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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本站推荐)[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假币犯罪有几类]

发布时间:2023/12/29 阅读量:42


  第一篇:归纳法(本站推荐)

  自然辩证法 张祥林 *** 培养单位:山东大学 浅谈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基本概念及应用实例

  归纳法或归纳推理,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根据对某类事务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对象及其属性之间必然联系的认识,得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归纳法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必然正确,它把特性或关系归结到基于对特殊的代表的有限观察的类型;或公式表达基于对反复再现的现象的模式的有限观察的规律。

  应用实例:明朝刘元卿编的《应谐录》中有一个笑话:财主的儿子学写字.这则笑话中财主的儿子得出“四就是四横、五就是五

  横??”的结论,用的就是“归纳法”,不过,这个归纳推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下面还有一个例子“公鸡归纳法”——某主妇养小鸡十只,公母各半。她预备将母鸡养大留着生蛋,公鸡则养到一百天就陆续杀以佐餐。天天早晨她拿米喂鸡。到第一百天的早晨,其中的一只公鸡正在想:“第一天早晨有米吃,第二天早晨有米吃,??第九十九天早晨有米吃,所以今天,第一百天的早晨,一定有米吃。”这时,该主妇来了,正好把这只公鸡抓去杀了。这只公鸡在第一百天的早晨不但没有吃着米,反而被杀了,虽然它已有九十九天吃米的经验,但不能证明第一百天一定有米吃。

  演绎是从一般性知识引出个别性知识,即从一般性前提得出特殊性结论的过程。演绎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只要推理的前提正确,推理的形式合乎逻辑,则推出的结论也必然正确。所以运用演绎推理,作者所根据的一般原理即大前提必须正确,而且要和结论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有丝毫的牵强或脱节,否则会使人对结论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应用实例: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泰山还要重的。”这段话中就包含着一个完整的演绎论证。“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是普遍性原理,是论据,是“大前提”;“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是已知的判断,是“小前提”;而“他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则是结论,也是论点。

  二、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

  自然辩证法 张祥林 *** 培养单位:山东大学

  1、思维起点不同:归纳法是从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原理和普遍事物;而演绎则由一般(或普遍)到个别。这是归纳法与演绎法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

  2、归纳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绎则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是否正确,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在规范研究当中,学者一般采用归纳法,归纳法对作者的思辨性思维要求较高,以保证整个论证过程符合逻辑规则,一般很难做到,因此归纳法很多时候是一种或然性的推论;演绎法的研究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推理的过程,实证研究一般都要有理论基础,或逻辑的推导过程,以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因此归纳法的研究思想普遍应用与规范研究当中,而演绎法则应用于实证研究当中。

  3、归纳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范围,而演绎结论则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归纳法根据已有前提,进行归纳并逻辑推导,得到新的结论;演绎法主要验证开始所列举的前提假设,最后验证的结论一般不会超出前提假设的范围。

  三、归纳法与演绎法的联系

  1、演绎推理的一般性知识(大前提)的来源,来自于归纳推理概括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归纳推理也就没有演绎推理。

  2、归纳推理也离不开演绎推理。归纳过程的分析、综合过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范畴)是归纳过程本身所不能解决和提供的,这只有借助于理论思维,依靠人们先前积累的一般性理论知识的指导,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演绎活动。而且,单靠归纳推理是不能证明必然性的,因此,在归纳推理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需要应用演绎推理对某些归纳的前提或者结论加以论证。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演绎推理也就不可能有归纳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3、归纳与演绎二者可以互相补充,互相滲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归纳则是对个别事务、现象进行观察研究,而慨括出一般性的知识。作为演绎的一般性知识来源于经验,来源于归纳的结果,归纳则必须有演绎的补充研究 自然辩证法 张祥林 *** 培养单位:山东大学

  四、小结

  归纳法和演绎法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各有特点,归纳法不局限于前提,运用逻辑推理,以求普遍适用的理论;演绎法基于假设,运用科学方法验证假设的正确与否。归纳法不局限于前提进行论证,演绎法必须在前提中运用已有理论提出假设,假设即为结果的范围。但我认为归纳法和演绎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有些问题可采用前者,有些则采用后者。而更多情况,将两者结合着应用,则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因此,这两种方法具有互补的作用

  提出演绎法的是法国人笛卡儿,提出归纳法的是英国人培根。演绎法 : 简单的来说,所谓的演绎法,就是用逻辑来推理,即指由已知的一项定理接着推导出下一项的定理,如此层层的下去,来得到一些东西。而所谓的归纳法,就是指由观察许多现象而把结果进行综合,试图找出一个定则,来解释欲解释的东西。所以归纳法没有一定的逻辑可循,推论出的结果也不一定正确,或适合于所有条件下。演绎法 逻辑的方法有很多,这里提二个最基本的方法:正断法与逆断法。正断法的推理前提为「甲则乙」,即若甲条件满足,则乙一定成立。我们可举例如下:

  「凡人皆会死」是我们接受之前提。依此前提,孔子是人,所以孔子必死。「所有鸭有脚」是我们接受之前提。丑小鸭是鸭,所以丑小鸭有脚。

  逆断法的推理前提为「甲则乙」,那么若乙不成立,则甲一定不成立。举例如下:

