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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人身损害诉状]

发布时间:2024/1/10 阅读量:45


  【案情简要】

  2018年12月15日,原告李某某与父母在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盼盼安居产品专卖店里准备购买门,由于安全门放置不稳,致使店内防盗门倒地将原告砸成重伤,致使原告当场呼吸心跳骤停并送往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原告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脑外伤、创伤性休克、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等23项病症。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2月9日原告一直在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12日由于原告伤势较重转入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继续治疗;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14日原告转回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现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花费若干。因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防盗门偏离墙面砸伤原告。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办案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盼盼安居产品专卖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西宁市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李某某的代理人,本人梳理证据,整理材料,并书写起诉状,统计了住院天数、计算了赔偿清单,协助了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产生的医疗费 103177.43元;交通费27414元、住宿费:8652元、残疾赔偿金4667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6050元、护理费 2225557.93元、生活用品费6993. 69元、营养费8400元、鉴定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926959.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赔偿  

  清单和住院日起统计如下: 

  赔偿清单:(1)医疗费:103177.43元(减去了已经支付的194000元);(2)交通费27414元【实际票据】;(3)住宿费:8652元【实际票据】;(4)残疾赔偿金466704元【计算方式L: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伤残等级系数0.8(三级)*赔偿年限(上限为20年)】;(5)残疾辅助器具费(初期):6050元【实际票据】;(5)护理费:2198497.93元【(a)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原告父亲误工费87817.93元,原告母亲护理费按照2018年度其他护理人员自导工资4510元/月个月×6个月为27060元。(b)2019年6月15日以后护理费:2110680元【2018年度其他护理人员自导工资4510元/月个月×2个人×12个月×19.5年】;(6)生活用品费:6993.69元【实际票据】;(7)营养费:8400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标准:70元/天×120天(鉴定书载明的营养期)】;(8)鉴定费:3360元【实际票据】(9)住院伙食补助费:20650元【计算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元/天×295天(住院期)】;(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99899.05元】。 

  张某某住院天数统计:(1)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2月9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56天;(2)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4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28天;(3)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8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14天;(4)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15天;(5)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7天;(6)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14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4天;(7)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3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6天;(8)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4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7天;(9)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3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5天;(10)2019年9月17日到2019年10月13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7天;(11)2019年10月21日到2019年11月15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26天;共计:295天。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法官进行了再三沟通,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盼盼安居产品专卖店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最终同意赔偿,但是原告要求护理费等过高,愿意给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器具费、护理费、生活用品费、营养 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在本案中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盼盼安居产品专卖店最初拒绝与沟通,但是,原告由于原告的治疗产生了巨额花费,导致原告父母债务缠身,又无法在短时间之内拿到人身损害赔偿金,但是原告治疗的停滞不前。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发生在被告店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父母认为带孩子在被告店内看门,店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系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 

  但是,原告作为一个幼儿其父母将其带至被告店内,未尽到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原告父母对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存在过错参与度的,具体参与度是多少最终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为幼儿,其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主要依赖于父母的监督。故,虽然代理人帮其计算的赔偿费用较高,但是,不能将过错全部归责于本案被告,具体比例怎么分割实属不可预测,故调解解决,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良好效果。 

  虽然本案作为个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应当呼吁广大家长朋友们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尤其是在学校之外的地方,比如人多的商场或者超市等地,去逛街和购物的时候,最好有一人专门看护孩子,另外一人逛街购物,或者轮流进行;另外,也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对个体户店面的安全问题加强管控力度,尤其是店内的安全措施等,从源头控制和消灭安全隐患,保护好大家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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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身损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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