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试点试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使用说明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现场拍照。
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编号。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
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