样 及检测,抽样数量为:待包装6寸平嘴钳、待包装6寸斜嘴钳、待包装8寸平嘴钳各54把 (其中备样各27把)。同时,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负责人朱建平至位于张家港市晨 阳通用西路21号的仓库进行清点,现场存放的10袋标有AZTON 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清点如下:装有6" AT-

2606D型号包装盒的共3袋,分别为1袋100个、1袋313个、1袋775个;装有8" AT-

2508D型号包装盒的共2袋,分别为1袋730个、1袋780个;装有7" AT-

2507D型号包装盒的共2袋,分别为1袋264个、1袋187个;装有6" AT-

2706D型号包装盒的共3袋,分别为

1袋180个、1袋374个、1袋348个。现场存放的6袋标有azton

商标标识的套柄清点如下: 1袋标有“7钢” 的袋内有400副, 1袋标有“7钢” 的袋内有 200副, 1袋标有“8尖” 的袋内有450副, 1袋标有“6尖” 的袋内有450副, 1袋标有“8 斜”的袋内有350副,1袋标有"8斜"的袋内有150副。其中6" AT-2606D型号是aztoz牌6寸斜嘴钳,8" AT-2508D型号是aztoz牌8寸平嘴钳,7" AT-2507D型号是aztoz牌7寸平嘴钳,6" AT-2706D型号是aztoz牌6寸尖嘴钳。经合计,上述6寸斜嘴钳的包装盒一共有1188个, 8寸平嘴钳的包装盒一共有1510个, 7寸平嘴钳的包装盒一共有451个, 6寸尖嘴钳的包装盒一共有902个。 7寸平嘴钳的套柄是600副, 8寸尖嘴钳的套柄是450副, 6寸尖嘴钳的套柄是450副, 8寸斜嘴钳的套柄是500副。


      上述包装盒包含三部分:1张卡片、1个PVC空泡、1根扎带。当事人委托山东永佳 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制作印有ANTON 商标的包装盒卡片,单价为0.08元/张。因为印刷厂卡片起订量为3000张,所以当事人 每次按照3000数量下单,与钳子订单并不一致,查扣的该批包装盒使用的是库存的卡 片。2023年7月22 日,当事人委托张家港市源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涉案的Anton 牌钳子包装盒制作空泡。张家港市源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8月2日的送货单 ,数量为: 6尖900,8尖900,6斜1200,8斜900,6钢1200,7钢1200,8钢1500。单价为0.6元/个。 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在微信上向微信名为“扎带工厂(赵存良) ” 的商家下 单购买50袋扎带,每袋500根,单价是9元/袋,即每根扎带0.02元。因此,上述包装盒 单价为0.7元/个(0.08+0.6+0.02)。


      当事人委托江阴的赵光荣(电话13003365667)制作印有azton 商标的套柄。 2023年8月 7日赵光荣的送货单显示: 7寸平嘴钳数量为1200把,单价为0.8元;6寸平嘴钳数量为1200把,单价为0.7元;8寸平嘴钳数量为1500把,单价为0.9元;6寸尖嘴钳数量为900把,单价为0.6元;8寸尖嘴钳数量为900把,单价为0.7元;6寸 斜嘴钳数量为1200把,单价为0.8元;8寸斜嘴钳数量为500把,单价为0.9元。


      2023年8月6日当事人委托张家港市大新俊发五金加工厂为钳子转轴部位激光打上 駆您商标,单价为0.04元/把。数量是AT-2507D 7钢1200, AT-2508D 8钢1500, AT- 2506D 6钢 1200, AT-2706D 6尖 900, AT-2708D 8尖 900, AT-2606D 6斜 1200, AT- 2608D 8斜 900。费用为按年结算,至调查终结时止,还未结算。


      当事人称,上述激光打上瑟關商标的钳子、标有antoz 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及套柄委托加工的数量与本局现场查扣的数量不完全一致,原因为 货物分批次送货还未送全即被本局查扣。


