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说明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1、医疗费发票;2、医疗费清单;3、病历资料。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3、对资料必要性、合理性、赔偿范围等提出异议的,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
误工费
误工天数
门诊:医疗时间+医嘱体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医嘱休息届满日或至定残日前一日超过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以后者为准。
未涉残:病历资料。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登记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有固定的收入
因务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的连续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人减少的证明。
1、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却有固定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务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固定收入
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近三年收入状况或从事行业的证据。
5
护理费
住院护理
1、依法据实认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不能提供护理费票据但确有护理需要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1、住院证明;2、医嘱;3、护理费票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医嘱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长期康复护理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计算护理费一般不超过10年,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6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
病历资料
7
交通费
市内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凭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2、转院医嘱。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8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湖南省当前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变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随之调整。
9
外地就医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转院医嘱;2、住宿费发票。
外地就医住宿费时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资料,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
以湖南省民政厅进行资格认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参考确认,但最高不超过《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中普通适用型中等价格。
11
残疾赔偿金
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1、身份证;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以下( 6-10级)伤残在1%-3%范围内叠加,五级以上( 1-5级)伤残在3%-5%范围内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12
死亡赔偿金
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证明
同一事故中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接5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意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度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14
丧葬费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证明
15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交通费
凭交通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交通费证明。
住宿费
根据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
误工费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16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10万。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等。
精神损害的计算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17
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鉴定费用发票。
鉴定一般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委托。
18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据实计算。
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
车载物品损失
据实计算。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图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
据实计算。
车辆评估意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运营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19
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评估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