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合同法务案例 > 签订合同的条款有什么

签订合同的条款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98


签订合同的条款有什么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一、签订合同的条款有什么1、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

      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

      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合同里是否都能签订免责条款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合理的免除自身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