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对于行为人未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判决主文应表述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形式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但由于被告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