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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视点|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财产

发布时间:2024/2/6 阅读量:55


案例:

张春霞和苟富贵于2003年结婚,苟富贵在2013年时不幸离世,留下张春霞母子和一对老父母。张春霞这些年来一直未嫁并且照顾着公婆,这两年公婆相继离世,留下一套房产并未留遗嘱。在两位老人去世之后,公公的弟弟站出来,要求继承两老的房子,并认为张春霞无权继承两老房子。因此,两方闹上法庭。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律师说法:

张春霞在丈夫去世之后,承担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张春霞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财产。公公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可以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但是,本案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公公弟弟不应该继承两位老人的房产。法院最后判决房产由张春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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