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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42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婚姻中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一、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

      2、年龄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结婚的3、未达到结婚年龄结婚的。

      三、婚姻关系有效但可以撤销的情况1、因胁迫结婚的(可在胁迫行为终止时起一年内起诉撤销)2、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的(可在知道时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四、哪些类型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里的收益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男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例如取得房租),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哪些类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六、夫妻通过婚内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是否有效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七、关于婚后父母为其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与原来的婚姻法有较大变化)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八、夫妻对外的债务问题1、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因结婚转变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2)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且负债并非因为夫妻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需要。

      (3)夫妻事先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这样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以双方的名义对外的负债(2)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取得另一方认可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继承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一、继承开始的时间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开始,而不是从分配遗产时才开始。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包括与他人共有中个人享有的部分,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去世该房屋的一半将作为遗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继承的分类1、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2、(1)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留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被继承人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3)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此种方式获得遗产的人为受遗赠人,国家、组织、个人等均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简单来说,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是遗赠)?四、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代位继承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代与原继承人的地位获得继承人的地位。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里的晚辈没有辈数限制,只要是直系晚辈多少代的晚辈都可以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六、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应当平均分配。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七、遗嘱的种类1、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要求由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以上各类遗嘱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按照后一份遗嘱执行。

      ?八、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在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九、遗嘱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欠缺形式要件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十、继承人的债务承担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用清偿,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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