  若我们接受「凡吃辣椒的都会面红」的前提,那么他没有面红,所以他没有吃辣椒。

  而演绎法的特点为:若前提真,则结论必真;但前提若假,则结论也会是假的。例如:在「凡是建中的学生都是好学生」的前提下,他不是好学生,所以他不是建中的学生。就是因前提错而得错误的答案。而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演绎法时,往往前提之正确与否很难确定,在这种不是百分之百确定之情形下,往往我们必须要在不同程度之认知下做推理,因此产生了所谓绝对涵蕴与强弱涵蕴的关系。

  「涵蕴」是一种关系,而关系可以是由没有、弱、强至绝对。在演绎法中,主要针对的是绝对的涵蕴关系的前提。但在日常生活的问题中所涉及的关系往往都是或强或弱。在非绝对的涵蕴关系的演绎分析,便稍为复杂。而我们对推论的结果,便视乎其关系的强弱,而具不同的信心程度。例如「多数香港人都支持民主」是一个强涵蕴关系,而非绝对关系,因此「小明是香港人」所以可推论得「小明很可能支持民主归纳法: 而归纳法一般人常用之法则如下: 1.从过往所发生的事来推断将来会发生的事

  例如我们从过往的日子中都见到太阳从东方升起来,所以我们推断明日太阳还是会从东方升起来。此法则之缺点在于—过往某一些事之所以发生是在当时某些条件的存在,所以这件事得以发生。如果这些的条件未来不存在,事情便不会再发生。2.从片面看全面

  美其名为「归纳法」,事实上是「以偏盖全」。这证据或观察对象的代表性愈大,我们对归纳所得结论的信心便愈高。事实上,我们很难会获得全面的资料,资料总是一片一片而来,我们只是将这些一片片的资料整理,而希望能获知一个「全面」的情况。

  不过,我们是无法证实我们是否已获得所有的资料,甚至不知道在整理的过程中有没有犯了方向上错误。以偏盖全是我们不能不犯的错误,我们只能试着尽量减少错误的程度。例如:「XXX在教改会上说:我是家长,我可以代表家长会发言。」这个不是归纳法,因为XXX没有搜集足够的资料,而只把个人的意见当全体的意见。

  又如「某说:过往香港经济发展良好,但治安不好,所以要香港经济继续发展,我们便不需要治安。」这是利用过去的事来推断未来的事,因此在条件不变的假设下,推论正确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要收集未来环境条件改变的可能性才能讨论其对错。

  因此一般人若要运用上述法则,很重要是要确定那些是假定,那些是已证实的。那些我们在日常生活经验上假定是正确,而未经证实的理解,都可通称为迷信。但在我们日常的运作中,我们是不能每事求证,否则当我们样样都表示怀疑,不作假定,便很多事都无可适从。迷信是不可避免,甚至说是必需的。但为增进我们的知识,加强我们对事物的理解,从而加强我们处理事物的有效性,我们便需最低限度对我们的假定作出「怀疑」,作出验证。不过,不同的人所能容忍「怀疑」而未决的能力程度不同,解答及验证「怀疑」的能力亦有所不同,所以有些人是可以「经常」怀疑,而有些人则只能「甚少」怀疑。我们可以举科学知识为例,很多人对自然科学的知识,都抱有坚信不疑的态度,可说是迷信科学。但现有自然科学的知识事实上都有其假定之情况,所以只有相对(relative)的准确性,亦即是比以前的认识为准确,因而「比较」接近真确,但相对所谓的真理(假定存在)还有一大段很大的距离演绎法(Deduction)根据规则及案例,导出结果。基本结构

  规则(若A则B)→ 案例(A)→ 结果(B)举例

  提高售价会导致销售减少。(规则)我们已经提高了售价。(案例)→ 销售将会减少。(结果)适用情况 预测未来情况。归纳法(Induction)根据案例及结果,导出规则。基本结构

  案例(A)→ 结果(B)→ 规则(若A则可能B)举例 提高售价。(案例)销售减少。(结果)→ 提高售价可能导致销售减少。(规则)适用情况 找出规则,作为之后预测未来之用。逆推法(Abduction)根据结果,试着找出规则,并找出导致结果的案例。基本结构 结果(B)→ 规则(若A则B)→ 案例(可能为A)举例

  销售减少。(结果)提高售价可能导致销售减少。(规则)→ 确认是否价格太高。(案例)适用情况

  发生了某个问题,我们想要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root cause)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施教的比较研究!邹!毅!杨发建

  摘要!归纳法和演绎法有悠久的历史渊源!长期以来也被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文章结合教学案例“对教学中的归纳法和演绎法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当前全国课程改革的新趋势”使我们面对新体系教材的问世“新$课程文化%建设的需求”应改变我国传统教育体制下“小学&中学甚至大学普遍采用的演绎法教学模式为归纳法的启发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归纳法(演绎法(施教(比较研究 名 称 归纳法 演绎法 备注 定 义

