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合同法务案例 > 【普法案例-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沟通的方案可以算作新合同吗?

【普法案例-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沟通的方案可以算作新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19


关键词:电子邮件、达成合意、新合同标题结论: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交往,如果在电子邮件中双方就新的方案达成了一致,若内容与原合同有出入,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修改。

      ?案情介绍:202x年x月x日,李雷找朱大能购买钢材用于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流。

      适逢钢材市场供货资源波动较大,朱大能遂提出改变原来的定价方式,提出了新的定价方案。

      李雷经过一番比较后,在电子邮件中回复“好的,我同意这个方案”。

      后钢材原材料价格大涨,但李雷以原合同价格继续向朱大能订购材料,朱大能不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电子邮件属于证据的一种然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本案中,李雷与朱大能通过电子邮件交流,已形成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

      且双方就定价方式达成了合意,故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双方应当履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

      所以如果在电子邮件中只是进行沟通,后续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在邮件后附上:“具体合同履行事项应于书面合同为准”之类的话。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