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人身损害案例 > 发生医疗事故了,要不要打官司?[人身损害起诉时效到底是几年]

发生医疗事故了,要不要打官司?[人身损害起诉时效到底是几年]

发布时间:2023/12/6 阅读量:44


  答:首先,您所述的发生医疗事故是否有经鉴定确认构成医疗事故,如未做鉴定,无法直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其次,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方无责,不少实务案例中,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做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后,仍认定医方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与患者实际受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医方仍应按其过错责任比例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纠纷的维权途径有很多,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调解等)、诉讼。如患方认为医方有责,想追究医方民事赔偿责任,建议患方先复印封存患者病历,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评估,评估内容会涉及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等,患方可根据评估意见判断选择哪种方式向医院追责更有利,如后续诉讼,评估意见也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帮助患方完成举证工作。最后,医疗纠纷案件较普通的民事案件专业性更强,建议患方维权前可咨询专业的医疗诉讼律师,必要时也可委托医疗诉讼律师代理案件,帮助患方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维权。如需法律、医疗评估等帮助可私信。

  鉴于您提供的材料限制,上述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出现医疗损害很多当事人想到的就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有哪些?哪些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实现诉讼目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既然有几种途径可以解决医疗纠纷,当然选择诉讼解决是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那种情况下当事人适合选择诉讼呢?

  对于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伤残、死亡的案件,可以选择诉讼,因为损害赔偿金额涉及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患者六十周岁以内的)、最长二十年的护理费、长期的医疗康复费用对患方而言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如果调解一次性解决的话,一般医院是不会给后期的医疗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的,只有诉讼不但能保证长期医疗康复费用的诉权,还能有高于调解所能得到的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患者六十周岁以内的)、最长二十年的护理费,这种情况下诉讼是能实现患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那么那种情况下不适合诉讼呢?对于医疗损害中患者是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医疗损害没有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律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诉讼,原因是:1、案件审理时间长,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此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长,一般情况下一审需要两年左右,有些案件可能时间更长。2、案件涉及医学专业,当事人要学习很多之前不具备的医学知识,需要支出精力成本。3、案件诉讼需要经济支出。医疗案件不但要涉及法学,还涉及医学,办理此类案件还需要实践经验,对于律师来说也不是所有律师都能办理医疗案件,能办理医疗案件的律师并不多,有大量实践经验的律师就更少了,那么对于患者来说自己来和医院进行医疗诉讼难度非常大,如果需要请律师就要支付律师费,即使不请律师自己亲自办理,也需要支出鉴定费用,虽然鉴定费用按照规定最终会根据责任比例双方承担,但患者这方是要垫付的,还有就是诉讼费用这是支付给法院的。诉讼需要支出的成本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经济成本,如果赔偿金额没有诉讼成本高的话,不建议诉讼,建议去医调委调解。

  袁律师曾经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过,也在医院工作了8年,是专业的医疗律师。对于发生了医疗纠纷,要不要打官司,关键是看医院是否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行政调解,袁律师对此有专门的文章予以分析。

  医疗纠纷患者应怎样维权

  医疗纠纷是医患矛盾中一个绝对核心问题,也是我们解决医患矛盾一个绕不过去的关键,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维权方案,是我们解决医患矛盾的核心问题。

  一、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第一是医患协商,第二是医调委行政调解,第三是医疗诉讼。三种解决途径各有优劣,接下来本文将对三种解决途径一一介绍。

  1、医患协商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一种高效的解决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医院设立有专门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部门,大部分医院是由医教科或者医务科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大型三甲医院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医患办或者纠纷办。医患协商当然也有天然的缺点,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医教科或纠纷办属于医院的下属部门,他们通常是维护医院自己的利益,很难得到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他们常常接到患者的投诉后,只是做一个了解登记,说需要了解情况后向患者及家属答复。事后工作人员一般是电话简单向患者及家属答复,建议患者通过鉴定、诉讼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能缓和医患矛盾,往往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虽然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发生医疗纠纷,患者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这种处理方式。接下来根据自己在医院8年的经验,分享一些干货,介绍一下这个方式我们需要准备和注意些什么。

