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是合同吗?备忘录对签订双方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黄静雅律师
近日,笔者收到顾问单位一项咨询:某联席会议备忘录是否有法律效力,之后我单位能否依据该备忘录向其他参会主体主张权利?
律师解析
备忘录本身不属于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其性质取决于备忘录的内容和形式。在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必须以备忘录的条款内容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把备忘录从全案事实中剥离出来统一定性。
一般意义上讲,在商事审判中,备忘录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备忘录体现了签署各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且各方明确表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意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如果备忘录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则该备忘录即具有合同性质。另外,备忘录虽是记载签署各方对协商事务的某些一致安排,但各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该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法上承诺的性质,则该备忘录实质上也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产生合同效力。但是,如果双方磋商已经取得相当的进展,体现了签署各方的合意,对权利义务处置作出明确约定,但既想达成磋商成果,还不希望受到约束,可以设定约束力丧失的辅助条款,如:须进一步协商、具体由正式合同约定、本备忘录不产生对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是备忘录的内容是记录或者确认协商过程的相关事实,但备忘录记载的内容记载了当事人的陈述或事实,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据属性,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的要求,则该备忘录具有证据性质。在诉讼过程中,如涉及到备忘录记载的签署各方一致确认的相关事实,则该备忘录具有证明力,可以发挥证据的性质与功能进行认定。
三是备忘录的内容不是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记录相互交流的意思表达,或是对合同阶段性进展的记录,或者备忘录中虽记载了签署各方认可的相关事实,但各方声明对已达成的某些一致意见,并非意在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该备忘录既不属于证据,也不属于合同,不能对签署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仅能作为今后谈判的参考和依据。
律师建议
经笔者审查,该单位提供的联席会议备忘录仅是对所涉事件进展、后续工作推进计划的协商记录,且备忘录明确“相关事宜由相关主体签订三方协议”,则相关事宜所涉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尚需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故该联席会议备忘录不会对签署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咨询单位仅以该备忘录向其他参会主体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来源:嘉兴交通经济广播
作者: 黄静雅
编辑: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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