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交通法务案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小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小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1/16 阅读量:5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小结

  作者:赵伯洋

           

         司法大数据:2012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为411.51万余件,各年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72%、3.66%、8.74%、9.23%,逐年上升态势明显,这一趋势同机动车保有量呈正相关关系。

  (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报告》)

         引言

         自成为实习律师至今,我总共办理了三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按照常理来讲,仅接触三件该类案件确实不足以写出一篇像样的总结。然而,这三个案件基本历经了此类纠纷的全过程,即复核、诉讼和执行环节,共起草了复核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目录、答辩状、上诉状等多种文书,也分别作为案件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对办理此类案件稍有领悟。

         因此,我希望通过本文为刚从事律师行业不久的低年级律师或实习律师提供一些办案上的小经验,以实用为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定义为“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大、涉及部门法多、当事人之间对抗地位明显等特点。

         二、办案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同时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内容,也会横跨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的规范内容,因此,如无必要,在这里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级别的规范不再作出释明。仅以常见法律、行政法规为例,主要依据如下:

        (1)《侵权责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复核途径提出异议。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复核结果不服的,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只能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向事故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所需材料:复核申请书(见附件1)、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2、调解途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民事诉讼途径

         当事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救济方式,下文会做展开说明。

         四、民事诉讼途径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但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仅作为证据使用。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构、内容等方面,有助于正确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有助于准确把握诉讼案件的核心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构一般为:

       (1)抬头:出具机关、认定书编号。

       (2)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情况:客观记载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及天气情况。

       (3)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客观记载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对事故发生经过的客观记载。

       (5)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作出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对事故形成原因进行的结论性分析。

       (6)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次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进行分配,得出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比例。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绘图形式反映事故现场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一般是“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三项内容。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该部分内容详细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联系方式,详细记载了车辆的号牌信息、车型、保险公司名称及保险凭证号码,客观记载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状况。

         该部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涉及到诉讼问题,通过查看该部分内容可以直截了当的取得当事人的具体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该部分内容一般是客观地记载事故发生经过。通过该部分内容,可以初步判断出双方责任的大小,还可以用来判断事故认定书其后责任分配部分是否准确、合理。值得说明的是,这部分内容常常被引用到诉状之中,因此较为重要。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这部分内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必然关系到赔偿责任何人承担以及赔偿范围的大小等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也是对这部分的分析不服,才会寻求后续救济方式。这部分内容也往往是撰写诉状、代理意见等文件的引用对象。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此类案件的唯一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此类案件的唯一根据,在有相反证据推翻其所认定的事实或责任分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诉讼主体及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事故当事人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另一方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还可以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同一家保险公司。

         另外,如果事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为了便于提起诉讼,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会前往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

         (四)诉讼请求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能够涉及到的赔偿项一般为:

        (1)医疗费及其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及其计算方式: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交通费及其计算方式: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宿费及其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注: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及其计算方式: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此项赔偿尽在当事人因事故造成残疾时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此项赔偿尽在当事人因事故造成残疾时发生。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康复费:此项赔偿尽在当事人因事故造成残疾时发生。以实际发生或必要为准。

        (11)丧葬费:此项赔偿尽在当事人因事故造成死亡时发生。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此项赔偿尽在当事人因事故造成死亡时发生。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4)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可在统计局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查询,或使用律师办案软件直接计算。)

         (五)撰写诉状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需要负责准备起诉所需的相关材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见附件2)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部分、案由部分、诉讼请求部分、事实和理由部分。

         当事人信息部分:律师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当事人及承包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等资料确定案件被告。

         案由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部分:以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并结合上文中的各项费用及其计算方式,确定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部分:一般可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分析,但是如原告对过错、责任的分析存在异议,代理律师应当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体现,并指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错误。

         (六)证据材料的准备

         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形成完善的证据目录是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

         视证据材料的情况,证据目录本身可包括:证据组别、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形式、证据来源等内容。同时,为方便法院工作,代理律师还应当对证据目录标注页码。

         以下是四种最为常见的证据材料:

         1、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医疗费:一般应当准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付款凭证,还可以补充一些住院凭证、治疗费用凭证、病历、各项检查手续及检查结果等材料。

         4、误工费:一般应当准备劳动合同、收入凭证、完税凭证、误工期限的证明等材料。如受害人本身主张误工费用的,则误工期限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代理意见/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根据主审法官给予的期限提交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庭审情况起草,对被告提出的反驳或抗辩重点进行分析和说明。

         被告代理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根据起诉状的内容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草答辩意见,认为责任分配正确的或有误的(一般是认为被告应当承担更轻的责任),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八)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该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先后顺序,第一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第二主体为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第三主体为侵权人。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以下四种情形的责任承担较为特殊:

         1、租赁、借用机动车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机动车的: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办案心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最为常见又较为简单的一类民事诉讼案件。能够在从事律师职业初期,通过该类诉讼案件提升律师职业技能和庭审经验等律师必备素养,是一件十分幸运的事情。

         第一,遵守执业道德和公允性道德。作为律师,接触任何案件的当事人时,都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为特殊的地方在于,作为民事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长事关人的生命。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接触死者家属时,律师更应该注意谈话的方式,切忌对死者不尊重。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时,常会遇到被告出于“赌气”或其他原因,希望律师尽可能减少对方获赔的数额。尽管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一方,但本着遵守公允性道德的原则,仍应说服被告一方认可原告主张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对没必要计较的赔偿费用,可不作过分抗辩。

         第二,全面、细致的了解事实真相。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律师应当全面、细致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律师仍应与当事人保持交流。

         第三,原告代理律师应寻找可靠数据,认真计算赔偿数额。检索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之一,援引数据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计算。因此,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律师应尽可能地检索具有可靠来源的数据,认真计算赔偿数额,确定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应充分了解被代理人的保险情况。了解被代理人的保险情况,确定保险理赔限额,从而确定诉讼方案。

         第四,原告律师应针对每项赔偿费用,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在当事人的协助下,针对各项赔偿费用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免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代理律师应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提出合理怀疑,免除不合理的赔偿。

         第五,开庭过程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原告代理律师一般会针对事故形成原因、责任分配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被告代理律师一般会围绕事故形成原因、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方面发表答辩意见。

         总而言之,无论什么类型的诉讼案件,律师都应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本文附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