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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售租”手机卡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卖电话卡给别人诈骗判什么刑]

发布时间:2024/1/11 阅读量:40


  大量购买、出售、出租手机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缅甸赌场内认识一男子,应该男子要求向其提供手机卡和远程拨打电话设备,并添加了中间人员保持联系。2019年11月,张某回萍乡后在网上购买了两台智能盒子(能提供远程拨打电话,只能插一张手机卡)、一台多卡宝(可以插多张手机卡,提供远程拨打电话)以及一台路由器等设备,同年,又从周某和广州卡商手上购买了20张以上的手机卡。张某将这些购买的手机卡和调试好的多卡宝等设备出售或者出租给中间人员使用。张某通过租赁多卡宝等设备给境外人员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出售、出租手机卡非法获利1000元。经查实,被告人张某出售、出租给境外人员所使用的远程拨打电话设备以及手机号码造成被害人曹某某被骗18000元、赖某被骗30000元、牛某被骗31000元、李某被骗209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手机卡和多卡宝等设备服务,致使四名被害人网上被诈骗共计99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不服,认为其出售、出租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999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出上诉。

  萍乡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张某出售、出租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只造成被害人损失99900元,但是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购买、出售、出租20张以上手机卡和提供多卡宝等设备服务,致使四名被害人网上被诈骗共计99900元。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二)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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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卖电话卡给别人诈骗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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