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婚姻继承案例 > 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解读夫妻离婚另立门户后房屋拆迁该如何安置

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解读夫妻离婚另立门户后房屋拆迁该如何安置

发布时间:2024/3/21 阅读量:40


  夫妻离婚后,另立门户的一方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条件?在拆迁中又该怎么安置呢?这些问题都是在拆迁中会遇到的,也是众多被拆迁户咨询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解读夫妻离婚另立门户后房屋拆迁该如何安置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马丽(文中均为化名)是A县某镇人,与赵顺通于1986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赵天美及一子赵天齐。1999年11月,马丽与赵顺通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面积约160平方米,宅基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有赵顺通、马丽、赵天美、吴玉宝、赵天齐。2004年9月马丽与赵顺通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农村房屋未进行分割。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马丽户口所在地房屋列入征迁安置范围,当时规定的房屋拆迁安置的基本标准为一户安置一栋面积约350平方米的排屋。2012年马丽办理了农村土地征收后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至2016年10月底前马丽所在区域村民均已得到排屋安置,但马丽与赵顺通未得到安置。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马丽多次前往村及镇政府,催促其及时安置排屋,但工作人员以2013年县拆迁安置政策变化为由解释可为马丽安置一套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复式房。此后,马丽曾于2018年9月及12月分别向妇联及县信访局反映镇政府不按政策标准安置房屋的问题,镇政府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答复意见,认为可为马丽安置公寓房。在此期间,赵顺通已于2018年9月被安置排屋一栋。马丽认为,自己离婚后已经分户,实质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条件,镇政府理应给予安置一栋四层的排屋。考虑至迟应于2016年11月1前安置排屋,故镇政府应当承担至少每平方米月租金10元的损失。于是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镇政府立即向马丽履行安置一栋位于当地面积约为350平方米排屋的义务;二、镇政府赔偿马丽损失52500元。

  镇政府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中,马丽要求安置,依法应当先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二、马丽要求安置一套面积约350平方米的排屋,不符合当地目前农村安置政策。马丽与赵顺通于2004年9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至今双方均未再婚,2018年9月15日,赵顺通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选择中户型联排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49.16平方米)作为安置房屋,现赵顺通户房屋已经被拆除。农村宅基地拆迁实行一宅一户原则,马丽与赵顺通户同处一块宅基地,且马丽离婚后一直居住于离婚协议分割的位于镇路61弄6楼301室的住房中,而离婚协议中归马丽所有的平房及猪舍在征迁前已经灭失,征迁之时该宅基地上所存房屋归赵顺通所有,故征迁部门与赵顺通户签订征迁协议,马丽无法再单独按一户进行宅基地或联排房安置,但马丽在原有房屋拆掉后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镇政府予以确认。考虑到马丽离婚后虽已分户但与赵顺通户仍共有同一块宅基地的事实,镇政府于2019年1月7日向马丽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马丽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责令被告A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马丽的安置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法院为何会这样判?下面就是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对于此案件的解读。

  律师观点

  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认为:

  马丽及赵顺通等人于1999年共同申请了位于A县的宅基地,2004年,马丽与赵顺通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并未就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达成书面协议,2008年,马丽又与其子成为独立一户,户口所在地亦为镇××××号。虽然据马丽及赵顺通等人陈述,马丽与赵顺通就座落于某村××号宅基地上的房屋达成过口头分割协议,且马丽分得的房产中的一楼一底已转让,猪舍亦已灭失,但马丽户作为独立一户,镇政府在推进农房改造集聚过程中,理应考虑到马丽户的相应权益。镇政府仅与户籍地址同样位于镇××××号的赵顺通户签订相关协议,并一直未对马丽户如何安置作出处理,实属不当。虽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载明可给予马丽公寓房一套,但“可给予公寓房安置”尚不足以明确是否定会对马丽进行公寓房安置,且是否存在其余安置方式的可能性,及房屋的面积、位置等事宜亦不明确,故而不能视为已对马丽的安置事宜作出过处理决定。镇政府提出马丽未提出要求安置的书面申请故应驳回起诉的意见,根据相关证据,马丽曾通过多种方式向镇政府提出过要求安置的申请,故镇政府所提应由马丽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的意见缺乏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在镇政府尚未对马丽户的安置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本案不宜迳行针对马丽提出的安置面积为350平方米排屋的诉请进行裁判,应判决由镇政府先行处理。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律师解读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该如何安置?”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