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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考点冲刺[人生损害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1/8 阅读量:38


  第一章 公司法

  考点一:公司

  1、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

  考点二:公司法

  1、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备公法属性的私法。(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1、设立

  (1)概念: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2)设立行为: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程序: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2、成立: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考点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名称: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2、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考点五:公司章程

  1、定义: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2、作用:(1)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2)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3)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或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4)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3、公司章程法定性的表现(简答题):(1)内容的法定性(2)形式的法定性(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4)效力的法定性

  4、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表现:(1)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2)是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3)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考点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1)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案例题)

  (2)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2、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2)股东会决议(2/3表决通过)(3)通知(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并的法律效果:(案例题)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3、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优于公司股东权利。

  考点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偿

  注: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案例题)

  

  考点十: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参与民主管理

  1、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务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集体合同。

  3、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虽然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是它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

  考点十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定义:已成立的公司因为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2、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权益受到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注:公司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二)公司的清算

  1、概念: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种类: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

  3、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券、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程序

  (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考点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4、有公司住所

  考点十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十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一)出资形式:(案例题)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规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出资证明书: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该载明一下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意义:(1)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交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考点十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二)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为:(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考点十六:股东的权利:

  1、主要表现:自益权和共益权

  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法定权利有: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案例题)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考点十七:股东的义务(简答题)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及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考点十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会

  1、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批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召集: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通过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方式实现的。

  4、股东的议事规则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属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组成:有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注:董事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案例题)

  (10)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在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在由半数以上的股东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召集

  4、董事会的议事原则:决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

  5、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监事会

  1、性质:是公司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

  2、监事的任期每届散步阿宝,连选可以连任

  3、议事原则: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考点十九: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投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驶股权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

  
(二)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简答题)

  (1)公司连续5年不想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考点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2人以上200人一下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规定的全体人认购的股东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东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考点二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设立步骤

  4、募集设立的步骤

  5、申请登记设立

  

  考点二十九: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在具有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就在;(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简答题)

  考点三十: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3、重大事件公告

  4、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简答题)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既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同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案例题)

  注: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单选题)

  2、合伙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案例题、单选题)

  3、合伙人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不能协商的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

  4、入伙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线责任

  (2)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合伙人资格。

  5、退伙

  1、自愿退伙

  2、当然退伙:(单选题、多选题)

  特定事由包括:(1)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并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考点六: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单选题)

  2、不得以劳务出资(单选题)

  考点七: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项

  2、对于有限合伙人除合法协议约定外,法律赋予了一些特殊权利:(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想竞争的业务;(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单选题)

  3、退伙: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单选题)

  考点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化

  普转有:应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转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九:企业的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持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考点十:个人独资企业

  1、概念: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券承担无线责任的企业。

  2、特定:(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单选题)

  考点十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单选题)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考点十二:各人独资企业解散原因有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合同法概述

  考点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考点二:合同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8)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考点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概念: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有效要件:(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二)承诺

  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迟延是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4、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5、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考点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只有就合同的必备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欠缺必备条款,合同不具有成立效力。必备条款又称合同的成立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1、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合同的一般条款,指除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的条款。

  2、合同欠缺普通条款或普通条款不明确的,当事人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不能达成普通协议的,依照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可以确定的,依照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履行;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确实合同条款内容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履行

  (三)格式条款

  拟定人的限制性规定:(1)提供方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该条款无效。(2)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优先适用普通条款(3)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考点六:合同的效应应当同时具备一下条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考点十一:撤销权的享有:合同订立的被欺诈人、被胁迫人、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合同撤销的享有者为合同订立时的被欺诈人、被胁迫人、乘人之危的受害人。

  考点十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考点十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考点十七:合同变更的方式

  (1)协议变更(2)法定变更(3)裁决变更

  考点十八:合同转让

  1、特点:(1)合同转让不改变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2)合同的转让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3)合同转让设计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转让效力:(1)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自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之日起生效,无须经债务人同意.(2)合同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效力表现:第一,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失效中断的效力。第二,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第三,原债权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向原债权人履行。(3)债权转让为通知哦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十九: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考点二十: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

