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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后怎样处理(上级法院可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发布时间:2023/5/12 阅读量:118


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后怎样处理(上级法院可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一、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后怎样处理

先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不成立,继续审理。这是法律中的规定,实践中如认为异议成立,会让原告撤诉,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自己的工作量。

因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查,然后作出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继续审理。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间有争议的提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解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是自己提审;第二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其中再审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辖区以内下级其他法院再审。 因此,如果是法院指令再审,则基本上不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况。除非上级法院指令自己辖区以外的法院再审,但是这样的错误就错的太离谱了,作为法院,而且是中级以上法院,是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的。 所以,综上,法院指令再审的管辖不可能出错。也就无所谓管辖错误怎么办的问题。

行政案件都是先由下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比如起诉先从所辖区的人民法院开始如一方不服判决需上诉就会上升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是一级一级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都是先从下开始的不能越级,一般的刑事案件十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是从下级法院审理,如不服在至上级法院上诉,大案要案从十三起步至死刑案件一般区人民法院就没有这个权利是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级法院可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执行,相关的执行申请程序跟一般的执行申请一样。也就是说本案应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1、没有问题,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撤销的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判决的判决书,只能发给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审法院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应该是ABD这种题没什么为什么的,就是具体的法律法规。 更多公考资讯请查看安徽人才信息网http://www.ahrcw.com

该局有权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只要做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就可以了,撤销后该局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下达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骗人的,不要理会。你可在百度里搜,奔跑吧兄弟中奖是不是骗人的,答案都是一致的。骗子设网站发短信来骗人的,挂的法院都是吓唬不懂法的人。冒充法院的人,在胡说八道,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中奖就是个民事行为,弃奖是权力,哪有放弃还要支付违约金的?不是刑事犯罪,怎么会罚款、逮捕、判刑?不兑奖交罚款,岂不是抢劫么?记住不转帐不联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别: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上级法院一般会慎重的,不会轻易出错。如果你坚持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定是正确的,上级法院撤销不当,你可以依据《执行规定》129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好提交书面《执行监督申请书》,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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