  ①找医教科首要目的和需要做的第一步不是反应问题,而是要求封存病历。病历是记录我们整个医疗过程的唯一证据,也是后期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最重要资料。但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生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如果病历被医院篡改,会给我们后期维权造成很大的麻烦。虽然可以通过病历真伪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医院和医生的处罚也有限。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有事会在你反应问题的时候,通过其他工作人员通知涉事医生篡改病历,这种很难发现证据。

  ②友好协商,理性反应问题。患者看到这句话,可能认为我在为医院说话,但并不是。袁律师的代理的医疗案件中,很多是通过和医院协商解决的。根据袁律师的经验,如果患者及家属理性、合理的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医院一般是会积极考虑的。在协商时,要及时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有些患者及家属投诉以后,没有提出具体的诉求,导致医院不清楚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工作人员就没法很清楚的向医院领导汇报你的情况。医疗纠纷中,最终医院是否赔偿,肯定是由分管院领导或者院长做出的。患者及家属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并及时向你反馈结果,这样有利于患者判断通过此条途径是否能够解决该纠纷,以便患者及时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袁律师在这里特别不建议通过堵门、威胁甚至暴力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方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是不好的示范。

  2、医调委行政调解

  医调委解決问题的方式和医院处理问题的方式差不多,如果医院不愿意协商,医调委一般建议患者通过鉴定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医疗损害鉴定指南》(SF/T0097-2021)规定,原则上由法院委托,行政处理和调解机构也可以委托。患方可以通过此条途径解决和医院的纠纷,但是前提必须是病历真实,没有篡改,否则得出的鉴定结果就有可能不公正。因为鉴定结论依据的事实都是虚假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就当然存在很大问题。

  3、医疗诉讼

  医疗诉讼是我们解决和医院问题的方式之一,对于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的,袁律师建议最好通过诉讼解决。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开始施行,如果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患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提取医院的电子病历原始数据,然后通过病历真伪鉴定明确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

  二、怎样封存病历

  病历封存是我们维权的重要步骤之一,及时、规范的封存病历对我们后面维权、鉴定、诉讼都很有利。接下来,袁律师将介绍一下封存病历时的几个关键问题。

  1、应在什么时候封存病历

  袁律师认为,我们一旦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病历封存的及时行,就是为了避免医院篡改病历,毕竟病历是由医院保管。根据袁律师这几年的从业经验,大部门医生都有过修改病历的行为。特别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医生第一时间就会修改病历。

  2、医院不配合封存病历怎么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4条规定,病人及授权的家属或委托人有权要求医院封存病历,病历封存后交由医院保管。但是现实中,很多医院不配合,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患者去找医生的上级部门医政科,医政科往往说这种事情不由他们负责,建议你通过医调委解決。袁律师对于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一般是录音录像,及时保留证据,起诉到法院后对医院提供病历的真实性提出怀疑,要求调取原始电子病历。

  3、封存病历时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求医院制作病历封存笔录,对病历封存的时间、内容、页数进行详细记录,病历封存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清点全部病历,确认病历是否完成,查看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是否有缺页。对病历编注页码,避免事后医院添加病历。所有缝隙都要有齐缝章。如果封存病历时,病人还在住院或者部分病历医生还没有制作出来,家属可以要求封存现有的病历。