  归纳法又称归纳推理!同演绎推理相对’即由特殊推到一般的推理’用归纳法施教就是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自己完成相应的归纳推理过程!得出结论!主动获得知识的教学方法’常与启发式教学相联系’ 演绎法又称演绎推理!同归纳推理相对’即由

  一般推到特殊的一种推理’用演绎法施教就是教师从已知最抽象最高深的大原则+大定理开始!进行一步步的深入推演’常与演讲式”灌输式相联系’ 思维特点 个别(((一般 一般(((个别

  教学要求用归纳法教学的要点*要学生能归纳出结论!关键是让学生具有形成正确归纳的条件!教师应善于引导学生自己获得条件’用演绎法教学的要点*理论原则的前提条件要正确’教师的专业功底要深!知识面要广’尽量让学生参与’

  在中国传统教育体制下!小学“中学甚至大学!普遍的教学方法是演绎法’ 教学步骤)*教师引导学生获得正确归纳的条件’,可 举一反三-.+*教师启发学生自己进行归纳得出结论’,可采用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师概括总结’”*教师提出已知的原则+命题+定理.+*教师按逻辑进行例示性推演’其中也可启发学生进行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的求证推演’ 案例

  学习内容,假定-*什么是哲学)采用教学方法*归纳法教学设计* “*引导学生谈谈对自然+社会+思维等外部世界的看法和认识’,讨论式*设计具体问题-.+*教师有意识的参与学生的讨论!介绍西方哲学家对哲学的理解及其下的定义,让学生有参照-.%*通过讨论将学生看法往提升概念上引

  学习内容,假定-*什么是哲学)采用教学方法*演绎法教学设计*)*由教师主讲已知的正确定义*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或!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统一的科学’ +*教师对定义进行推演论证论证内容及 江西教育科研!”“!年第”“期 教学经纬

  以上!对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施教的基本过程和基本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两点启示# 一是从整体性原则来看!笔者主张我国的教学方法无论大$中$小学应变传统的理性演绎法为归纳法启发式教学“理由是#%”&适应新教材体系的需要“ #$$%年”$月第一届世界课程大会在上海召开后!我

  国已推出多套有前瞻性的$操作性强的课程教材体系!眼下正在试点!明年我省将全面推开!这是中小学教师人尽皆知的事“教材的重大改革和调整!需要我们有与此相应的教学方法”而新教材的设计已变传统教材中只强调事实$注重记忆为操作性强!注重引导为主!立足于’关爱$关切$关联(的’三关(教育论!从而引导学生’学会关心(“用归纳法启发式教学显然更适合这种教材的特点”%&&创造新型’课程文化(的需要!所谓新型的’课程文化(就是从’控权(到’赋权(!从’大一统(到’多元化(!从’满堂灌(到’多维度(的格局“这种课程文化格局旨在为学生发展的多样性提供多元的发展空间”为此!它需要培养和鼓励学生主动地思考和探索客观世界和所学课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倡导研究性的$动手能力强的学习方法和效果!因此需要相应的探究性的教学方法!需要归纳法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素质的需要”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素质是一切教改的目的和落脚点“学校教育不是通往上流社会的阶梯!而是通向智慧的道路”明确了这一点!作为师者的任务!传道授业解惑的方法就应该是使学生的智慧充分发展!不做高分低能的考试机器!不只局限在’一分抵万金(的升学座标里“而是开发潜能!塑造健全人格!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的需

  要!最终导致全民德行的提高”科学家杨振宁以亲身的体验认为!国外归纳法的启发式教学能使人学到’活的物理学(“意思就是能使学生具有有所发现$有所发明的实践能力” 二是从具体的教学环节来讲!笔者主张在教学实践中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施教应该相互渗透!灵活掌握“归纳和演绎是有区别$有相对性的!但在教学实践的运用过程中!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如果把两者绝对地对立起来!抹杀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则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和教学方法了“教学是创造性劳动!它因人因材$因时因地而变”就一门课而言!有的章节可用归纳法!有的章节也可用演绎法“就一堂课来讲!归纳与演绎也可交叉运用”我国)孙子兵法*中有这样一句话#’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教学活动也一样!关键在于灵活运用与融会贯通”英国哲学家培根也说过!只相信经验的人像蚂蚁!只会搜集材料!不知道如何加工$处理材料+只知道思辩的人像蜘蛛!只凭借自己的材料编织体系+真正的实验科学家应像蜜蜂!既采集材料!又通过自身消化处理这些材料!酿出新蜜来“教师治学要像蜜蜂!教师还要培育自己的学生也像能酿出新蜜来的蜜蜂”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责任编辑!韦!民!参考文献“ ,!-钟启泉!张海莹”基础教育要过’三关(,#-“社会科学报!$%%&!%’&” ,$-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什么是逻辑思维及方法练习题

  1、什么是逻辑思维:就是人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以概念为操作的基本单元,以判断、推理为操作的基本形式,以辩证方法为指导,间接地、概括地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理性思维过程。例:10元钱到哪里去了?有3个大学生到一个旅店投宿,旅店还有一间客房,安排他们3人住在这间客房里。经理说要收600元,于是他们每人交了200元住下了。后来经理发现他们是大学生,可以优惠一点,决定总共收550元。经理派一名服务员退给他们50元。服务员边走边想,50元他们3个人分也分不开,不如给他们30元,剩下的20元就归我了。服务员退给他们每人10元,私自留下20元。可是他回去一想,觉得有问题,怎么算都是少了10元。他想:他们每人交了200元,我退给他们每人10元,等于他们每人都交了190元,190元*3=570元,再加上自己留下的20元,总计590元,那么还有10元钱到哪里去了呢?

