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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借贷30万,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发布时间:2024/3/13 阅读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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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常见,也是我国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生活中却有一种人,是欠债不还还理直气壮,给身边的人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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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3年8月,任**(时为郭女士丈夫)向尹女士借款30余万元,王某作为担保人,郭女士对此不知情。此后,任某于2013年9月向其工作单位辞职,再未出现。郭女士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其丈夫走失。因丈夫长期下落不明,且二人都一直处于分居,郭某遂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离婚。

2017年8月,担保人王某向出借人尹女士归还了担保款,现在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郭女士前夫,被告一)与郭女士(被告二)共同偿还其担保的30余万元的债务。

2018年1月中旬,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郭女士委托,并指派有着丰富借贷纠纷的陈君伟律师办理此案件。

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件之后,发现案件有几处难点:

1、 任**在向尹女士借款30余万元时,任**与尹女士仍为夫妻关系;

2、 郭女士(任某妻子)无法直接证明自己对其丈夫借款不知情,证明难度大;

3、 任某与郭某系诉讼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未做约定。

根据已有的证据,陈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诉讼意见:

1. 任某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尹女士借款,但妻子郭女士并不知情;

2. 任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任某与郭女士二人的日常消费开支;且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

3. 根据2018年1月18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虽于2017年9月份立案受理,但前述新的司法解释在开庭前已实施,届时可依据该新颁布的解释有利进行答辩,这样有利于郭女士的权利主张。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垫付款39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99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从创立以来,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践行律师责任担当,为百姓解难。本所律师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及认真研究案情的精神,加上法院公正适法,使得本案被告人郭女士无债责,委托人郭女士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特送锦旗,以示感激。

一面锦旗,就是一份信任,一次无以言表的感激!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在承担着社会责任,为陈律师点赞,为信之源律师点赞! 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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