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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赠予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1/26 阅读量:40


导语:疼爱多年,发现孩子非亲生,赠予他的房子还能要回吗?一起来看房产律师的分析。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韩佳佳


近日,一件案例上了热搜,大概情况是已婚已育的黄先生瞒着妻子与韦女士同居,并生育了儿子小浩。

出于对孩子的疼爱,黄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了小浩。小浩19岁时,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浩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得知真相后,黄先生带着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韦女士害怕黄先生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让小浩到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气愤至极的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法院最终判决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支持了黄先生要求小浩腾房的诉求。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首先,未支持小浩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的理由,主要是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性质的认定。

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如经DNA鉴定小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无效,由小浩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因此,《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然后通过DNA检测排除了双方亲子关系。之后双方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通过分析,买卖只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的合意,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则《房屋过户买卖协议书》为有效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小浩不能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其次,支持黄先生要求小浩腾房的诉求,主要依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先生,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黄先生本来基于19年来对小浩的养育之情,并未强制要求其办理,且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和生活开支,没成想却被母子两一起联合告上了法庭,令黄先生伤心欲绝。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像韦女士这种通过隐瞒小浩非亲生子事实,欺骗了黄先生的感情,使黄先生付出十九年的感情和精力后得知孩子非亲生子,其人格权因此受到伤害,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和损失也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

注:文章配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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