  2、逻辑思维的形式: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辩证逻辑

  3、形式逻辑:抛开具体的思维内容,仅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概念、判断、推理及其联系的逻辑体系,就是形式逻辑(又叫普通逻辑,我们平常说的逻辑,一般也指的是形式逻辑。)例:春秋战国时期,吴国有一位著名的贤人延陵季子。有一次他去晋国。一进入国境,他就说:这是个暴虐的国家。到了都城,他又说:这是个民力耗尽的国家。他去见了晋国的国君,回来后叹到:这真是个混乱的国家呀。随行的人不解,问他:您刚到这个国家,时间很短,为什么做出这样三个判断呢?延陵季子回答说:我刚进入晋国国境,就看到百姓的田垄荒芜而不整治,官家的建筑却高大而华美,证明百姓的生活很苦而统治者作威作福,我就知道这是个暴虐的国家。进了都城,我发现新建的房子简陋而老房子结实好看,新房墙矮而老房墙高,我就判断出这个国家民力已经耗尽。至于我为何说这是个混乱的国家,是因为我在朝廷上看到,晋国国君身体精力都不错却不理国事,大臣们都不傻却没有一个对国君进行劝谏,你说这不是混乱又是什么呢?

  4、数理逻辑:是在普通逻辑(形式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逻辑分支学科。数理逻辑在深度和广度上推进了传统逻辑,使它更加精确和严密。由于数理逻辑使用了数学的语言和符号,揭示了事物和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不仅深化了传统自然科学学科的研究,而且对计算机科学、控制技术、信息科学、生物科学等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5、辩证逻辑:爱因斯坦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他创建的相对论为人类认识物质世界开辟了新的视野。纵观爱因斯坦整个科学生涯,他是把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物质世界统一性的观念作为他科学方法论的核心。208

  6、逻辑思维的方法:演绎推理法、归纳推理法、实验法、比较研究法、证伪法 1)演绎推理法:就是由一般性前提到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按照一定的目标,运用演绎推理的思维方法,取得新颖性结果的过程,就是演绎推理法。例:盒子里放的是什么球?有三个外形完全相同的盒子,每个盒子里都放有两个球。三个盒子里面是两个白球、两个黑球、一黑一白。每个盒子外面都贴有一张标签,分别写着“白白”、“黑黑”、“黑白”,可是每个盒子上的标签都是错的。现在请你只在一个盒子里摸出一个球,就能够判断出每个盒子里分别放的是什么球。(答案:从贴有“黑白”标签的盒子里摸出一个球,就可以判断每个盒子里分别放的是什么球。)

  2)归纳推理法:从一般性较小的知识推出一般性较大的知识的推理,就是归纳推理。在许多情况下,运用归纳推理可以得到新的知识。按照一定的目标,运用归纳推理的思维方法,取得新颖性结果的过程,就是归纳推理法。如:太阳系的大行星围绕太阳公转,太阳系的小行星也围绕太阳公转,太阳系的行星只有大小两类,所以,太阳系的所有行星都围绕太阳公转。这就是一个完全归纳推理。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都以椭圆轨道公转,太阳系只有这九大行星,所以,太阳系所有的大行星都以椭圆轨道公转,这也是一个完全归纳推理。再如:“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瑞雪兆丰年”——属于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金属受热体积膨胀:铁受热体积膨胀,铜受热体积膨胀,金受热体积膨胀,银受热体积膨胀,锡受热体积膨胀。因为它们受热后,分子之间的引力减小,分子运动加速,分子之间的距离加大,所以体积膨胀。因为它们都是金属,所以,所有的金属受热体积都会膨胀。3)实验法:为了一定的目的,人为地安排现象发生的过程,据之研究自然规律的实践活动。实验的特点就是必须能重复,能够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地做同一个实验,并产生相同的结果,这是一个试验成功的标志。例1974年10月初华裔科学家丁肇中在美国的实验室里做实验,证明了J粒子的存在,10月15日,在德国实验室重复了这个实验,马上就找到了J粒子。于是,全世界物理学界都承认了丁肇中的成果,丁肇中因此获诺贝尔奖。4)比较研究法:是通过比较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的同和异来获得新知识的方法。如;鉴别伪劣、真伪,取长补短等。5)证伪法:证伪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提高思维效率的方法,在检验合格产品,侦察破案,进行社会调查、记者采访、诊断病情,科学实验等方面都可以应用到。例:老师在一张纸上写下甲、乙、丙、丁四个人中一个人的名字,藏了起来,然后让这四个人猜是谁的名字,甲说:是丙的名字。乙说:不是我的名字。丙说:不是我的名字。丁说:是甲的名字。老师说:你们中只有一个人说对了。

