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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签下“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老婆50万!结果真出轨了,协议有效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55


热恋中的情侣们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如今,除了许下诺言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基本案情2017年,郑某(女)和袁某(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某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分条款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双方约定的“夫妻忠实”条款是否有效?判决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和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和袁某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

      该“忠实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不能排除一般人的合理怀疑,故应认定袁某违反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

      法官后语: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

      “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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