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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风险现状(上)[交通事故诉讼期]

发布时间:2024/1/12 阅读量:46


  近年来,由于医院缺乏危机应对流程、患方维权缺乏专业人员引导、媒体错误导向、医责险认可度不高、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高等多种因素,医患关系愈发紧张,临床医疗纠纷正逐年上升。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将从多方面分析临床医疗纠纷现状,仅供参考。

   一、医疗机构等级

  目前医疗机构中,临床医疗纠纷相对集中于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多见疑难复杂疾病,更多的危重症和更高的死亡率导致医疗纠纷多发;

  (二)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患者基数大,临床医疗纠纷相对多;

  (三)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接受更多的实习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这部分人员医疗技术和经验的不足,医患沟通经验也欠缺,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二、临床科室

  目前临床科室中,医疗纠纷发生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产科、骨科、普外科、神经外科、心内科。

  (一)产科

  产科是临床科室中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产科同时关系孕妇和胎儿两条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损害,患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产科医疗纠纷中医方主要在以下环节存在过失:

  1.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特别是产前排畸检查是对于孕妇至关重要的一环,目前由于医务人员专业性和责任心存在差异,存在畸形儿产前漏诊、不当出生的情形,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同时孕晚期观察也至关重要,有助于在临产前全面正确的评估胎儿宫内状态,做好待产准备。

  2.产前评估

  产前评估失误主要指对孕妇状况和胎儿状况判断失误,特别是对因胎儿过大、胎位不正、孕妇因素等需要剖宫产的胎儿,因没有及时施行剖宫产,出现宫内窒息进而造成残疾或死亡。

  3.待产过程观察和处理

  医务人员应当在产妇待产过程中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及时的监测,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形应立即对症处理。实践中,往往因为医务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发现孕妇或胎儿病情变化,导致孕妇或胎儿发生损害。

  4.缩宫素使用

  缩宫素的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胎儿窘迫或子宫破裂等恶性并发症。医务人员对孕妇分娩过程中缩宫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或使用方法掌握不充分将有可能对孕妇及其胎儿产生损害。

  5.剖宫产指征

  剖宫产手术应严格遵守剖宫产指征,对于无剖宫产指征的孕妇不应行剖宫产手术,对于有剖宫产指征的孕妇应及时行剖宫产手术,避免因此对孕妇及胎儿造成损害。

  (二)骨科

  骨科纠纷发生率仅次于产科,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

  1.交通事故伤

  骨科中交通事故伤易产生医疗纠纷主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伤多为多发伤,易漏诊,严重者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例如,某患者,交通事故入院,医务人员仅注意患者下肢胫腓骨折,漏诊患者脾破裂,最终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2.高坠伤

  高坠伤同样多为多发伤,明显外伤和隐蔽性外伤同时存在,开放伤和闭合伤同时存在,各专科医生重视本专科损伤情况而忽视他科诊断易漏诊。

  3.手术指征

  骨科手术应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结合患者病情综合考虑是否手术、什么时候手术、采取何种手术,明确有无手术指征,避免因漏诊或误诊给患者带来本可避免的损害。

  4.围手术期观察

  骨科以手术为主,对于手术患者的围手术期观察则尤为重要。医务人员应做好术前准备,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排除相关禁忌症,处理好相关内科疾病;术中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对症处理;术后积极对症支持治疗,注意术后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三)普外科

  普外科为医疗纠纷发生率第三高的临床科室,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

  1、副损伤

  普外科最主要的医疗纠纷来自于诊疗过程中如手术、常规穿刺等带来的对临近组织或器官的副损伤,以及由此引起的系列并发症,例如感染、出血等。

  2、误诊漏诊

  普外科另一医疗纠纷高发原因为误诊漏诊。因医务人员疏忽或者病理科漏诊等原因造成的漏诊,延误甚至加重患者病情,严重者可造成患者死亡。

  (四)神经外科

  神经外科为医疗纠纷发生率第四高的临床科室,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

  1.手术指征

  神经外科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对相关手术指征的掌握不足。进行神经外科手术应明确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处理好相关内科疾病,避免对患者带来损害。