  7、训练题: 1)对同一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一律告诉我们,在思维活动的全过程中,对思维对象要有始终如一的理解,要有准确的把握,不能混淆。这对于我们的创新活动是十分重要的,试用同一律分析以下例子中的判断是对是错,并指出为什么。

  ·运动能使身体健康,热是一种运动,所以热能使身体健康。·唯心主义是反科学的,实用主义是唯心主义的,所以实用主义是反科学的。·战国时郑县有一个姓卜的,裤子破了,让他的妻子照原样再做一条,他的妻子把新裤子做好后,照原来的样子剪了个洞,还说,快穿上吧,这就是照原样做的。2)对矛盾律的理解和把握。矛盾律是说,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不能对同一对象做出不同的断定。用公式来表示:A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是B又不是B。矛盾律告诉我们,在思维活动中要保持思维的一贯性,不要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所有的动物都是营异养生活的。所有的动物都是营自养生活的。·有些动物是两栖的。有些动物是水栖的。

  ·所有的照片拍得都很清晰。这张照片拍得不太清晰。、同一关系上,是B又不是B。矛盾律告诉我们,在思维活动中要保持思维的一贯性,不要出现逻辑上的矛盾。·所有的动物都是营异养生活的。所有的动物都是营自养生活的。·有些动物是两栖的。有些动物是水栖的。

  ·所有的照片拍得都很清晰。这张照片拍得不太清晰。

  3)ABCD四个人结伴去野外旅行,中午吃饭的时候,发现A带了7个面包,B 带了5个面包,C 带了4个面包,D什么也没带,他们把面包平分吃了,饭后D拿出16元作为饭钱,请问应当怎样分这16元才合理?

  4)在抽屉里有10只黑袜子和20只红袜子,如果在黑暗中取袜子,至少要摸出多少只袜子才能找到一双颜色相同的袜子?

  5)午饭后食堂发生了食物中毒,中午食堂的菜主要有猪肉、白菜、豆腐、萝卜、土豆和豆角,主食有馒头和米饭,设计一套用剩余法寻找中毒原因的程序。6)试通过自行车的改进说明事物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的。228 7)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鲸不是鱼,海豚不是鲸,所以海豚是鱼。蚂蚁是动物,所以大蚂蚁是大动物。并非只有天才,才能发明创造,因此,不是天才的人,也可以发明创造。

  8)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货币、劳动力、技术,土地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商品,试用演绎法对它们进行推理判断。9)完全归纳推理法。三角形分为锐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通过完全归纳推理法,证明三角形的两条特征。

  10)简单枚举推理法:举出1~2个著名旅游景点的情况,归纳出好的旅游景点的特点。

  11)科学归纳推理法:运用科学归纳推理法,说明沙尘暴现象。12)设计一个实验,研究物体之间的摩擦力和哪些因素有关。13)比较真币和假币有哪些不同,总结出鉴别假币的方法。

  14)用证伪法证明通过一条直线外的一点,只能引一条直线和它平行。

  第二篇: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 A.社会形式 ? B.物质形式 ? C.主体形式 ?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B)? A.马克思 ? B.恩格斯 ? C.摩尔根 ?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D)? A.亲系

  ?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A.当然无效制 ? B.宣告无效制 ? C.行政审批制 ?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C)? A.劳役婚 ? B.聘娶婚 ? C.掠夺婚 ?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A)? A.夫妻关系 ? B.父母子女关系 ? C.祖孙关系

  ? D.兄弟姐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C)? A.姓名权

  ? B.人身自由权 ? C.配偶继承权

  ?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A.自行恢复

  ? B.由公安机关决定 ? C.由民政部门决定 ?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B)? A.可以结婚 ? B.不能结婚 ? C.可以照顾结婚 ?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C.被告住所地法院 ?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C)? A.30日 ? B.60日 ? C.90日 ?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ABCD)? A.宪法和其他法律

  ?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ABC)? A.婚姻 ? B.血缘

  ? C.同居生活 ?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ABD)

  ? A.丧失父母的孤儿

  ?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C.父母离婚的儿童

  ?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ACD)? A.人民调解委员会 ? B.人民法院

  ?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ACD)?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 B.弟、妹有负担能力 ? C.弟、妹已成年

  ?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D)? A.自愿认领 ? B.被迫认领 ? C.司法认领 ?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ABCD)

  ? A.开除公职 ? B.降职、降级 ? C.警告

  ?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ABCD)?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拟制血亲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 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不应,因为程大伟已经属于成年人了,不在父母的法定抚养范围之内。(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应,因为陆艳与丈夫之间的婚烟关系仍然存在,其丈夫程君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的相互辅助义务。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该协议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因而无效。(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协议而断绝,无论其父亲是否再婚,均不影响李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强仍然须对父亲尽应尽的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有负担能力。在李大海具有负担抚养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对其祖父承担赡养义务。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1999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 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 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 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答: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答:王忠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虐待是指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边做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凌辱人格等行为。

  本案中陈家对养子陈羽一向关爱,养父偶尔打了他一记耳光,管教方法固然不当,但并不构成虐待行为。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答:《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既然陈林对养子不构成虐待,因此他们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 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 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 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答:王沅应归男为抚养为它。因为孩子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但王沅已超过10周岁,因此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还应考虑他本人的意见。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答:住房虽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答:因该住房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女方购房尚欠债务2万元。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答: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预计稿酬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男方的著作尚未出版,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3分)

