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春霞和苟富贵于2003年结婚,苟富贵在2013年时不幸离世,留下张春霞母子和一对老父母。张春霞这些年来一直未嫁并且照顾着公婆,这两年公婆相继离世,留下一套房产并未留遗嘱。在两位老人去世之后,公公的弟弟站出来,要求继承两老的房子,并认为张春霞无权继承两老房子。因此,两方闹上法庭。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律师说法:
张春霞在丈夫去世之后,承担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张春霞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财产。公公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可以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但是,本案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公公弟弟不应该继承两位老人的房产。法院最后判决房产由张春霞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