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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出事谁担责(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9/1 阅读量:59


裁判要旨:

 

受害人在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大量饮酒,同饮者在受害人饮酒时,未进行劝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同饮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裁判摘要:

刘某父母诉南阳市某KTV、王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一名未成年人受邀与几个朋友一起在KTV内喝酒、唱歌时突然发生休克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KTV与同行伙伴对其死亡是否应当担责?今天,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父母对刘某的死亡承担60%责任;被告南阳市某KTV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徐某义各承担5%的责任;被告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各承担2%的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时许,被告王某与徐某义在南阳市一处KTV娱乐场所订了一个大包间,邀请16岁的刘某和现年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与14岁的魏某到该房间唱歌并喝酒,期间,刘某发生休克昏倒在地。刘某倒地后,王某等人将其抬到大厅实施抢救并拨打“120”求助,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因饮酒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事发后,刘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KTV及所有同饮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害人刘某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后刘某的心功能为一级,但仍需注意并发症的发生。本次事故中,经鉴定,饮酒为刘某死亡的辅助因素。刘某在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大量饮酒,原告作为刘某的父母亲和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在刘某手术后带其对病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并监督其服药。因此,原告二人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也有过错。被告KTV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且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所在的包间内送酒。作为聚会组织者王某、徐某义没有在刘某饮酒时进行劝阻。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在刘某饮酒时,未进行劝阻,均存在过错。同去的魏某因在事故发生时不到14周岁,仍属于未成年人,不宜认定其有过错。综合各被告责任大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其他案例:

“同桌饮酒出事”谁担责?8个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2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65号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本案中,尽管何妙霞、李美玉已将王玉华从饮酒处带至何妙霞住处,但如一审、二审所言,王玉华被安置入睡的房间在空间、电灯、窗户等方面,虽对清醒的正常人不构成安全威胁,但对已经部分甚至大部分丧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者而言,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王玉华是自杀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何妙霞、李美玉因安置欠妥对王玉华的意外坠亡具有一定过错,并无不当,并根据何妙霞为该安置房屋的租住人,李美玉为陪同安置王玉华的朋友,二审法院对何妙霞、李美玉的责任作了区分,判决分别承担15%和10%的按份责任,较为合理。何妙霞、李美玉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审理理由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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