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9月,魏某雇佣他人从事收割黄豆工作,后魏某带领其雇佣的付某、江某等人,在当地以每亩75元至195元不等的价格在当地农户处收割农作物。然而魏某在收割黄豆的过程中,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将收割机进行改装,使得农作物渗漏到机器内部,以此方式窃取农作物。后魏某将其窃取的农作物变卖给他人,以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十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没收其作案共计。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魏某将其收割车进行改装,使得收割的部分农作物可以进入其车厢内部,后魏某在当地雇佣他人驾驶其改装的收割机在当地收割,通过上述方式盗窃农作物,后将其盗窃所得的农作物变卖获利。故魏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魏某的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勿通过不法受到盗窃粮食,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