      现场查获的货物还未包装为成品,扣除包装物成本0.7元及套柄成本,待包装6寸 平嘴钳单价为5.7元/把、待包装6寸斜嘴钳单价为5元/把、待包装8寸平嘴钳单价为6.7 元/把,半成品7寸平嘴钳单价为5.7元/把、半成品6寸尖嘴钳单价为4.2元/把、半成品 8寸尖嘴钳单价为5.2元/把、半成品8寸斜嘴钳单价为5.4元/把。上述扣押钳子货值为4 2966.3元。


      综上,已发货的4批货物货值为142470元,查扣的钳子货值为42966.3元、包装盒 货值为2835.7元、套柄货值为1515元。因已发货的产品未能查证其商标及包装情况, 故能查实的当事人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7317元(42966.3元+2835.7+1515)。因当 事人还未发货,无违法所得。

      2023年 12月 22 日,azton商标的国内权利人王凤翔出具关于ANTON牌商标的情况说明,称其国内线上有1688阿里 巴巴和义乌购等销售渠道,线下有义乌小商品城等销售渠道,国外销售多个国家和地 区。执法人员查询由王凤翔任法定代表人的义乌市八钢电子商务商行开设的1688阿里 巴巴网店,发现AZTOZ商标国内权利人网店内有同款AZTOZ牌钳子销售。


      通过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2.0系统,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案发 后,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责令当事人办理地址变更登记。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领取了变更住所后新的营业执照。


      2024年1月18日,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699-2015和QB/T2441.1-2007、QB/T2442. 1-2007的相关要求。


      2024年 1 月 22 日,ANTON商标权利人王凤翔委托郑志刚至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路21号仓库,通过现场辨别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认定现场存放的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侵犯其AZTOZ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朱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第864793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王凤翔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义乌市安东五金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郑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凤翔2023 年8月16日出具的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注册号8647930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及 当事人无商标所有权人相关授权;

      3. 任珍珠身份证复印件1份、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菲律宾公司对任珍珠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称的钳子加工委托方任珍珠的身份信息;

      4陈贻护护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菲律宾WARWICK TRADINGCORPORATION公司相关注册信息复印件6页、™商标菲律宾注册信息复印件2页、该菲律宾公司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 明当事人自称的钳子加工委托方菲律宾方的相关信息;

      5.2022年11月 11日、 2022年12月 25日、 2023年3月 11日、 2023年4月 3日送货清单复 印件4份和物流运单复印件4份, 2022年12月17日、 2023年1月7日、 2023年3月27日、 20 23年4月28日的提单复印件4份, 2023年3月27日、 2023年4月28日的报关单复印件2份及 相关翻译软件翻译件4页,证明当事人自称的生产加工的4批货物发货情况;

      6.2023年8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加工车间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2张(钳 子照片14张、套柄照片3张、包装盒照片1张、扣押照片4张),成品照片打印件2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印制有ANT。"商标产品的事实;

      7.2023年8月 16日、 2023年8月 21日、 2023年8月 22日、 2023年8月 25日对朱建平的 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朱建平与任珍珠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7页、朱建平与陈贻护微信 聊天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自称受陈贻护及任珍珠的委托生产加工AZTOZ 牌钳子的情况;

      8.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复印件6页,证明未发现当事人网店有AZTOZ 牌钳子销售;

      9.2023年8月16日本局对张家港市大新俊发五金加工厂检查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 2023年8月25日对肖俊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张家港市大新俊发五金加工厂营业执 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肖爱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肖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 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15份(电脑照片4张, 图形文件11张)、朱建平与肖俊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家港市大 新俊发五金加工厂在钳子上激光打印带有劇幽图样的事实;

      10.山东永佳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报价单复印件1份、朱建平与永佳彩印有限公司微 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张市监协查〔2023〕231号)、临沂市河东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临东市监函告〔2023〕10041号),证明当事人委托山 东永佳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制作印有AZTON商标的包装盒卡片及相关数量和价格;

      11.2023年8月7日送货单(No.1169379)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江阴的赵光 荣制作印有ANTOZ商标的套柄及相关数量和价格;

