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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20 阅读量:7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东营市家用汽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车辆不断增加。据统计,2020 年东营市民家用汽车数量达 74.14 万辆,百人汽车拥有量 34.13,位居全省第一。车辆的增多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道交案件”)也相应增加。本文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统计样本 , 以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无争议为前提,探究此类案件的特点以及大量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并根据审判实践给出相应举措以减少案件量,从源头上化解此类案件。

  一、道交案件目前的形式分析

  道交案件相对集中在三种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责任纠纷(图 1)。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考察样本,截取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道交案件数据进行分析。

  (一)案件量依旧庞大

  2018 年民事一审收案 6 152 件,道交案件收案 671 件,约占同时期民事一审收案量的 11.0% ;2019 年民事一审收案 6 439 件,道交案件收案 591 件,约占同时期民事一审收案量的 9.2% ;2020 年民事一审收案 6152 件,道交案件收案 512 件,约占同时期民事一审收案量的8.3%(图 2)。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道交案件占同时期民事案件的 10% 左右,持续处于“诉讼爆炸”的局面。2020 年受疫情交通管控的影响, 虽然交通案件数量有下浮,但占比仍然很高。可以看出,道交案件一直是关系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大民事案件。

  (二)大多道交案件有保险公司参与,电动车事故逐年上升

  随着交强险强制性的加大与商业险的普遍适用,现在绝大多数车辆是投保的。由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两类案件当事人必有保险公司,故只统计分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的参与率。数据如下 :2018 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 463 件,保险公司参与的有 408 件,占比约88.1% ;2019 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 365 件,保险公司参与的有 304 件,占比约 83.3% ;2020 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 298 件,保险公司参与的有240件,占比约 80.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参与率在 80% 以上,保险公司在道交案件的处理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保险公司在道交案件的参与率是逐年降低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电动车事故逐年增多,当前进入诉讼的电动车事故案件几乎全是没有保险公司参与的。

  (三)道交案件过于依赖司法鉴定,鉴定比例高。

  据统计,每年道交案件需鉴定数量约占 93%,其中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伤残等级、护理期、护理人数、误工期等项目的鉴定,财产损失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以及车辆性质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鉴定。鉴定案件主要是人伤鉴定,约占 50%,车损鉴定约占 40%。可以看出,道交案件的处理过于依赖司法鉴。

  二、浅析道交案件涌入诉讼的原因

  根据数据分析以及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可以看出道交案件大量涌入诉讼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

  (一)保险理赔机制不够完善

  每年至少 80% 的道交案件与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道交案件中,保险理赔主要分为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两方面。以下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两方面分别阐述。

  1.人伤方面:①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要扣除 10%~15% 的非医保用药,以格式条约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对于侵权人来讲,认为自己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而不应由自己承担, 对于受害人来讲,自己的实际支出不能得到赔偿,自然不能同意。因此案件往往要流入诉讼。② 保险公司对于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的评定结果与司法鉴定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要优于保险公司的结果。③ 赔偿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统一,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过于简单,认定赔偿款项往往出现一刀切的现象。以误工期为例,保险公司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者往往不再认可误工期因此导致矛盾更为突出。

  2.车损方面:① 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间接损失项目,投保人不理解、不认可,这里便涉及保险公司格式条约的提示告知义务是否尽到问题。② 在受害人的车辆损失方面,对于个别的零部件,受害人以更换为标准,保险人以修复为标准。

  (二)电动车事故逐年增加

  随着电动车的普遍使用,道路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事故损害也非常严重,同样会面临高额的赔偿金,并且电动车往往不会投保。当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部分当事人认为涉案电动车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从而提起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司法鉴定或者要求电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电动车一方面临高额赔偿款而无能为力时,此类案件往往要流入法院。

  (三)其他原因

  1.事故双方当事人相互置气,投保人故意不签字授权。这时即使受害人同意保险人的赔偿方案,保险公司也不能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导致矛盾不能及时化解。

  2.法治意识不强。有此当事人认为凡是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就应该由对方负全责,即使自己存在过错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的主次责任、

  同等责任,有些当事人简单地认为应该是按照 70% 与 30%,50% 与50% 赔偿。

  3.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部分当事人请求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往往是新车车主主张此项请求。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是有明确答复的,即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从源头上化解道交案件纠纷的相关建议举措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新时代的法治要求,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进入引导和疏导端,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理赔机制

  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是解决道交案件的重要措施,完善的保险理赔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将案件化解在诉前。因此笔者建议 :第一,创新举措,切实将格式条约的提示告知义务履行好 ;第二,强化与司法鉴定机构的交流沟通,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 ; 第三,赔偿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勿以一刀切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统一赔偿项目,固化理赔预期

  固化理赔预期是化解道交案件的关键一步。如果不能达到理赔预期,即使前期工作做得再多再好,保险理赔机制再完善,受害人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也会使前期工作失效。因此出台道交案件赔偿明细、固化当事人心理赔偿预期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电动车的管理制度

  现在电动车的类型五花八门,有二轮的、三轮的、四轮的。因为没有强制缴纳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电动车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以及自身的损害往往都不小,往往面临无法赔偿的局面,所以只能诉诸于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此方面的管理,推行电动车的交强险制度, 同时交警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车的管理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电动车安全行使。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熟知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人民群众熟悉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宣传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结 语

  做好道交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将减少近 10% 的民事案件,大大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各部门相互配合,多措并举,打造一套符合当地实情的具有道交特色的诉前化解机制,将大大提升道交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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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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