  2.护理观察和术后管理

  神经外科患者的护理观察和术后管理也尤为重要。神经外科的患者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活动障碍,因此需要加强护理观察。同时注意术后管理,注意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积极对症处理。

  (五)心内科

  心内科为医疗纠纷发生率第五高的临床科室,心内科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于介入治疗方面,易发生术中死亡或者术后并发症的情况。

  三、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义务。然而实践中,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问题仍然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大重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患者对自身病情享有知情权,医务人员应详细的告知患者的病情状况,不宜告诉患者本人的情形除外,应充分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病情。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帮助患者正确认识治疗的风险,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将患者年龄、相关内科疾病等高危因素对治疗的可能影响提前告知患者,做好医患沟通,避免患者因未提前预知高危因素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应抬高患者的期待值,应全面详细的告知拟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方案的相关风险。部分医疗纠纷是因为发生患者预估以外的治疗风险引起。例如应改变模板化知情同意书,增加针对患者病情的专科告知。

  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享有专业的医疗技术水平而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患者倾向于选择医务人员选择的诊疗方案。实践中,部分医务人员未尊重患者的选择权,未详细告知替代方案及优劣性,患者无从选择,发生医疗损害后患者难以接受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四、病历

  病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明确医方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目前病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对病历的真实性争议最大。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进而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存在一定难度。

  病历中往往容易发现记载前后矛盾,例如个人信息记录错误、随意粘贴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对于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情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的书写以及修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医务人员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的情形,主要表现为随意涂改、添加,无抢救记录,不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等。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医生诊断的重要依据,一旦医疗纠纷发生,辅助检查报告是病历中法定的证据资料之一,应及时将辅助检查报告归档。

  病历书写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存在漏记或记录不完整的情形,例如存在病历中术中探查情形不清,麻醉药用量不明等情形。

  五、患者维权途径呈非良性化发展

  医疗纠纷中患者首选维权方案应为医患协商。实践中,部分患者与医院协商失败或其他原因,除协商和诉讼以外,患者维权途径正呈非良性化的发展方向,具体为:

  (一)自媒体发布

  在互联网时代,患者维权途径也丰富起来,部分患者选择向媒体披露,或者利用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将信息传播上网,引起大众的关注。

  (二)医闹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的加剧,医闹事件也层出不穷,患者以采取多种途径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等形式向医疗机构施压并从中牟利。

  六、鉴定

  鉴定是医疗纠纷必经环节之一,医患双方责任将通过鉴定确认。现行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实践中医疗纠纷鉴定现状主要为以下几点:

  医疗纠纷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较小,为更好的维护患者的权益,实践中患者更多的选择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事项为:医疗机构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参与度为多少。

   实践中,为避免受医疗机构影响,尤其涉及区域大型医疗机构时患者申请异地鉴定偏多。

  不管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都无法让医患双方共同满意,医患双方往往会基于对鉴定结果的不满提出重新鉴定,但法院支持的较少。

  医疗纠纷中,因患者个人经济情况或法院指定等情形,部分存在医疗机构垫付鉴定费的情形。

  七、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医疗纠纷因涉及医疗,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难以知晓其中的专业问题,缺乏专业性的法官是现今医疗纠纷诉讼的一大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中,尤其是患者对病历真实争议大。随着病历公开的逐步推行,病历真实性问题将有效缓解,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化书写病历。

  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外加需要进行相关医疗过错鉴定,医疗纠纷诉讼的周期长。

  4、鉴定机构选择分歧大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难以达成一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就将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八、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现行的专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实践中,专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缺乏医学或法律专业人员,有的调解员从社会招募,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调解的专业性。

  目前,专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短缺的人手与多发的医疗纠纷之间相矛盾。

  部分专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事实认定不清,调解缺乏基础,评鉴程序不规范,从而权威性、公正性欠佳。患者难以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获得满意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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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事故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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