      12.2023年11月6日对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路21号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投资人对扣押物品清点并扣押的事实;

      13.张家港市杨舍东城雍氏搬家保洁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协议书1份、微 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搬运公司遗失部分钳子及对当事人作出赔偿的事实;

      14.2023年11月10日对陈贻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材料1份,证明陈贻护自称委托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及出口菲律宾的情况;

      15.2023年11月10日对王凤翔的询问笔录1份、 2023年11月10日对郑志刚的询问笔录1份、王凤翔与朱建平微信聊天截图5张,证明当事人与国内AZTOZ 注册商标所有人王凤翔之间有业务往来;

      16.2023年12月4日对朱建平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与义乌市安东五金商行订货单照片1张、聊天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曾为王凤翔代加工过AZT。Z牌钳子的事实;

      17.2023年12月21日对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路21号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包装盒照片4张、套柄包装袋照片6张),证明查扣的印有AZTON 商标的包装盒和套柄的数量及对扣押的钳子开展抽检的事实;

      18.委托抽样合同1份、检测委托书(张市监检鉴委〔2023〕014号)1份、张家港 市检验检测中心产(商)品抽样单2份、检测期间告知书(张市监检鉴期〔2023〕DX12 21号) 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行抽样的情况;

      19.2023年12月21日本局出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市监限提〔2023〕 DX1221 号) 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国外公文书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外文书证的中文译 本;

      20.2023年12月21日对张家港市源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2023 年12月22日对侯建祥的询问笔录1份、张家港市源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侯建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3 张,证明当事人委托张家港市源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印有aztoz 商标的包装盒的空泡的事实;

      21. 2023年12月22日义乌市安东五金商行出具的关于ANTON牌商标的情况说明1份、 王凤翔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打印件18页,证明商标权利人AZTON 牌产品销售情况及与当事人的合作情况;

      22.2024年1月2日对肖俊的询问笔录1份、笔记本复印件3份、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 、 2023年11月29日新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家港市大新俊发五金 加工厂在钳子上激光打印带有 图样的日期和数量、张家港市大新俊发五金加工厂根据实际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变更的事实;

      23.2024年1月4日对朱建平的询问笔录1份、《存放于张家港市晨阳通用西路21号 仓库的产品清单》1份、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外销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号:HW202 30718),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aztoz商标的钳子及相关包装物的数量及价格;

      24. 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5.2024年1月5日本局出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市监限提〔2024〕DX0105号)1份, 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2022年的授权委托书;

      26. 当事人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2.0系统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 处罚过的事实;

      27.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张市监责改[2023]DX1106号)1份,2023年12月22日新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经营场所办理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的事实。

      28. 检验检测报告6份(N0:2023CJWJ-0002、N0:2023CJWJ-0003、NO:2023CJWJ-0004、 NO:2023CJYJ-0009、 NO:2023CJYJ-0010、 NO:2023CJYJ-0011)、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情况;

      29.2024年1月22日王凤翔委托郑志刚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 2024年1月22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1月19日王凤翔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AZTO2

商标权利人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侵犯其AZTO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罚告〔2024〕 00072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 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听证申请。 2024年3月14日,本局组织了听证会。


      听证中当事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2、证据29的鉴定报告有异议; 2.对证 据12有异议,认为在本案立案之前的所有材料无效; 3.证据14的证明材料表明,在执 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举报人的委托人郑志刚表示不再追究,案件应当终结调查; 4. 对证据19,认为报关单、提单是常用的法律文书,有固定格式、固定条款,不需要相 关的中文译本; 5.对证据21的情况说明不认可,该商标知名度不高,在国内和国外的 销售渠道真实性不能判断,列举的国家明显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不应当是网站的图 片,应提供我国规定发票合同等证明。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 1.当事人行为 不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当事人没有过错,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3 .当事人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4.当事人行为没有对商标 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5.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6.第三人在权利 人申请商标之前,已经在中国和国外使用该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第三人陈贻护陈 述:陈贻护与商标权利人王凤翔一直有合作,双方协商由陈贻护在菲律宾注册商标、 王凤翔在国内注册商标,王凤翔的货是通过义乌市护伟贸易有限公司发往菲律宾的。 陈贻护经营的钳子从08年开始使用AZTOZ 商标,并一直使用,也是国内贴牌生产,国内的生产企业已经无法回忆起来,没有相 关书面证明材料。第三人证人吴汉杰陈述,吴汉杰与妻子任珍珠进行国内商品的采购 出口菲律宾。2010年开始从事包括AZTOZ 钳子在内所有五金工具的采购,与商标权利人王凤翔口头约定,吴汉杰方负责菲律宾 市场、王凤翔负责除菲律宾以外的市场,一开始都没有注册商标。