  三、重视尸检

  很多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以后都拒绝尸检。如果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愿意存在分歧,特别时肺栓塞、心肌梗死等突然死亡的患者,家属一定第一实践尸检,以便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没有尸检,极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最终导致患者家属败诉。因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鉴定机构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如果没有尸检,鉴定机构就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在袁律师之前的文章中,例举了2个因为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败诉的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对尸检的重视。当然不是所有死亡的患者都需要做尸检,比如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都没有异议,患者认可医院的死亡诊断,这种就不需要做尸检。对于感染性休克、创伤性休克的病人,因为死亡原因很明确,就没有必要做尸检。就算医院不认可患者的死亡原因,根据病历的记载鉴定机构也可以推断出患者的死亡原因。

  四、专业的医疗律师的介入也很重要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家属因为缺乏医疗知识,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往往缺乏专业的判断。有些纠纷中,产生的损害后果是诊疗活动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这种医院往往没有过错,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不理想。如果有专业医疗律师介入,律师就会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白,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避免患者及家属产生认识错误。

  其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关键的环节是鉴定环节。因为法官不懂医学,法官的裁判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做出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医学指南、医学教材,专业的医疗律师会帮患者查询相关的指南和教材,更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医疗律师因为经常有案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和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往往很熟悉,医疗律师在专业的加持下能够和鉴定专家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

  五、重视专家辅助人员的作用

  在很多医疗纠纷中,很多被告是大型的三甲医院,他们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患方因为没有专业背景,对医学问题不甚了解。这时候就需要请权威的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支持。一方面是他们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患方,另一方面他们的权威性能够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很大的影响。

  以上就是我们在医疗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希望对大家维权有帮助。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多种,打官司只是其中一种,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维权方式,以下是林律师原创的全网最全医疗纠纷处理指南,供参考:

  医疗纠纷患方最全操作指南

  ?作者背景:林律师,系985临床医学博士,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2015年晋升副主任医师,转行法律工作6年。

  林律师根据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以患方角度给大家制定了一个操作指南。

  一、掌握医疗纠纷核心法律规定。

  医患关系虽然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不属于消费合同,是不保证服务效果的合同关系(例如不保证治疗效果)。所以少数患者必须纠正一个错误的观点,付了钱看病,医院不是必须把病治好,这在治疗普通疾病很好理解,因为大家都清楚大部分疾病是不能治愈的;即便是医疗美容,也不是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医院就合同违约了。这个错误的观点让很多医美失败的患者走法律程序的时候败诉了,其实医院只要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不属于合同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虽然很简单,但是规定了医疗损害的三角关系(医院有过错,患者有损害,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么根据过错原则,由患者举证,同时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说医院有过错就需要赔偿,还需要因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同时也确认了医方的法律主体为医院,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二、维权第一步:封存复印病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情为什么是封存复印病历?因为病历除了是第一手证据,还是初步评估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是多少的基本材料,可以说缺少病历,维权无从谈起,即便不走法律程序,也只能以不充分的依据跟医院吆喝赔偿,这是很难维权成功的。如果走法律程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鉴定患者的损害情况,也是主要依靠病历。所以如何固定病历证据并还原诊疗行为是患方最重要的举证工作之一——即封存复印病历。如何封存复印病历呢?

  1.提出封存要求。

  到医院医务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或医务科下面的医患办或安全办,总之找医务科没错),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健委医政处(科)举报,也可以向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做出处罚(一般罚款为20000元)。如果是在周末或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进行病历的封存。注:现在没有主观、客观病历的区分了,医院生成的所有病历,患方都可以复印、查阅、封存。

  2.点清病历页数。

  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想方设法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故意不给完整病历,特别是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愿意出具;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一定要强调要求封存所有病历,并予以录音录像留证,如有缺页,不认可其他未封存病历真实性,这一点法院是会支持患方的。清点病历页数后在封存的封条或封袋上注明。

  3.制作封存目录。

  封存袋背面列清封存内容目录(如果封袋上没有目录表格,可以用A4纸另行制作一个目录,一起装入封袋或贴在封袋外面),如: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并注明封存为完整病历还是不完整病历,如为不完整病历,最好注明还有哪些病历未封存,因为如果患者还没有出院或封存程序启动比较急,有些病历确实还没有完成书写,无法封存。注:林律师建议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的时候强调要封存完整病历,并予以录音录像留证,告知封存之外的病历不予认可真实性。