  2、约定条件出现时的解除

  3、法定解除

  考点二十一:

  清偿又称债务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行使债券得以实现的行为。

  考点二十二:

  法定抵消要件:1、双方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

  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考点二十三:提存: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讲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

  考点二十四: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考点二十五: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考点三十: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

  1、当事人特定

  2、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考点三十三:承揽合同的特征1、以完工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考点三十四:运输合同指承运人讲旅客或者货物从起点起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考点三十五: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四章 专利法

  考点一:专利权的客体(简答题)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考点二: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考点三:专利权的归属:1、职权发明2、非职务发明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考点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考点五: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标识作用的设计。

  考点六:专利申请

  原则1、先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优先权1、外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

  2、实质审查

  3、驳回专利申请

  4、授予专利权

  5、专利申请的复审

  考点七:专利的终止(多选题)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考点八:专利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权利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权利1、缴纳专利年费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予以奖励

  考点九: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论述题)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2、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依赖专利的强制许可

  考点十:假冒专利权行为(简答题)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讲为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成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设计的技术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4、伪造或者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讲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以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五章 商标法

  考点一:商标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分类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构成条件1、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考点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原则

  考点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申请日的确定(限收到通知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3、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自手袋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

  4、核准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异议的,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5、商标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商标争议事宜有关商议争议事宜

  考点四: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2、禁止权

  3、转让权

  4、许可权

  考点五: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和终止

  1、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变更。(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终止(应注销、撤销、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考点六: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单选题、多选题)

  1、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德尔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考点七:侵权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考点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为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点一:垄断

  1、概念: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和状态。

  2、特征:违法性和危害性

  考点二:反垄断的概念

  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考点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预付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四: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除外

  1、适用范围:(1)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2)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2、适用除外:(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考点五:垄断协议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考点六: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规定,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考点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独家交易行为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考点十: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

  1、假冒混同行为

  2、虚假标示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商业诽谤行为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考点三: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理解: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考点四:产品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产品监管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考点八: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对产品质量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九: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考点十: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直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因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或财务损害的被侵权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其他因此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4、品缺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因产品缺陷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除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则由销售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

  5、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诉讼时效2年;产品瑕疵损害赔偿,诉讼失效1年。

  考点十一:产品缺陷类型,负责修理

  1、制造缺陷

  2、设计缺陷

  3、警示缺陷

  考点十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

  2、销售者

  3、连带责任人

  考点十三:产品的赔偿类型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惩罚性赔偿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点一:消费者的含义

  1、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考点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依法赔偿权6、依法结社7、获取知识权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9、监督批评权

  考点五: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安全保障的义务4、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7、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8、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9、履行七日内退货的义务10、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11、公平交易的义务12、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13、尊重信息披露义务14、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考点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这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考点七: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1、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1)生产者与销售者(2)展销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3)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4)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使用人(5)网络交易平台(6)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7)虚假广告产品的代言人

  2、损害赔偿的范围(1)补偿性损害赔偿(2)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九章 劳动法

  

  考点二:劳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散或者终止劳务合同的。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的。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用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务合同法》

  考点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

  考点四:劳务合同的内容

  1、劳务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务合同的任意条款:(1)试用期(2)服务期(3)竞业限制

  考点五:劳务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考点六: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考点八: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务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考点九:仲裁公开原则

  劳务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考点十: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考点十一:仲裁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考点四:森林法主要内容

  1、林权2、林业规划、经营和保护3、森林采伐

  考点五:草原法

  1、概述:是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的植物群,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2主要内容:(1)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2)草原的规划和建设(3)草原的利用和保护

  考点六:水法基本内容

  1、水权2、水资源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3、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4、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

  考点七:渔业法的主要内容

  1、养殖业管理和合理捕捞

  2、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考点八:《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1、野生动物权属制度

  2、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3、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考点九: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1、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2、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度

  考点十: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2、预付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5、损害担责原则

  考点十一: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4、环境标准制度

  5、清洁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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