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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作为民法典1091条中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05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为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一种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是无过错方,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损害赔偿即可。

      反诉是针对本诉而言的,反诉的目的是是抵销或者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作为完整意义上的诉,独立地具有诉的所有要素,反诉的好处是为了能在一次诉讼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全面地、终局地予以解决,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

      而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涉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等问题,但是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则原则上不能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

      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隶,不构成反诉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

      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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