      听证会认为,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鉴定报告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依据《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 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 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该鉴别证明材料属于利害关系人 提供的书证,系合法的证据,故对当事人证据2、证据29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同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 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 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 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 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 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的规定,对当事人证据12、证据19的质证 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证据14,当事人在证明材料中写明“他(郑志刚)拒绝写和解书 ”,且郑志刚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不可能和解”,故对该项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证据21的情况说明为AZTOZ商标权利人提交,网店打印件由办案人员提取,符合证据规范要求,当事人并未提供 支持其质证意见的相关证据,对其质证意见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指的是商标使用人的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包 括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生产制造或加工 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 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本案中当事人在钳子产品上 附着ANTON标识的行为,已经符合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商标的 情形,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当事人生 产加工的钳子产品附着AZTOZ商标,但未经商标权利人王凤翔授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当事人提 供了 4商标的菲律宾注册商标证书及相关授权委托书,但该商标与ANTON 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按照普遍的商标使用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 标识、商品范围等保持一致,但当事人仍按照任珍珠提供的样品附着了 AZTOZ 商标。并且,当事人与王凤翔也存在合作关系, 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为王凤翔开办 的义乌市安东五金商行加工过一批AZTOZ牌钳子,并在订货单上载明“钳头激光打我 AZTOZ商标”,故当事人应当知道ANTON 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办案人员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 违法、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积极整改,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当事人和第三人在听证会上主 张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因未提供在先使用与连续使用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不符合在 先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故不予采纳。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

      第一,商标使用应该是一系列环节构成的整体,不应割裂。本案中当事人产品生 产完成后,即使全部出口至菲律宾,但其在钳子产品上附着AZTOZ 标识的行为,已经符合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商标的 情形,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第二,虽然当事人提供菲律宾客户授权委托书和菲律宾商标注册证,但商标作为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注册,在中国也 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第三,当事人实际生产产品所标识的aztoz商标与授权菲律宾注册商标证书所载并不一致,但与国内注册商标一致。按照普遍的商标使用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应与 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商品范围等保持一致,但当事人在明知菲律宾注册商标标识的 前提下,仍然按照委托方来样进行加工,而忽视了商标标识使用的规范要求以及是否 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客观上该商标 授权和使用并不规范。

      

      第四,当事人在与菲律宾公司合作时明知国内商标权利人及其注册商标AZTOZ ,且当事人属长期从事五金制品定牌加工业务经营的主体,应对该行业和业务形式熟 知,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

 

      第五,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目的, “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对于“相关公众”的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 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使定牌加工产品远销海外,也 不能排除回流国内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境外的中国消费者对定牌加工产品产生混淆的 可能。而本案中,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产品均已进行出口,并且在出口 前还存在国内多个主体间交易、仓储、运输等的流通环节,具有接触到相关公众的高 度盖然性。再者,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也应从实质角度出发,适用“一般人认知 足以导致混淆”的标准,而不要求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害。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基 本满足上述条件,具有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高度可能性。


      综上,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标有azton 商标的钳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积极整改。综合考虑 以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 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 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本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侵权钳子7705把(货值42496.5元)(库存7786把- 抽检使用162把+备样81把)及包装盒4051个(货值2835.7元)、套柄2000副(货值151 5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 至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市任一网点(执法机构代码:800450101;罚没收入专户:1102028809000002192-0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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