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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的小便宜,真的不便宜

发布时间:2024/4/9 阅读量:22


自助结账的小便宜,真的不便宜

五四青年节,一个名为《后浪》的视频刷遍了朋友圈,新时代的青年是后浪,在科技繁荣、文化繁茂、城市繁华的今天自由驰骋。我们今天也来谈一件小小的科技创新给这个时代的人们带来的便利和诱惑。
现在我们去超市购物,包括物美、盒马鲜生、便利蜂等大大小小的超市,很多都启用了自助结账系统,没有人看管,您自己扫码、自己结账。一方面节省了不必要的人力,一方面增加了结账机器的数量,使得您的购物更加便捷,可以说这是科技创新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但与此同时,也对一些“聪明人”充满了诱惑。
因为没人管啊!对于一些不占便宜就等于吃亏的人,这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那怎么操作呢?直接拿走?恐怕太招摇了。故此,他们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一方面不至于太过分,另一方面又确实能占到便宜。怎么操作呢?可能有人已经想到了,那就是“买六个结五个”。什么意思呢?就是拿六件商品,然后在机器上面只扫五件,然后把六件产品都拿走。如果被人发现,怎么办?一句话,“忘了,没看见!”正可谓进可攻退可守,凡事留有余地。
于是,咱们故事中的主人公,取名“刘神偷”就开始这波神操作了。在成功了一次之后,他觉得特别过瘾,于是如法炮制,一星期操作一次,直到第四次结账完毕走出大门时,被保安拿下。经统计,其四次累计盗取五件商品,价值共计260元。甚至说,在这个时候,刘神偷依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贪小便宜这么简单的行为,而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涉嫌了盗窃罪。
有人可能也会有同样的疑惑,260元就涉嫌犯罪了?确实,本案中的商品价值并不大,但是其多次占小便宜的行为,确实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那么结合刘神偷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已经属于多次盗窃的标准,涉嫌盗窃罪。
刘神偷可能会辩解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是没看见,遗忘了。"说到这,我自己本人也用过这种结账系统,有的机器,您结账的时候,抬头看一眼,上面有个摄像头清清楚楚的照着您呢。高级点儿的,还有个屏幕,您自己都能看见自己的一举一动。再换句老话说,您怎么总是往里傻,不往外傻呢?每次您都忘结账,怎么就没有一次多结账呢?在事实面前,这样的辩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量刑来看,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贪图这点小便宜,而触犯了刑事犯罪,那可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供       稿:李昂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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