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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第二期: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后]

发布时间:2023/11/30 阅读量:56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的家,机动车是越来越多,路况自然也就变得越来越复杂。路上开车,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尤其是新手新车,开车不太熟练,加上新车还没来得及适应,遇到事故难免会手足无措,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呢?今天,我们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需要注意二点,一是,行人、乘车人,虽然未驾驶车辆,但只要有违章行为,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这一点,行人、电动车骑行者尤其要注意。二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规则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比如,行为人闯红灯是故意的,但他主观上并不想因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比如,故意驾车冲撞他人财物或者行人等,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但是应当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相互对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闯红灯、超速行驶,另一方正常通行等。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即双方均有责任。比如,一方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另一方为未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等,双方均有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比如道路突然塌方等。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责任越大,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就越大,在承担交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具体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予减轻。该规定明确了“肇事后弃车逃逸”和“肇事后潜逃藏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违章行为人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五种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明确了“肇事后驾车逃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不履行救治伤者义务,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主要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三种情形。

  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复杂多样,比如:(1)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置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或者做假证误导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3)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4)非驾驶车辆的肇事人,比如行人逃离事故现场;(5)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者报警后失联;(6)借口筹措伤者医疗费用交代同行人员后离开现场而失去联系等,导致事故调查处理无法正常开展,或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等。

  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对交通事故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车辆和伤者现场实际情况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3)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4)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害怕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随后配合接受调查的;(6)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的办法是保护好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拨打110等待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处理。肇事逃逸不但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轻微交通事故协商处理。

  如果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有权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当事人自行赔偿;(2)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随着城市道路车流量越来越多,不少驾驶员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刮擦、碰撞等小事故,交警部门每天需要用大量时间和人手去处理,执勤民警耗时耗力不说,遇到上下班高峰期,小事故往往造成大拥堵。因此,为节约双方时间和有限的交警资源,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希望驾驶员对于轻微交通事故,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友善的原则,快速妥善处理。不要得理不让人或者死磕硬撑,引发更大矛盾。

  五、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每一项赔偿标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权益,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从此,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在我省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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