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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日期仅晚于征地拆迁公告一个月,为何没能享受拆迁安置利益

发布时间:2024/3/1 阅读量:39


  新生儿出生日期仅晚于征地拆迁公告一个月,为何没能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新生儿出生日期仅晚于征地拆迁公告一个月,为何没能享受拆迁安置利益

  农村拆迁事件

  李娜(文中均为化名)的母亲孙梅是A村村民,孙梅结婚后其户口并未迁出A村。2019年6月17日,李娜出生,其户口随母亲孙梅落入其父A村孙大海户内。孙大海户内还有其妻子赵某某、女儿孙梅、儿子某乙,儿媳刘某、孙女何某丙。2019年5月14日,当地城管理委员会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公告》表明:拆迁人为城管委会,A村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内。2019年10月25日,当地自然资源局发布《A村拆迁安置人口公示(修订版)》,孙大海户安置人口为孙大海、赵某某、孙梅、刘某、某乙六人。李娜并未在安置人口公示中。孙梅认为,李娜的户口在A村且李娜从出生就随自己在该村居住生活,属于A村的村民,李娜虽出生在征地拆迁公告之后,但是《A村拆迁安置人口公示(修订版)》对在孕的人即胎儿都预留了拆迁补偿安置的资格,李娜出生日期仅晚于拆迁公告不到1个月的时间,根据公平的原则,李娜应当享受拆迁安置的利益。

  2020年10月19日,李娜向当地城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当地城管理委员会秦汉新城管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日公示的《A村拆迁拟安置人口名单》(第三次)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加李娜为A村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李娜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当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了李娜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未对李娜的申请作出处理。李娜认为当地城管理委员会不予处理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当地城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李娜于2020年10月19日提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观点

  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娜申请的事项是否为当地城管理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其《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一)在征迁拆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本案中,李娜母亲孙梅在与丈夫登记结婚后,其户口并未迁出A村,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娜于2019年6月17日出生后,其户口随母亲孙梅落入A村其外公孙大海户内。李娜的户口从出生一直在A村。李娜的母亲孙梅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娜出生后与其母亲孙梅在一户内,其户籍均在A村二组129号。李娜户籍虽在A村,且在A村缴纳社保,但是李娜是否具备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需提交其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相关证据,李娜在庭审中提交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表》,仅能证明其母亲孙梅为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能证明李娜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加上,A村村委会陈述李娜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仍需A村第二村民小组开会研究决定。因李娜目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否不确定,其虽落户至A村且在A村缴纳社保,但是其并不具备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李娜不符合《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的安置条件,不属于被安置对象。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娜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新生儿出生日期仅晚于征地拆迁公告一个月,为何没能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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