  答:家具和家用电器虽是男方在婚前所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割。

  第三篇:婚姻家庭法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马克思 B.列宁 C.恩格斯 D.摩尔根

  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

  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C.独立的法律部门 D.身份性财产法

  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96年《德国民法典》 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6.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遗弃罪 B.虐待罪

  C.重婚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7.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尊重 B.互相谅解 C.互相信任 D.互相帮助

  8.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

  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 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9.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A.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B.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拘役或管制 10.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1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A.分别财产制 B.共同财产制

  C.统一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12.收养是()

  A.民事法律行为 B.刑事法律行为 C.行政法律行为 D.诉讼法律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时间是()A.1998年11月4日 B.1990年3月8日 C.1992年4月1日 D.1994年2月1日

  1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4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25周岁以上 D.10周岁以上 15.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

  A.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 B.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C.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充公收归国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离婚未满一年的

  17.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A.公安机关 B.婚姻当事人

  C.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D.基层组织

  18.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A.经济上的供养 B.生活上的照料

  C.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 D.体力上的照料、帮助

  2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有()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D.双胞胎的生父母 21.古代离婚制度中,“七出”的内容包括()A.“无子” B.“口多言” C.“窃盗” D.“妒” 22.古罗马亲属法中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结婚方式分为()A.共食婚 B.宗教婚 C.买卖婚 D.时效婚

  2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A.宪法和其他法律

  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24.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包括()A.在室女 B.来归之妇 C.妻族 D.本宗男子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拟制血亲

  27.涉外婚姻(狭义)28.法定婚龄 29.非婚生子女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五、论述题(14分)

  3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34.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3分)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5分)

  35.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的()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8.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中未成年是指未满()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9.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但有关条款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经过台湾立法当局的修正,这些歧视内容始被删除。这次修正的年份是()A.1950年

  B.1985年 C.1988年

  D.1995年

  10.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1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12.婚前由一方承担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A.八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

  D.三年以上

  13.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只能以不作为完成的是()A.虐待罪

  B.重婚罪 C.破坏军婚罪

  D.遗弃罪

  1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A.独立执行

  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

  D.强制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A.文明第三国法律

  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B.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功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文化教育功能

  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8.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A.男系亲和女系亲

  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

  D.血亲和姻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20.在我国,旧式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A.两者的性质不同

  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D.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身体残疾,如果甲要求乙承担对其扶养义务,则应具备以下条件()A.乙由甲扶养长大

  B.乙有负担能力 C.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乙为自愿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下列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A.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乙破裂 B.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

  C.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D.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标志

  25.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A.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

  B.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C.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

  D.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亲属

  27.夫妻同居义务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立嗣 30.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3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34.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35.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

  (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A.1949年

  B.1953年 C.1950年

  D.1980年

  2.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文化教育

  D.实现人口与社会协调发展 3.人类历史上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最早出现于()。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早期 C.奴隶社会晚期

  D.封建社会早期

  4.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A.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

  5.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血缘属性

  D.功能属性

  6.下列哪一权利属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人身权?()A.健康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配偶权

  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A.适用上的广泛性

  B.内容上的伦理性 C.道德补充性

  D.多为强行性规范 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9.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互相忠诚和睦文明原则

  D.计划生育原则 10.下列有关重婚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C.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理由

  11.在我国古代五服制度中,下列哪一项是按照由亲至疏的顺序排列的?()

  A.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B.齐衰 斩衰 小功 大功 缌麻 C.斩衰 齐衰 缌麻 大功 小功 D.大功 小功 齐衰 斩衰 缌麻 12.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3.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不包括()。A.配偶

  B.血亲 C.宗亲

  D.姻亲

  14.下列称谓中与己身不属于直系血亲的是()。A.曾祖

  B.外祖母 C.玄孙

  D.侄子

  15.下列事项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的是()。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16.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表现不包括()。A.一定的亲属关系成为特定法律程序中回避的原因 B.一定范围的亲属为禁婚亲

  C.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建立收养关系可依法放宽条件 D.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

  17.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不低于()。A.22周岁

  B.2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18.《新唐书·北狄传》载:室韦人嫁娶,男方需先到女方服役三载,然后“与妻功载”。所指的是以下哪种早期型结婚方式?()A.掠夺婚

  B.劳役婚 C.互易婚

  D.买卖婚

  19.我国古代结婚程序的“六礼”中,男方遣媒人携带礼品去女方提亲称为()。A.纳征

  B.纳采 C.纳吉

  D.问名 20.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21.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22.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2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一般需年满()。A.18周岁

  B.22周岁 C.30周岁

  D.45周岁

  24.我国古代的“七出”中,儿媳不孝顺公婆被称为()。A.逆德

  B.绝世 C.乱族

  D.离亲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26.下列我国古代律法中,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有成文规定的是()。A.《户律》

  B.《开皇律》 C.《唐律》

  D.《大业律》 E.《刑统》

  27.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的“六礼”包括以下哪几项?()A.纳采

  问名

  B.纳吉

  纳征

  C.请期

  亲迎

  D.亲迎

  庙见 E.问名

  议婚

  28.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姓名权

  B.同居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人身权

  E.计划生育义务

  29.亲权中的人身照护内容包括()。A.管教和保护权

  B.姓氏决定权 C.住所指定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E.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3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有配偶的收养人应夫妻共同收养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31.婚姻家庭制度 32.重婚 33.母系亲

  34.夫妻财产制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35.简要分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6.简要阐述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

  五、论述题(14分)37.简要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

  六、案例题(第38小题10分,第39小题11分,共21分)

  38.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3分)为什么?

