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执行?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
法官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应因案施策,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内外疏导、刚柔相济。
同时,应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必要时邀请学校、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协助执行,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主体,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
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探视前应当根据孩子的认识能力,充分征求其真实意见,不可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同时子女本人或其抚养人、监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执行中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行使探视权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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