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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家中拆迁婚内安置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05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原告享有排他性的居住使用权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5日共同搬至三号房屋居住。

      二号房屋、一号房屋和三号房屋均系原告婚前祖宅拆迁置换而来。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于2018年9月24日搬离三号房屋,2019年调解离婚。

      离婚时,双方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三号房屋现一直由被告占有居住至今。

      现原告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在拆迁安置的房屋中享有50平方米的使用权,双方共认领两套房,婚后交纳了安置房的房款,两套房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目前由原告自行出租,被告没有收到任何租金,一号房屋被告也没有居住,被告对其中一套房屋享有使用权。

      ?法院查明刘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2010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腾退安置办公室公布《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

      载明:三、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根据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人口,人均安置面积大为50平方米。

      ……认定人口周转补助费为每月每人1000元。

      周转补助期限为自腾退房屋之日至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暂定周转期为三年,先期一次性给付二年周转费,如超过二年根据实际入住时间,由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周转补助费。

      2010年9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腾退办公室(甲方)和刘某(乙方)签订两份《农户房型认定证明》,刘某自愿认定2居室两套。

      同日,北京市丰台区F村腾退办公室出具《认定房型汇总》,载明:产权人刘某,认定人口数2人,房屋套数2套,总面积124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24平方米,总房款524000元。

      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刘某、吴某。

      甲方给予乙方腾退补助费151000元,其中包括工程配合奖70000元,提前搬家奖5000元,二次搬家费4000元,周转费72000元。

      2010年9月27日,刘某鹏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刘某鹏于2010年9月10日签署了腾退协议,由于特殊原因,我的女儿刘某所认购的房款373000元全部由我本人刘某鹏腾退款中扣除,特此声明。

      同日,北京M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刘某交来购房款524000元。

      刘某和吴某均表示,刘某认购的两套安置房屋为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三号房屋为刘某亲属认购的房屋,上述三套房屋均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14年4月前后,刘某和吴某入住三号房屋,刘某自述其于2018年9月24日搬离该房屋,现三号房屋由吴某实际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刘某在其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腾退补助费和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均应为其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于刘某主张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均系其祖宅转化而来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对两套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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