  4.封存及保管。

  封存的病历如果是复印件,一定要求医院对复印件进行盖章,至少首页与末页盖章,然后加盖骑缝章。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可注明封存期限,例如“三年内没有启动司法程序,医院可自行解封”。

  5.复印一份病历并带走。

  如果只封存病历,而不复印一份病历带走,虽然达到了固定证据的目的,但非常影响日后维权,因为不管是协商还是走法律程序,都需要分析病历查找医院的过错,针对过错评估医院的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特别是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或医学专家分析案情时,必须有病历才能分析。复印带走的病历,也建议要求医院盖章(实践中,医院对复印件盖章后,不封存病历其实也达到了固定证据的目的,因为有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医院是不会再去修改病历原件了)。

  三、让专业人士评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很重要。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知识,专业性非常强,不是相关专业的人,永远都不能科学的评价诊疗行为。因为对专业的不理解,很多医疗纠纷是从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很多人认为产前检查无异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错误,如果出生的新生儿有三体综合征,那肯定是医院有过错。这就是认知差异导致的医疗纠纷,据目前的医疗水平,产前检查还远远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产前检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体综合征;还例如很多患者认为术前只要签字认可了某项手术存在的众多相关风险,术后如果确实发生了这些风险意外,医院就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错误的认知,知情同意是不能够豁免医院过错责任的。所以,患方应当在维权前请专业人士分析一下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出现某种损害是不是过错导致的,否则即使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也不一定会有赔偿,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该维护的权益没有维护到,不该提起的诉讼花费很多人力财力败诉了。

  请专业人士分析病历,不一定是医院的某知名医生,其实医疗行业互助非常扎实,在职的医生一般都不愿意为患方分析医院的过错,所以,最好是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分析病历比较好,因为结合医学与法律来分析病历,更有诉讼或维权指导意义。例如专业医生可以指出医院10处过错,但不一定清楚哪一个过错是可以追责的,另外对应的损害后果是不是具有维权价值也不一定清楚,但有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就可以分析过错的基础上把维权可行性都分析出来。

  四、维权方式的选择。

  1.协商解决。

  发生任何民事纠纷协商永远是第一选择,因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而且耗时往往最短。患方不但可以和医生协商,也可以和医院医务科协商,甚至可以和院长协商,不过就一般医院由医务科或安全办出面协商是最常见的协商方式(走诉讼程序就只能以医院为诉讼主体)。对于过错明显,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纠纷,医院一般是愿意协商的,例如查对错误导致吃错药酿成事故,例如外科手术误伤其他脏器造成伤残。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大部分公立医院,不管出了什么医疗纠纷,哪怕是要负主要责任的严重医疗事故,也不愿意和患方好好协商,只想慢慢套路患方并只愿以很低的“人道主义救济”赔偿(当然这也不代表医院不愿意协商,只是他们尽量设置患方维权障碍、降低维权预期的套路罢了),这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技巧才能协商到合理赔偿。建议委托或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再协商。如何与公立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可详见林律师系列文章之一《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2.医调委协商。

  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解决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申请医调委来处理,进入医调委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院一般会安排法律顾问介入;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法律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偏向性较强,一般调解时限为一个月,可以安排数次调解会议。医调委大多会安排自己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估,给出一个是否有医疗过错及责任比例的意见,然后基于这个意见建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虽然医调委的专家组意见、调解员建议的赔偿方案大多数难以被双方接受,调解成功率不高,但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赔偿预期低,承担不起诉讼成本或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

  当然通过第三方平台调解的,也不限于医调委,派出所、司法所、卫健委均可主持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但这些平台没有医调委那么专业。

