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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远房亲戚借款9万不还,律师赵德阳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4/4/5 阅读量:22


01  案件概述



小唐与小花系远房亲戚关系,小花以经济困难为由,先后两次向小唐借款。2009年小花分两次向小唐借款共计90000元,并承诺按照2%月利率向小唐支付借款利息。后小唐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催促小花归还借款及利息,都被拒。为此,小唐委托律师赵德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花向小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借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



近日,针对小唐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花向小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花答辩称对借款不认可,小唐应当出具借款时间、地点、资金证明。但未举证。赵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小花欠小唐90000元,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小花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小唐要求小华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月利息为2%,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利息的利率应当予以区分,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依照约定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德阳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德阳提醒大家:在向亲朋好友借钱时,应出具借条,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条作为最有力的证据关系着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违约金等。以防产生纠纷后维权困难。此外,遇到借贷纠纷时应当尽快选择走法律程序维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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