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经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改姓,因为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而确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孩子姓名,另一方提出恢复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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