  3.走司法程序。

  如果双方调解意愿低或通过各个方式调解不成功,直接起诉为宜。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先后进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不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或对鉴定结论不服,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患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医院所在地卫健委医政科申请即可,由市级医学会鉴定(可以申请异地医学会鉴定,但异地也其实在本省),如果鉴定意见不服,1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林律师建议双方或通过医调委协商失败仍然不愿意走司法程序、试图协商解决或者承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1-2千),虽然医学会备受患方诟病其公正性,但近年来,医学会的鉴定越来越向公正迈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或想把所有维权事务交给律师的,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由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判决。整个过程虽然耗时长(多超过一年以上),鉴定费用高(1-1.5万)、要承担律师费,但只需在家里等待结果即可,而且最终赔偿更公平合理。

  五、维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重视尸检问题。

  不是所有死亡的案例都需要进行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选择。

  (1)死因不明的病例,尽早行尸检确定死因再进一步维权。

  患者死亡时病因不明的,一般医方都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履行告知义务或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无法冷藏,必须48小时内尸检。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或者外省专家不愿出诊到当地行尸检,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实践中医院愿意如此配合的很少)。

  (2)对于死亡明确的案例,尸检非必须程序。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损害)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另外,实践中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愿意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就不管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一概以未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为由退卷,为避免这种情况、预期损害赔偿较高的,林律师建议能够接受尸检的尽量尸检,避免诉讼程序遇到困难。

  2.卫健委一般不会介入解决医疗纠纷。

  卫健委虽然是管理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但是它只会对医院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例如医院不应患方要求封存复印病历,例如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例如超范围行医、无证行医等等,对于没有医院违法违规的医疗纠纷,卫健委一般都建议自行协商或走司法程序,因医疗过错导致损害的纠纷,卫健委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而且涉及专业知识,一般都要求患方做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林律师建议如果医院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建议投诉到卫健委,不过要求通过卫健委委托死因鉴定(尸检)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是可以找卫健委。

  3.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所以单纯就医疗损害找公安机关(110或派出所)解决,他们都不会管,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但当需要调取监控视频(往往只有公安机关布置的监控才有权调取),或纠纷引发了争吵、打架斗殴,这就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事务了,但公安机关依旧不会对纠纷本身进行介入处理,最多居中调解一下。只有当存在非法行医罪时,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并建议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后再确定是否立案。总之,找公安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是找错了部门。

  4.杜绝医闹行为。

  医闹是指借炒作医疗纠纷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发起医闹者一般为患者、患者亲属、受雇于患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医闹行为呢?各地区对于医闹的规定并不一致,不过大同小异,其核心就是患者的维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侵权行为,牟取非法利益: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5)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7)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8)其他严重影响医护人员正常工作,对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扰乱的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5.适时运用媒体资源。

  媒体资源不限于传统媒体,实践中自媒体带来的效果可能更加,而且成本低廉,还可以自由转发扩大舆论影响。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营医院都重视舆情管理,即使流量很小的帖子,他们都能注意到,所以“网上发帖”不失为一个成本低廉而有效的维权方式。但是网上发帖一定要注意不要践踏法律红线,林律师建议以陈述事实经过为宜,不要把评价性的主观意见发表出来,特别是“庸医、水平低下、无医德”这种词汇不要使用,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时候,不要直接指出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把对事件的定性或评价交给读者比较好,这样也可以避免被冠以侵犯名誉权或构成污蔑、造谣等而被医院起诉。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要求高,患方需要尽早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寻求专业人士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后,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很重要,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虽然要付出成本,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

  【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超过三年还能打官司吗?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如果是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期间,因为医疗机构的行为或者是医生的行为导致自身的生命健康遭受损害的,此时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医患之间需要及时的处理,当然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诉讼处理,诉讼处理是需要在法定的起诉期内及时的起诉。

  那么,医疗事故超过三年还能打官司吗?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人身损害起诉时效到底是几年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