  (2分)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2分)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3分)

  39.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1分)为什么?(2分)(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2分)为什么?(2分)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2分)为什么?(2分))试题

  课程代码:00855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A.配偶

  B.直系血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子和在室女为父母丧应服()A.斩衰

  B.齐衰

  C.大功

  D.缌麻 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西班牙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

  B.依一方的要求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恢复

  D.由法院判决恢复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8.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已婚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A.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后婚无效,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对方又死亡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女方无过错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D.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除外 1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法国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A.三亲等旁系姻亲

  B.四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A.赠与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买卖婚

  17.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19.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20.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可在嗣父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进行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21.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未婚的成年子女

  D.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A.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B.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C.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3.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重婚

  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借婚姻索取财物 24.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A.配偶死亡 B.离婚 C.自由权的丧失

  D.市民权的丧失

  3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下列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亲等 27.“六礼” 28.无效婚姻 29.受胎期间 30.重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五、论述题(本题14分)

  33.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34.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35.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第四篇:粮食法《粮食法(送审稿)》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5-12-24 作者:农发行总行法律合规部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2014 年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工作的新政策、新部署、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粮食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正对送审稿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送审稿的立法宗旨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首先要立法,于法有据,才能抓而有效。送审稿开宗明义作了具体规定,即“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可以看出立法就是把抓粮袋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宗旨。

  从我国国情、粮情出发,送审稿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原则;二是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与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与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统筹协调的原则;五是坚持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相符合的原则;六是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

  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在原来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送审稿着力在粮食收购储存全面放开、粮食质量追溯、粮食安全考核问责、粮食收购加工许可等方面构建体系,从制度到体制到粮食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整个送审稿立足多个层面,主题突出,结构完整,全面系统,强化了粮食行政部门职能,扩大了服务范围,丰富了工作内容,增加了执法责任,构建了一部覆盖全产业的法律。该法出台实施后,将为今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管粮,从法律层面提供依据,更有利于各项粮食政策的顺利推进,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粮食行业行为规范有序,使粮食行业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送审稿分为总则、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粮食流通与经营、粮食消费与节约、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共84条,设立了9项主要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制度。送审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近些年来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了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公开、公平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

  (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障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送审稿与农业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发展、农资安全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方面,对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出规定。

  (三)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最根本的是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送审稿从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价格支持制度,金融支持,粮食生产保险,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护和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两个积极性”。

  (四)粮食流通保障制度。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送审稿规定,对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建立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并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规则、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粮食节约减损制度。我国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损失损耗比较严重,餐桌上的浪费更是惊人。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设立专章,从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减少农户储粮以及储存、运输、加工、餐饮等环节损失浪费,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

  (六)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及食品加工原料,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送审稿从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粮食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结合近些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送审稿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出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保护性收储、定向销售、储备吞吐、进出口、深加工用粮规模调控,以及完善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外资并购境内粮食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等。

  (八)粮食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是粮食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送审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水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供应、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九)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度、规范的有效执行,送审稿第八章、第九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违反送审稿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三、相关立法建议

  (一)提高粮食生产者积极性

  送审稿第二章中规定了粮食生产能力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但在保护种粮农户积极性方面力度欠缺。粮食生产的主体是农民,我国的耕地主要在农民手里,粮食问题的核心在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只有真正让在一线生产的农民满意了,粮食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方式都是按过去的农业计税面积(其中还有多数山地退耕还林;同时由于农民进城务工,有近十个百分点的耕地撂荒),在执行中也是实行按农户现有承包耕地面积发放补贴资金。这种补帖方式,既不能保证农户实有土地种植粮食(在实际操作中做不到现场查核),也不能保证农户粮食种植的生产数量,因此有很大弊端。建议在送审稿中明确种粮农户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将对种粮农户的补贴和奖励与其出售粮油的数量挂钩,实行粮食直补与粮食收购挂钩的政策。这样既可完全保证商品粮转化率,促进粮食充分上市流通,又能真正调动起种粮农民投入、生产、销售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提高粮食生产供应能力。

  (二)保障政策性银行收储的信贷支持

  农发行政策性贷款是在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粮棉宏观调控任务发放的、财政部门对贷款予以利息补贴或补偿、贷款损失予以弥补的贷款。目前送审稿关于政策性银行对收储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供应的规定与现行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且未涵盖储备粮补贴、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专款专用、政策性粮食库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内容,建议进行以下修改:

