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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离婚房产增值)

发布时间:2023/5/7 阅读量:58


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离婚房产增值)

一、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你好。若为婚后共同财产,则均分,当然过错方会少分或者不分,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另外协商。房产不是按当初买房的价值,是要按当时当地市场价评估后的价值。夫妻一场不容易,即使不能白头偕老,也要照顾对方今后的生活状态,正如上面网友说的,大度一点,都是成年人哦。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中详细地规定了多种关于增值的法院计算方式。首先,一定要明确首付款项、按揭的贷款总额、利息的总额、共同还贷总额还有房屋的现值数据。明白了这些以后,再用婚后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的总价款(房屋价款总的利息数额)×房屋的现值÷2。这项计算公式是比较好用的。如果共同还贷的数额是20万首付,然后是30万贷70万,那么贷款的总利息就是60万,总的房款数额就是100万60万=160万,房屋的现值就是200万。再来看一下共同的还贷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是本金利息,一般占房屋总额的一部分比例,这个比例是20÷160=12.5%。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是12.5%×200万÷2=12.5万。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房屋的增值比为 105万:19万婚后一方还贷4.5万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和)为4.5万*105/19=24.8684211

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63万 X 【房产当前市值650万÷(房屋购入价290万+已共同还贷的利息30万+购房时支付的税费8万)=63 万X 198%=124万即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124万元,该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小萱只能拿到124万元的一半即62万元。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1.共同还贷部分:2000*24:=4.8万元,所占比例:4.8万元/50万元=9.6%,增值部分:50-20=30万元,共同收益:30*9.6%=2.96万元,男方或女方一方的收益:2.96/2=1.48万元;2.根据法律,你们可以就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上述计算结果由男方向你进行补偿(1.48万元),这个是底线,法院会适当照顾女方原则处理的,只会比这个数字更高。其他财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离婚房产增值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中详细地规定了多种关于增值的法院计算方式。首先,一定要明确首付款项、按揭的贷款总额、利息的总额、共同还贷总额还有房屋的现值数据。明白了这些以后,再用婚后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的总价款(房屋价款总的利息数额)×房屋的现值÷2。这项计算公式是比较好用的。如果共同还贷的数额是20万首付,然后是30万贷70万,那么贷款的总利息就是60万,总的房款数额就是100万60万=160万,房屋的现值就是200万。再来看一下共同的还贷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是本金利息,一般占房屋总额的一部分比例,这个比例是20÷160=12.5%。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是12.5%×200万÷2=12.5万。

购房时,只有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你好。若为婚后共同财产,则均分,当然过错方会少分或者不分,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另外协商。房产不是按当初买房的价值,是要按当时当地市场价评估后的价值。夫妻一场不容易,即使不能白头偕老,也要照顾对方今后的生活状态,正如上面网友说的,大度一点,都是成年人哦。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夫妻为父母购房出资,如果没有讲明是借的话,就应当视为增与,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归父母所有,如果房产贬值,夫妻也不用承担责任的。2、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该房产仍属于父母所有。子离婚时,房屋由父母处理,子女无处理房屋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的时候两个人分割的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出来,不能分割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是财产的东西更是另当别论。这个房子就不是共同财产,“我婚前购买房屋”,这是你们一家人在为你们家的家庭发展置办东西,属于家庭。以后对方为这个房子有付出可以按照比例折价得到钱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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