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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受害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3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误工费计算的问题,总的原则是按照上述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办理,具体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区别对待:一、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即不论年龄大小,劳动能力强弱,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就应当获得赔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民申22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现修改为第七条)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

      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

      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某的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这里所说的不论年龄大小,包括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受害者,只要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依受害人持有的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证据,判决对方承担受害者的误工费。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因此,受害人有工作收入是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如受害人无法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有工作收入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752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此,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首先应当依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举证证明其有工作收入。

      在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后,才能依照上述法律条文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本案中,陈某鑫、陈某杰经二审法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有工作收入,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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