  1.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为粮食安全提供信贷支持是农发行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表现。为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建议将农发行保障粮食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安全的职能在《粮食法》中予以体现,并将相应的利费补贴政策或模式予以涵盖。同时,针对目前部分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拨付不规范、管理薄弱等问题,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相关部门可将涉农资金的代理权赋予农发行,以确保涉农资金专款专用。

  2.长期以来,粮食收储的信贷资金均由农发行提供,收储信贷资金的安全是保障粮食收储工作长期健康运行的关键。为进一步保证政策性粮食收储所需信贷资金供应,建议将第五十五条中“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粮食收储经营活动所需信贷资金供应”修改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政策性粮食收储所需信贷资金供应”,在“承担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后,增加“,并确保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在立法层面明确农发行政策性粮食收储的定位和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的特性,确保粮食收储的正常运行,保障粮食安全。

  3.由于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粮权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司法解释,建议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加:“政策性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粮食库存不宜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政策性粮食库存作为债权的担保”。

  4.粮食储备实行四级储备机制,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省市县三级储备),建议第七十五条调整为:“

  (三)擅自动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或者违反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扩大此条的管理范围,将对地方储备粮的保护纳入其中。

  5.建议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擅自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或违反政策性粮食资金管理制度的”。通过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惩罚措施,提高社会大众对于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不得挪用的认识,从而进一步保障政府性粮食收购资金的安全。

  (三)强化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信贷业务的激励政策

  粮食是弱质产业,比较效益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战略物资,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送审稿的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这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但送审稿未提及社会资本支持粮食流通的模式和相关政策,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在送审稿将上述内容予以明确,以起到对社会资本的导向性作用,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支持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建设,如将黑龙江省作为全国核心主产区和国家北粮南运重大战略的主要粮源供给基地,支持其将生产的粮食主要销往省外,从而起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点销区粮食市场稳定的作用。

  (四)增加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的制度

  建议在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现有内容基础上,增加第二款,具体包括“国家建立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的制度,对粮食商品量大、外销外调量大、增产潜力较大主产省加快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和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业给予重点支持” 的内容。主要理由为:近年来,粮食主产区承担了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和安全的重任,没有以牺牲粮食和耕地为代价去大规模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却面临“产粮大县、经济弱县、财政穷县”的困境,面对日益扩大的区域发展差距,多数主产区很难承担粮食安全的公共责任。增加上述条款,有利于从导向上支持主产区破解粮食产量与收购量连年大幅增加、粮食销售不畅、库存爆满、新粮收储能力严重不足和加工企业经营困难的突出矛盾,有利于延长、加粗粮食产业链,拓展粮食产业发展空间、增强产量产业整体实力,增强持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产业支撑基础。

  同时,建议在制定或修订相关细则时,对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区域分工体制进行思考,不能仅仅强调中央政府和主产区的责任,而应重构粮食安全的责任分担体系;应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主销区在产量、社会化服务、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责任做出具体要求。

  (五)支持粮食企业走出去

  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重心转变为“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现阶段我国不仅进口口粮,还进口饲料粮,是全球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粮食贸易量的变化会给国内市场和整个国际市场带来很大的影响,我国应该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针对上述发展趋势,建议在《粮食法》明确通过政策性银行杠杆大力支持我国粮食企业走出去,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料,融入国际市场。

  第五篇: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王常磊

  2008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城乡规划法》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权力。这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难,特别是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法》的废止,执法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急需解决,即:该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该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乡规划法》。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理由是原违法建设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现在依然违反着城市规划,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但在执行阶段适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申请法院执行,而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高效快捷。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溯及约束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二是溯及保护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救济。

  法不溯及既往,即不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最早确立于1787年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和演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受到各国法律普遍采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也理应适用这一原则。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法》中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就不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那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选择法律适用呢?《立法法》第84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实质上就是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城乡规护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能适用这条原则,《城乡规护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也重于《城市规护法》,也应适用《城市规护法》。因为,《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设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处罚,而新的《城乡规划法》则摈弃了“严重影响规划”的提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条文表述上可以看出,对违法建设无论是在罚款幅度上,还是在予以拆除的条件上,新法都给予了重于旧法的规定。综上,赋予《城乡规划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违背了立法法的宗旨。

  二、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

  从行为理论上讲,在生活实践中,人们的认知程度有限,只能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一个普通人去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同样如此,当时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可能想到其违法建设行为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是罚款、是没收还是拆除,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讲,如果想到事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罚款幅度这么高,处罚力度这么大,违法成本如此之高,或许也就不再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因此用适用新法去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空白很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溯及既往,这是由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的,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三、有建设部相关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予以借鉴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废止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建设部去电或去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为此,建设部于1991年2月2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违法建设行为结束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以持续状态,直至持续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应用新法处罚。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和法的溯及力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仅是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即违法行为有连续(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或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未超出处罚时效,依旧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此违法行为已经实实在在的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其违反的法律是确定和存在的。本条旨在解决的是在违反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处罚问题,而不涉及法的溯及力即法的适用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然后在执行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这种观点显然更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案件的结束,也即结案,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使其终结。《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必须得到履行,作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可见,第三种观点将案件的处罚决定和执行本属于一个案件范畴的两个行为生生割裂开来,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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